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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能正確理解耶穌的理念體系和心願,基督徒最該清理的問題之一,是耶穌與洗者若(約)翰之關係。根據一九四七年在死海岸發現的大批厄色尼派文獻,該說這個問題已經非常清楚:若翰是厄色尼派,是偏激排外的民族主義派,主張以武力使猶太人復興,採暗殺等恐怖手段。耶穌則極力反對暴力及種族仇恨:「在我以先來的,都是賊和強盜」(若十8.參看瑪七15)。

  但是耶穌不能與這些狂熱偏激的愚人正面為敵,他故意製造與若翰若即若離的關係;在不得不評論他時,措辭也極詭譎:「在婦人所生者中,沒有興起一位比洗者若翰更大的;但在天國裡最小的也比他大」(瑪十一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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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解一個人比理解一個東西,不知要難上多少倍。許多人某天可能突然感到,他對那個與自己朝夕相處了多年的枕邊人,並不十分理解。如果我們想理解的人,是生活在一個完全不同的時代和社會,問題更加複雜了。這是每位想成為名副其實的基督徒須面對的問題。

  保祿說,信徒「該懷有基督耶穌所懷有的心情」(斐二5)。他又說:「誰若沒有基督的精神,誰就不屬於基督」(羅八9)。一個不理解耶穌的人,怎麼可能有他的精神和心情呢?怎麼能夠知道自己的心情和精神與耶穌的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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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生理結構及運作方式,在出生時已大致定型。人與無靈動物的差別,在於人能透過意識自覺,自由調配培養活動能力及方式,因而能夠沒有固定止境地自我超越,向善或惡的方向發展。

  但是人的自覺自由能力,在初生時是在潛能狀態,出生後才開始發育,並逐漸定型。孔子四十而不惑。在低級生物的一生中,沒有學習過程。「唯上智與下愚不移」。人能活到老,學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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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孔孟之人生哲學的理念架構中,性與命是兩個關鍵字眼。性指性能,即天生的活動能力;命指各種活動能力該達成的任務或使命。孟子說:「口之於味也,目之於色也……(天生之)性(能)也;有(使)命焉,君子不謂性也」(盡心下)。此處之「謂」應解為「勤思之」或「只在意」,有似用「無所謂」時之意義。「因為是有任務的(有命焉),君子不只想那是天生的能力而縱情肆慾。」

  佛洛依德雖然抱唯物主義,但他知道,若排除目的觀念,無法理解任何生命現象,也不能說某個心理現象是病態。可惜他的人性論有兩個致命弱點。第一個是他好似把男女性愛視為人性發育之終極目標,因而不能把人性所有的合理願望都整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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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人是比較喜歡動大腦而不喜歡動手腳的民族,佛陀是這種民族性最傑出的樣品。有關形上世界的各種可能設想,印度早就幾乎應有盡有。相較之下,中國人就太現實,對純理論問題的興趣不高,因而理性思考能力也弱。佛陀生性慈悲,又有極敏銳的思考能力,備有大思想家的先天條件。

  但是人的理性思考及想像,只是排列組合及比較能力,本身沒有內容,原料是來自感官及感受,故孔子說:「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學即是輸入原料,聽看各種事物現象及先賢之見解;但若不加上自己的思考和整理,這些知識必然雜亂無章,不知誰是誰非,孰輕孰重,何去何從。如果只思不學,則容易陷於幻想,與現實脫節,是坐井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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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同性戀現象之理解,在佛洛依德以後,似乎沒有明顯的進展。在另一方面,由於女性獨力謀生的可行性愈來愈大,兩性關係只會越來越難處理。這裡以討論男同性戀問題為主,因為對女同性戀問題,學者所知較少。

  人生問題不易達成共識,是因為大家都傾向把問題情緒化,不用冷靜理性思考。把適合大多數人的道德標準絕對化,「以多暴寡,以強暴弱」(荀子語),是來自同一心態。正人君子該主動給不幸者及異常者留個合理的生存空間,不可盲目地以「人海戰術」打壓異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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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大陳鼓應教授的「聖經批判」第一章之標題是:星座中的獨裁者。第一部分是從舊約早期歷史書中,節錄的上帝或以上帝名義之殺人事件;第二部分主要是從先知書中,節錄的上帝以處罰警告人類之字句。

  他是為證明:「耶和華的足跡所至,莫不瀰滿(漫)著一股濃烈的暴戾之氣。據舊約的記載,遭耶和華所擊殺的人,有數字可稽者總共達九十萬一百五十四人之多,而無數字可查者,為數更多」(一頁,環宇)。

  統計是研究社會現象常用的方法之一,例如為知道某地區之出生率或離婚率。這層工作,是小學畢業生就能做的,不必勞動堂堂的哲學教授。但是孤立的數目字本身不顯示任何意義,而須由詮釋者加以解讀。解讀是否正確,則繋於詮釋者的其他學識及經驗。例如至少他該知道其他地區或同一地區不同時代之統計數字,才能知道某離婚率是否正常;若不正常,再用其他方法找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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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猶太人如果承認埃及國王是神的化身,或上帝的全權代表,便沒有資格以上帝名義爭取民族的解放,將會永遠在埃及當奴隸。有點思想的人不難發現,宇宙是個統一的運作系統,該有個中央控制機構;但是以唯一上帝之名義(天無二日)支持的社會極權運作系統,又不絕對合情合理,於是超然上帝之一神論思想誕生了。

