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納粹屠殺六百餘萬猶太人事件之後,許多西方學者感到,該重新審核新約所記耶穌遇難始末之可信程度,因為許多人是利用聖經,煽動大眾的反猶太人情緒。
追究真相乃是學者的天職。可惜在學者與大眾的認知之間,常有很大的落差;連許多神父牧師向大眾傳述的,絕大部份仍是中世紀的主張和思路,對近代學術界的討論好似無動於衷。例如絕大部份基督徒,仍把原罪學說視為天經地義。
記述歷史該力求客觀。但是該怎樣利用歷史教訓更是重要問題。大家不可忘記南京大屠殺及二二八事件;但是在追憶這些事件時,如果大家只想害人者有多可惡,則無異是在醞釀悲劇重演,只是受害人與害人者角色互換。
「誰殺了耶穌」的作者柯羅桑(J.D.Crossan、美國、Harper版),為了使基督徒社會不易拿聖經當煽動反猶太人情緒的工具,企圖證明:新約所記之耶穌遇難始末,只有百分之二十是客觀歷史。但是他的基本思路只是牽強附會。這裡只分析一個例子。
馬爾谷(馬可)福音記述耶穌在猶太宗教法庭受審情節說:「有些人就開始向他吐唾沫,蒙起他的臉來,用拳頭打他……差役且用巴掌打他」( 十四65)。柯羅桑提到信徒濫用這段記述的一個例子:在第九至十一世紀,法國杜魯茲城大教堂(Toulouse)演耶穌受難史時,拉來一位猶太人,由當地伯爵象徵性地打他一巴掌(序,九頁)。
這是弊端,怎樣避免類似現象重演呢?柯羅桑認為,最有效的方法是證明這段記述不是客觀歷史。為證明新約之耶穌遇難記述有百分之八十不是客觀歷史,他用的主要方法是:證明那只是「預言之歷史化」,是把預言變成了歷史(Prophcy Historicized)。
這無異是說,那些敘述是利用舊約的字句,以玩接龍方式編造的故事。他主張,「吐唾沫」情節,是按舊約這段話編造的:「我將我的背轉給打擊我的人,把我的腮轉給捉我鬍鬚的;對於侮辱和唾污,我沒有掩蓋我的面」(依五十6;柯書一二八頁)。
依撒意亞先知說的凌虐項目,與耶穌在猶太宗教法庭及羅馬法庭受的凌虐項目並不完全相同。縱然完全相同,仍不足以證明新約之記述不是客觀歷史,因為人類同樣的事一再重演的現象太多了。為證明新約這個情節不是事實,須有別的證據,例如證明不合當時的法庭習慣。然後才可進一步追究,那個不實敘述是怎樣產生的。你先得證明「毛澤東焚書坑儒」之說不合事實,然後才能找證據,確定那個不實陳述是因了作者偷懶,套用古人字句,或是因為他有惡意醜化毛澤東的企圖等等。
柯羅桑承認,耶穌在羅馬法庭受鞭打是客觀歷史,因為那是羅馬人處置罪犯的習慣。然而他難道不知道,司法及治安人員凌虐犯人的現象,不要說在耶穌時代,就連在現代最進步的社會也時有所聞,只是凌虐方式能有不同。許多國人該記得,文化大革命及白色恐怖時代凌虐犯人的花招。有人是因為有虐待狂;有人是為向當局獻殷勤,為顯示他忠於主人;也有人是公報私仇,是遷怒……
按新約所記,在兩個法庭受審時,都沒有耶穌遭刑求的情事,可能因為耶穌自動承認罪名,承認自己是上帝之子。但從被捕到受審這段時間,差役對他會很客氣嗎?在小說式的耶穌傳中,若按古代差役之作風,把新約這段空白補上,能說是扭曲事實嗎?
柯羅桑的「策略」,牽涉到一個後果更深廣的問題。大家知道,舊約有太多的犯罪事件記述。這可能是中世紀教會不願把聖經譯成方言,讓大家隨便閱讀的原因;這是天主教傳教士遲遲不敢推出中譯舊約的原因;大概也是早期信徒中有一派不承認舊約是聖經的原因。按同理,柏拉圖主張該把荷馬史詩列為禁書,特別是依里亞德,因為描述戰場上廝殺的情節太多。
這是教育方法和策略問題。現代大家經常討論:是否以及該在何時使小孩知道關於性生活的種種問題。有人主張在結婚前最好對性生活一無所知嗎?保祿固然曾說:傳授法律知識,無異是傳授犯罪知識(羅七7等)。但那只是對居心不正的人而言。什麼東西不能被人濫用呢?
聖經記述那些犯罪事件,目的當然不是為供後人模仿,而是為使讀者事前有心理準備,免受其害,同時也是告誡他:他也不可做這類事。故此保祿說:「凡受天主默感所寫的聖經,為教訓、為督導、為矯正、為教導人學正義,都是有益的」(弟後三16)。許多歐美名人承認,聖經是他們最早接觸的「成年人讀物」。
無論是虛構故事或客觀歷史之敘述,都不可能一而再地警告讀者:這是罪惡,並解釋為什麼是罪惡,以及人為什麼會做這類壞事。犯罪敘述在人心中究竟是產生建設或破壞作用,主要是靠這類補充說明,而這是老師及神父牧師等之任務。(此文於民國89年10月6日在西子灣副刊發表。此為「聖經今看」第493篇。)
(作者:劉俊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