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是絕對超然的,不可把他與現世的任何東西視為一體。這種意識多少也影響到舊約的刑法精神。現代的刑法是以社會集體利益為思考重心。舊約之刑法是以個體之權益及責任為思考重心,故像民法一樣,也是告訴乃論;官方不設主動追查刑事案件的檢察官,只設法官。
舊約也沒有專職劊子手;罪狀確定後,等於是原告(所謂見證人)親手施刑。舊約對刑事犯也沒有類似補償社會損失的罰鍰處分(古經之風俗及典章制度,二0五等頁,光啟)。世界上沒有高於個體之正當權益的權益主體。
但在現代人眼中,舊約處死刑的項目確實太多,特別在男女關係方面(申二十一等)。有人認為,古代大眾粗野,需要嚴法峻刑。這見解雖然不是毫無根據,但不是全部真相。
根據上述之司法運作程序,實際被處死刑的人不會很多。既然原告須當眾把罪犯殺死,彼此若無深仇大恨,不會輕易出此下策,動用刑法程序,例如丈夫對有外遇的妻子(若八;瑪一19),父母對不孝的兒子(申二十一18等)。陳鼓應的憤慨,只顯示他看書草率,知其一不知其二(聖經批判,一三0頁)。
大家也該知道,猶太人每個安息日都該研讀聖經,對其中傳述的處罰故事及規定,從小就耳熟能詳,引以為誡,「每個以色列人聽了,必然害怕」(申二十一21)。保祿固然說,傳授法律知識,等於是傳授犯罪知識;但那是對已經居心不正的人而言(羅七8)。
現代媒體報導刑事案件時,對犯罪手法大事渲染,對犯人受到的處罰及他對家人造成的傷害,幾乎隻字不提。許多人認為,古代使赴刑場的犯人遊街示眾,並當眾施刑,不合人道。舊約也規定:「若人犯了該死的罪,處死以後,應將他懸在木桿上(示眾),但不可讓他的屍體在桿上過夜,應在當天將他埋葬」(申二十一22)。現代的人道主義者使刑法完全失去了嚇阻犯罪的功能,反而使刑事案件大增。現代社會對壞人慈悲,苦主則無人同情。
有些前共產主義國家,不准天主教印行羅馬新編之教義手冊的第三部分,即關於道德及法律的部分,是可以理解的。天主教過去一直反對「處境倫理學說」,而強調道德原理是永恆不變的。但事實上,在不同的情況下,人該有不同的因應方式。聖經學家知道,舊約裡的法律,曾因歷史情況不同而有所改變。
天主教一直自詡是世界性的宗教,不專屬於任何族群或社會。但是因為最高領導階級多是來自先進社會,對落後地區的情況毫無親身體驗,羅馬發出的各種指令,多次根本不適用於落後地區,或信徒為少數族群的地區。
請看關於死刑問題的例子:最早發行的法文版「要理」語氣相當婉轉:「教會傳統的教導承認,合法政府有法理和義務的根據……在極端的情況下,不排除死刑的運用」(二二六六條)。最近推出的拉丁文標準版本加的限制,使死刑成了不可能的:「處以死刑是保障他人性命的唯一途徑時」。接著說:參考過各國(那些?)政府治理罪犯的方法後,會發現在現今社會「絕對有需要施以死刑的個案是絕無僅有的」。
國內有些學者和基督徒,不顧自己社會的實際條件,盲目地跟歐美前鋒思潮起舞,固然達到了出鋒頭的目的,實際是殺人不見血的兇手。而在另一方面,主張亂世用重典的人士,又只憑對罪犯的痛恨心理,偏愛立刻見效的圍堵策略,根本不顧犯罪心理及社會效應,結果只使犯罪的手法轉型,或更加猖狂。如果凡有私槍者皆處死刑,警察之傷亡人數必然大增。立法及司法人員該懂心理學及社會學。
任何一個社會現象,都是許多層面之原因促成的,不能只靠某單一方法使這現象消除或減少。廢除公娼制能減少賣淫現象嗎?那是假道學家掩耳盜鈴的花招。色情交易轉入地下後,更容易被黑道操縱,使治安人員多些雜事及外快,使性病難於控制,也使良家婦女多些威脅。
歷史上不是無人試圖消除色情交易,但都告失敗。法國聖王路易九世可能是最著名的失敗例子。奈何我們的政客不懂心理學及社會學,也不讀歷史,甚而也不尊重現有法律,任意詮釋或修改。其實最直的路,未必就是最短的路,多次是根本行不通的路。
單靠嚴刑峻法,不足以使社會安定;但在大眾奴隸性很強的社會,又無人重視宗教及道德教育,沒有廢除死刑的條件。如果大家都知自重自愛,死刑自然派不上用場,不必刻意廢除相關法律條文。
在依撒意亞先知展望的理想社會中,「豺狼與羔羊共處,虎豹將與小山羊共宿,牛犢與幼獅一同飼養,一個幼童即可帶領牠們」(十一6)。但這只是大家該追求的理想目標,在中途則該有在中途的社會運作方式。根據現實情況大家都該知道,現在還不是不必再閱讀舊約裡上帝處罰人類之故事、及先知警告世人之言論的時代。(註:此文於民國88年5月14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457篇)
(作者:劉俊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