  有人主張,聖經之上帝觀念,是由猶太人之民族神觀念演變而成的。這見解與聖經之歷史資料不很相符。無論如何,對猶太人之民族意識及宗教意識之形成和維持,逃離埃及是關鍵性事件。聖經的一神論最初是為抵抗埃及的一神論。以民族(或台灣)神名義,沒有資格與唯一神之代表抗爭。梅瑟承認人類皆是上帝之子女,但強調猶太人是上帝特別支持的選民:「以色列是我(上帝)的長子,我命你(法郎),讓我的兒子去崇拜我」(出四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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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帝是絕對超然的,不可把他與現世的任何東西視為一體。這種意識多少也影響到舊約的刑法精神。現代的刑法是以社會集體利益為思考重心。舊約之刑法是以個體之權益及責任為思考重心,故像民法一樣,也是告訴乃論;官方不設主動追查刑事案件的檢察官,只設法官。

  舊約也沒有專職劊子手;罪狀確定後,等於是原告(所謂見證人)親手施刑。舊約對刑事犯也沒有類似補償社會損失的罰鍰處分(古經之風俗及典章制度,二0五等頁,光啟)。世界上沒有高於個體之正當權益的權益主體。

  但在現代人眼中,舊約處死刑的項目確實太多,特別在男女關係方面(申二十一等)。有人認為,古代大眾粗野,需要嚴法峻刑。這見解雖然不是毫無根據,但不是全部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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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世紀盛行一時的存在主義哲學,關切的重心這是人生問題,而不是宇宙論問題。這些哲學家重視個體人性自覺,以抵制黑格耳及馬克斯等人的集體主義及國家社會主義。在這些哲學家中,以法國沙特的個體力行主義色彩最明確易懂。

  沙特把人性結構分為兩層。一層是本然,大致等於中庸的「誠者」或天道;另一層是企然,等於中庸的「誠之者」,及孟子的「思誠」或人之道。人之為人的特色,在於人有自我超越之能力,即在於人性中之企然。

  西方傳統哲學所謂的「本質」,是指一個東西在起始點就該完全備有的性質,使之是「這樣的東西」,而不是另一類東西。沙特偏愛的一個口號是:「人的存在先於本質」,就是為強調,我在初生時什麼也不是,只在我嚥下最後一口氣時,才能確定我是什麼,國人所謂的「蓋棺論定」。在生命起始點的自我是假借的;我一生行動之總和才是真實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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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約聖經裡之刑法是以個體權益及個體責任為其關切重心。但是舊約也有針對社會公害之刑法。公害是指直接或主要受害者不是某一個或某一些人,而是族群整體。古猶太人是以神道立教,以宗教信仰為其社會之結構及運作基礎;因此破壞宗教信仰,在他們的價值體系中,就等於現代所謂的公害罪行。

  在原始部落社會,可以說任何罪行都算是公害罪行,每個人本能地會對罪犯採取報復行動(圖騰與禁忌,十七頁)。常有人說,在原始部落中,只有團體意識,而無個體意識;個體與族群之關係,比與家庭的關係密切重要:代表或象徵族群的「圖騰的結合力量似乎遠超過家庭的力量」(一三五頁)。什麼東西是你的,什麼是我的,意識也很模糊,好似財物皆是部落所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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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行動最初完全景由本能支配;隨著知識的增加,經過思考而由自己抉擇的行動範圍逐漸擴大。但是因為人永遠達不到全知的地步,他的任何抉擇也不能完全擺脫含有未知數的「信以為然」之知識的限度。而且信以為然之知識在現實生活中的影響極廣;一人若妄想自己的每一抉擇只以絕對正確可靠的知識為依據,就得永遠觀望下去,一步也不該動。

  如果一位什麼發明家敢公開聲明:「除了眼可見手可摸的東西外,我什麼也不信」,這證明他根本不理解自己。在任何發明或藝術創作之起點處的靈感,原來都只是信以為然的設想,看不到,摸不到。發明家幸運,只因為他猜對了,又找到了證據;發明是把信以為然變成明確知識的過程。有「心想」,才能有「事成」。發明家是勇於相信、但不甘心停留在信以為然之心理狀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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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納粹屠殺六百餘萬猶太人事件之後,許多西方學者感到,該重新審核新約所記耶穌遇難始末之可信程度,因為許多人是利用聖經,煽動大眾的反猶太人情緒。

  追究真相乃是學者的天職。可惜在學者與大眾的認知之間,常有很大的落差;連許多神父牧師向大眾傳述的,絕大部份仍是中世紀的主張和思路,對近代學術界的討論好似無動於衷。例如絕大部份基督徒,仍把原罪學說視為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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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瑪竇福音的山中講詞,從尊重他人之權益角度說明人際關係時,提到三組問題,每組問題兩個事項。一組問題是怎樣對待仇人和壞人(五3848);一組是關於兩性關係(五2732)。關於一般人際關係;那裡先說該尊重他人的生命身體和榮譽(五2126);第二項是該守信用:「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其他多餘的,便是出於邪惡」(五3337)。關於這段經文的詳細分析,請看拙文「山中講詞之結構與詮釋」(哲學與文化,十三卷十期)。

  按上面的分析,在人際問題中,守信用之重要性佔六分之一。孔子也說:「民無信不立」。守信用的基本道理不難理解,但在實際人生中,說謊與公開真相之效果卻不易控制。下面用筆者在不惑之年,因忘記一年前親手處理的一件事情,所引生的不愉快後果,說明這些複雜問題。筆者雖然能夠運用四種外語,看到某些風雲人物表現的超人記憶力,仍感無地自容。但人不是神;我懷疑有人寧願說謊,也不願承認是自己記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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