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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猶太人如果承認埃及國王是神的化身,或上帝的全權代表,便沒有資格以上帝名義爭取民族的解放,將會永遠在埃及當奴隸。有點思想的人不難發現,宇宙是個統一的運作系統,該有個中央控制機構;但是以唯一上帝之名義(天無二日)支持的社會極權運作系統,又不絕對合情合理,於是超然上帝之一神論思想誕生了。

  有人主張,聖經之上帝觀念,是由猶太人之民族神觀念演變而成的。這見解與聖經之歷史資料不很相符。無論如何,對猶太人之民族意識及宗教意識之形成和維持,逃離埃及是關鍵性事件。聖經的一神論最初是為抵抗埃及的一神論。以民族(或台灣)神名義,沒有資格與唯一神之代表抗爭。梅瑟承認人類皆是上帝之子女,但強調猶太人是上帝特別支持的選民:「以色列是我(上帝)的長子,我命你(法郎),讓我的兒子去崇拜我」(出四21)。

  超然上帝觀念是聖經文化精神之骨架,雖然也一直受到各種考驗。猶太人有了獨立的國家後,思想家一直堅持政教分權,反對極權主義及各式的偶像崇拜;只有最後一個王朝是政教合一,但有一派因而脫離了官方宗教,即耶穌時代的厄色尼人,也就是洗者若翰派。

  在猶太社會也未能形成像波羅門教社會那種傲視群倫的特權階級。宗教專業人員(即肋未人)不可有不動產,該靠薪水生活;但薪水是來自民眾的奉獻,他們不能目中無人。耶穌推展的個體精神解放運動,雖然不是必然會發生的演變,但與舊約之超然上帝觀念卻是一脈相傳的精神。

  把社會組織之權威相對化之後,為能維持社會秩序,便得加強個體之責任感。這是舊約早期作品強調上帝之直接賞罰的心理背景。把天災視為上帝之處罰,當然有是否公平之難題;故此聖經把某天災處罰的是什麼罪惡,故意用模糊字眼帶過,如創六等之洪水故事。

  社會災難是上帝之處罰或警告,乃是民主社會該有的道德意識;雖然每人該分擔的責任大小不一,但我不能把責任都推給你,你再推給我,玩丟手帕遊戲。宣稱社會的成就都是我的功德,社會災難都是他人的罪過:這種政客能夠耀武揚威的社會,大眾一定非常愚蠢。等災難落到自己的頭上,又投訴無門,才知道受騙。就太晚了。

  社會災難是上帝之處罰有個難題,即不合公平原理:受傷害最嚴重的,多次不是該負最大責任的,有時還是最清白無辜的(路十三)。然而社會為一生命共同體乃是客觀事理,大家該有分擔社會責任之意識。

  對社會災難該負較大責任者,如社會當局及罪犯,也不是絕對不受其害。有時是直接受害,如苦主之直接報復行動。北國王室濫用職權,結果遭滅門之禍(列下九)。多次是效果較慢的間接傷害。上帝對殺弟弟的加音說:「從此你即使耕種,地也不會給你出產」(創四12)。這不是馬上生效的處罰,而該按長久社會效應理解:破壞遊戲規則,共同之社會生存條件必然逐漸惡化,無人不受其害。

  有權有錢者,不認真謀求社會情勢之改善,把孩子送到國外,以免遭到綁架及不良少年之威脅,以免不肖的老師傷害孩子的自信和自尊,乃是升斗小民羨慕的對象。但是若父母不在身邊,誰能保證孩子不會學壞?孩子與傳統文化之疏離感怎樣彌補?在台灣有族群恩怨,在外國就沒有種族歧視嗎?你表現差,固然不受尊重;你表現好,則遭當地人嫉妒。東南亞為何有排華事件?

  各種宗教都知道,只看現世層面,各人之遭遇不可能絕對公平,所以各有一套來世因果報應學說。這些學說也未必都合情合理,但多少有點實用價值,對壞人有約束功能,使受害人不必急於謀求現世報復。

  各宗教的來世報應學說可能不絕對合理,大家可以討論。但是自己沒有一套辦法,使壞人不敢為所欲為的人,卻一味嘲笑來世報應觀念;這些人是一切社會亂象的主要罪魁禍首,雖然他貴為哲學教授,利用的是學術招牌。

  無神共產主義曾幻想只憑人間方法,創造一個絕對公平合理的社會。為了這個烏托邦大家付出了血腥的代價:大家失去了自由,社會又落得一貧如洗。自由社會之法律若能有效保護大眾的正當權益,討債公司還有什麼生意?國內未成年犯知道,殺個人也只是住幾年不花錢的旅館,然後又是自由之身,可以再搶再殺。如果他有地獄觀念,會這樣膽大包天嗎?

  自清末到現在,中國是處在舊道德淪喪,而新道德尚未建立的青黃不接時代。西方的傳統道德,也在面對工商業社會之新情勢的考驗;但是他們的舊道德堤防崩潰得不像中國這樣快速嚴重。君子德風,小人德草:對社會風氣,有權有識者該負較多的責任:「那知道主人(上帝)的旨意……或竟不奉行他旨意的僕人(後者指領導階級),必然要多受拷打……(上帝)給誰的(天資)多,向誰要的也多……」(路十二47等)。(註:此文於民國88430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456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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