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舊約聖經裡之刑法是以個體權益及個體責任為其關切重心。但是舊約也有針對社會公害之刑法。公害是指直接或主要受害者不是某一個或某一些人,而是族群整體。古猶太人是以神道立教,以宗教信仰為其社會之結構及運作基礎;因此破壞宗教信仰,在他們的價值體系中,就等於現代所謂的公害罪行。

  在原始部落社會,可以說任何罪行都算是公害罪行,每個人本能地會對罪犯採取報復行動(圖騰與禁忌,十七頁)。常有人說,在原始部落中,只有團體意識,而無個體意識;個體與族群之關係,比與家庭的關係密切重要:代表或象徵族群的「圖騰的結合力量似乎遠超過家庭的力量」(一三五頁)。什麼東西是你的,什麼是我的,意識也很模糊,好似財物皆是部落所共有。

  強化個體責任及個體權益之意識,乃是突破社會因循之必要途徑。但是現代工商業社會的道德意識,好似走向了另一個極端。現代人的個體權益意識非常強烈,但對公共利益幾乎是麻木不仁。利益誰搶到就是誰的,誰就是英雄。

  許多人不覺得破壞社會秩序是可恥的;許多人可能知道破壞或侵佔他人的財物不道德,但不覺得浪費或侵佔公物是罪惡(也許是功德?因為政府是國民黨的,而我是反對黨!)許多人可能承認偷搶他人的財物是嚴重罪惡,但覺得偷搶銀行罪過較輕,或根本無罪,只要不被捉到。

  在古猶太社會,破壞宗教信仰即是破壞社會基礎,是公害罪行。「若發現一個男人或女人……去事奉敬拜其他的神……就將那做這種惡事的男人或女人,帶到城門外,用石頭砸死他們……見證人應先下手」(申十七2等)。既然公害罪也是告訴乃論,彼此若無深仇大恨,大概不去告發。當然也能公報私仇(列上二十一)。在極權社會,公報私仇的現象更多,大家不可忘記白色恐怖及文化大革命時代的冤獄。

  有些學者主張,在安息日工作應處死刑,是舊約晚期的法律(出三十一15)。實際的演變恐怕是由嚴變寬。在瑪加伯抵抗希臘的戰爭中,安息日遭敵人攻擊時,原來也不反擊;因傷亡慘重,乃決定變通(加上41)。從耶穌在安息日治病未被處死刑事件,也顯示出大家的觀望態度。

  上述學者主張,戶籍紀(民數記)這段記述,也是舊約晚期編的警世故事:「以色列子民尚在(西乃)曠野的時候,遇見一人在安息日拾柴……他們將他押在看守所內,因為尚未指明應如何處置他。那時上主對梅瑟說:「這人應處死刑……」(十五32等)。

  其實把這種處置方式,放在以色列人在西乃沙漠時的情況下,才比較容易理解,雖然現代人無論如何會覺得處罰太嚴(陳鼓應,三頁)。在原始圖騰社會,所有的禁忌,都是圍繞看飲食男女兩大人生問題。關於防止亂倫的禁忌,問題相當清楚;男女性交太隨便的部落,生存力自然虛弱;舊約有關男女關係之死刑,可視為這組禁忌之陳跡。

  把男女關係及財物分配兩大問題,都附會在一個象徵物上,一定是經過了極複雜的心理演變過程,很難追究其來龍去脈。不過大家似乎該假定,人類文化之發展,不是沿著同一路線,好似各種原始文化是停留在沿途不同階段的現象。文化發展該似生物界之進化,各有不同的方向。無論如何,確實有一種原始社會,維繫其族群意識的圖騰,只與其賴以生存之食物有關,與婚姻制度無關。

  弗洛依德說:「由嗜食某種動植物而轉變為對其絕對禁食(即成為圖騰物)的說法,類此戲劇性的改變實令人難以解釋」(一四四頁)』其實一點不難理解。首先要知道,成為圖騰的動植物不是絕對不可食用,而且在圖騰禮餐中那是每個成員的權利及義務。故所謂禁食禁殺,違者處以死刑,只指私人不可濫殺,因為那是這個族群特別列為保育的東西。佛氏也知道,「畜牧時期的來臨使圖騰中斷」,因為這種動物多了,不必再加保護(一八三頁)。

  梅瑟當時決定,安息日拾柴的人應處死刑,似乎是根據兩個理由:一是紀律問題,一是財物之分配問題。以色列人在西乃半島時,等於是行軍情況;在戰爭時期,軍紀當然該特別嚴格。此外,在西乃沙漠物資非常貧乏,不可以誰先搶到,東西便是誰的。當時收取瑪納也有限制(出十六16等)。安息日拾柴處死刑,在上述情況下可以理解,雖然是否正當仍然可以討論。但是在任何社會,大家都該有公害意識。極權社會傾向把每一種罪皆視為公害罪;理論雖說得通,但一定破壞到個體的正當權益。天主教之告解制度,使信徒誤以為只要得到了上帝之寬赦,便可高枕無憂了,也使人忽視受害人之權益。

  自由社會一方面傾向淡化公害之罪惡感,而受理刑事案件的執法人員,又不重視受害人之權益,使他們不易得到合理的補償。這能算是進步嗎? (註:此文於民國88521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458篇)

(作者:劉俊餘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iujungh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