在創世紀中,亞伯郎(亞巴拉罕)的妻子撒辣依(撒拉或撒辣,意為公主),有兩次被異族國王霸佔的故事,情節大同小異(創十二及二十)。不知作者或修訂者為何沒有把兩個故事合編為一個。

  可能原因之一是:那時離鄉背井的猶太人很多,而客居異鄉最常遇上的難題,除金錢糾紛外,便是女人;創世紀把性質完全相同的故事述說兩次,是為加深讀者的印,使他萬一遇上類似問題時,知道該怎樣面對。

  第二個原因可能是這個:兩個故事的客觀場景雖然相似,但兩種敘述突顯的事理層面不同,若合編為一,很難保存其中的一切教訓。

  香港出版的「救恩史」論到第一個故事說:「他(亞巴郎)為了保存自己的性命,甘願讓自己的妻子被帶入法郎宮中。雖然創世紀作者的目的,是要強調他們祖先(撒辣)的美麗,因而描寫埃及的法郎也為亞巴郎妻子的美麗而傾倒,但始終亞巴郎的態度為人所不齒」(三十五頁)

  這種論調使人感到痛心,因為那不是寫錯了一個年代,或寫錯一個人名地名的問題,反映的乃是天主教全體領導階層的意識形態;他們關心的只是現行禮法,並使後世形成的教會法典,騎在聖經的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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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人是比較喜歡動大腦而不喜歡動手腳的民族,佛陀是這種民族性最傑出的樣品。有關形上世界的各種可能設想,印度早就幾乎應有盡有。相較之下,中國人就太現實,對純理論問題的興趣不高,因而理性思考能力也弱。佛陀生性慈悲,又有極敏銳的思考能力,備有大思想家的先天條件。

  但是人的理性思考及想像,只是排列組合及比較能力,本身沒有內容,原料是來自感官及感受,故孔子說:「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學即是輸入原料,聽看各種事物現象及先賢之見解;但若不加上自己的思考和整理,這些知識必然雜亂無章,不知誰是誰非,孰輕孰重,何去何從。如果只思不學,則容易陷於幻想,與現實脫節,是坐井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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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同性戀現象之理解,在佛洛依德以後,似乎沒有明顯的進展。在另一方面,由於女性獨力謀生的可行性愈來愈大,兩性關係只會越來越難處理。這裡以討論男同性戀問題為主,因為對女同性戀問題,學者所知較少。

  人生問題不易達成共識,是因為大家都傾向把問題情緒化,不用冷靜理性思考。把適合大多數人的道德標準絕對化,「以多暴寡,以強暴弱」(荀子語),是來自同一心態。正人君子該主動給不幸者及異常者留個合理的生存空間,不可盲目地以「人海戰術」打壓異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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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大陳鼓應教授的「聖經批判」第一章之標題是:星座中的獨裁者。第一部分是從舊約早期歷史書中,節錄的上帝或以上帝名義之殺人事件;第二部分主要是從先知書中,節錄的上帝以處罰警告人類之字句。

  他是為證明:「耶和華的足跡所至,莫不瀰滿(漫)著一股濃烈的暴戾之氣。據舊約的記載,遭耶和華所擊殺的人,有數字可稽者總共達九十萬一百五十四人之多,而無數字可查者,為數更多」(一頁,環宇)。

  統計是研究社會現象常用的方法之一,例如為知道某地區之出生率或離婚率。這層工作,是小學畢業生就能做的,不必勞動堂堂的哲學教授。但是孤立的數目字本身不顯示任何意義,而須由詮釋者加以解讀。解讀是否正確,則繋於詮釋者的其他學識及經驗。例如至少他該知道其他地區或同一地區不同時代之統計數字,才能知道某離婚率是否正常;若不正常,再用其他方法找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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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猶太人如果承認埃及國王是神的化身,或上帝的全權代表,便沒有資格以上帝名義爭取民族的解放,將會永遠在埃及當奴隸。有點思想的人不難發現,宇宙是個統一的運作系統,該有個中央控制機構;但是以唯一上帝之名義(天無二日)支持的社會極權運作系統,又不絕對合情合理,於是超然上帝之一神論思想誕生了。

  有人主張,聖經之上帝觀念,是由猶太人之民族神觀念演變而成的。這見解與聖經之歷史資料不很相符。無論如何,對猶太人之民族意識及宗教意識之形成和維持,逃離埃及是關鍵性事件。聖經的一神論最初是為抵抗埃及的一神論。以民族(或台灣)神名義,沒有資格與唯一神之代表抗爭。梅瑟承認人類皆是上帝之子女,但強調猶太人是上帝特別支持的選民:「以色列是我(上帝)的長子,我命你(法郎),讓我的兒子去崇拜我」(出四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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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帝是絕對超然的,不可把他與現世的任何東西視為一體。這種意識多少也影響到舊約的刑法精神。現代的刑法是以社會集體利益為思考重心。舊約之刑法是以個體之權益及責任為思考重心,故像民法一樣,也是告訴乃論;官方不設主動追查刑事案件的檢察官,只設法官。

  舊約也沒有專職劊子手;罪狀確定後,等於是原告(所謂見證人)親手施刑。舊約對刑事犯也沒有類似補償社會損失的罰鍰處分(古經之風俗及典章制度,二0五等頁,光啟)。世界上沒有高於個體之正當權益的權益主體。

  但在現代人眼中,舊約處死刑的項目確實太多,特別在男女關係方面(申二十一等)。有人認為,古代大眾粗野,需要嚴法峻刑。這見解雖然不是毫無根據,但不是全部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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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世紀盛行一時的存在主義哲學,關切的重心這是人生問題,而不是宇宙論問題。這些哲學家重視個體人性自覺,以抵制黑格耳及馬克斯等人的集體主義及國家社會主義。在這些哲學家中,以法國沙特的個體力行主義色彩最明確易懂。

  沙特把人性結構分為兩層。一層是本然,大致等於中庸的「誠者」或天道;另一層是企然,等於中庸的「誠之者」,及孟子的「思誠」或人之道。人之為人的特色,在於人有自我超越之能力,即在於人性中之企然。

  西方傳統哲學所謂的「本質」,是指一個東西在起始點就該完全備有的性質,使之是「這樣的東西」,而不是另一類東西。沙特偏愛的一個口號是:「人的存在先於本質」,就是為強調,我在初生時什麼也不是,只在我嚥下最後一口氣時,才能確定我是什麼,國人所謂的「蓋棺論定」。在生命起始點的自我是假借的;我一生行動之總和才是真實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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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約聖經裡之刑法是以個體權益及個體責任為其關切重心。但是舊約也有針對社會公害之刑法。公害是指直接或主要受害者不是某一個或某一些人,而是族群整體。古猶太人是以神道立教,以宗教信仰為其社會之結構及運作基礎;因此破壞宗教信仰,在他們的價值體系中,就等於現代所謂的公害罪行。

  在原始部落社會,可以說任何罪行都算是公害罪行,每個人本能地會對罪犯採取報復行動(圖騰與禁忌,十七頁)。常有人說,在原始部落中,只有團體意識,而無個體意識;個體與族群之關係,比與家庭的關係密切重要:代表或象徵族群的「圖騰的結合力量似乎遠超過家庭的力量」(一三五頁)。什麼東西是你的,什麼是我的,意識也很模糊,好似財物皆是部落所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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