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早年論文/譯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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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俾亞傳是天主教比新教之舊約多出的七篇作品之一,在英語世界也常以父親之名為書名,即類似原文之名稱「托彼特言行錄」。這是一篇相當有趣的傳奇故事,作者不詳,寫成年代大概是公元前第二或第一世紀。原著該是阿蘭文,有多種譯本流傳。在死海文獻中,有三種阿蘭文(按字跡區分)及一種希伯來文殘卷。

  這故事的中心話題是人生考驗,與約伯傳的立場有互補作用。後者堅決反對「現世痛苦皆是罪有應得」之主張;多俾亞傳則強調善有善報,痛苦遭遇只是考驗,但幾乎沒有影射身後賞罰。但某些情節頗有真實感和親切感,例如跟少主旅行的小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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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期神學

  到目前為止,一說神學,國人想到的便是與基督徒之信仰相關的那組學問。在西方,這組學問是在個別的院系講授,許多神學家又常強調這是一門獨立的學科;而在另一方面,我們自五四以後,反宗教的情緒極盛,所以一直到不久之前,教育部不承認神學學位有學術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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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創世紀中,亞伯郎(亞巴拉罕)的妻子撒辣依(撒拉或撒辣,意為公主),有兩次被異族國王霸佔的故事,情節大同小異(創十二及二十)。不知作者或修訂者為何沒有把兩個故事合編為一個。

  可能原因之一是:那時離鄉背井的猶太人很多,而客居異鄉最常遇上的難題,除金錢糾紛外,便是女人;創世紀把性質完全相同的故事述說兩次,是為加深讀者的印,使他萬一遇上類似問題時,知道該怎樣面對。

  第二個原因可能是這個:兩個故事的客觀場景雖然相似,但兩種敘述突顯的事理層面不同,若合編為一,很難保存其中的一切教訓。

  香港出版的「救恩史」論到第一個故事說:「他(亞巴郎)為了保存自己的性命,甘願讓自己的妻子被帶入法郎宮中。雖然創世紀作者的目的,是要強調他們祖先(撒辣)的美麗,因而描寫埃及的法郎也為亞巴郎妻子的美麗而傾倒,但始終亞巴郎的態度為人所不齒」(三十五頁)

  這種論調使人感到痛心,因為那不是寫錯了一個年代,或寫錯一個人名地名的問題,反映的乃是天主教全體領導階層的意識形態;他們關心的只是現行禮法,並使後世形成的教會法典,騎在聖經的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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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奇蹟與信仰

   日常講話的時候,我們說某某事是個奇蹟,意思是說這事出乎意料之外。這「意外」性可大可小,有的事後一想,並沒有什麼出奇的地方,有的連在科學昌明的今日,我們仍無法解釋怎麼能夠發生,有的我們知道該屬於一種自然現象,卻不知它怎樣發生。

   在宗教上用奇蹟這兩個字時,除「意外性」因素外,還加上個因果的意義;即是說,某事出乎意外,是來自高於自然界之因果關係之外的一個因,是出於能以超然的方法操縱這些現象的意志之安排:上帝、神鬼……。一個習慣用科學眼光看事的人,對這樣的解釋當然沒有好感,但實際上兩方的距離並不一定很遠,或至少雙方不必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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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第八十三期文星編輯室報告中,曾用「瑪利亞的私生子」作「耶穌」的代名詞,因而引起了羅光先生的抗議,認為這是對自由中國所有信奉耶穌的人的一個公開侮辱。第八十五期文星又載了「致羅光先生的一封公開信」,作者是呂逸文先生。他自稱為「一位自由中國大學生」,是「一個熱愛國家,嚮往真理的人」。認為「耶穌是私生子,在醫學、法律上,是真理」,所以這樣稱呼耶穌「不算挖苦,也不能說是侮辱天主教人和基督教人的信仰,更不是開罪中國所有的基督信徒」。

  根據呂君的文章,不難推測出他是讀法律的學生,所以他未敢勞動「科學」的大駕,只憑什麼「六法全書」,什麼「民法」,叫囂了一陣。至於醫學,因為他自知只憑兩三個學分的法律醫學之類的知識拿不出什麼真東西來,只好自動藏拙以免露出馬腳來。像這樣的文章是不值答理的。本文是為那些通情達理的人寫的,意在澄清一下許多青年對科學的誤解,並借此糾正某些人的輕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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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篇文字在本刊(現代學苑第八卷第七期)發表,可能會因數種原因引起驚奇。第一、本文所討論的是純宗教問題。第二、誠如作者所言,教內外人士都習於把天主教司鐸與獨身制視為一談。第三、文中所舉的史實往往對天主教不利。

  我們再三考慮,覺得這篇文字還是有發表的價值。首先,它雖討論純宗教問題,同時卻是學術性的,一切有根有據,絕非嚮壁虛構。作者為說明獨身制的前因後果,不得已提及一些很不光彩的史實;他不能不忠於歷史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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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文藝的復興時代,也是新人性的覺醒時代。託古改制,是革新派慣用的手法。當時所託者,不只限於古希臘,聖經亦其一託,路德便是個例子。同時大家雖然吵個不休,但都知道是家務事,有對教會當局出言不遜的,部沒有反宗教的。無神主義是人對宗教絕望後的產物。不是人要離棄宗教,是教會先離棄世界。文藝復興是近代人性自覺的先聲,所以免不了帶有血氣未定的青年在自我意識初醒時那種輕狂。假使在教會人員中少出幾位亞力山大六世之流的人物,一部分新思想也許能為教會所採納。

  特倫多大公議是在宗教革命後召開的(一五四五─ 一五六三年)。因了政局的混亂,新派的偏激,以及新思潮給社會帶來的道德墮落,大會採取了自衛的立場,對新思想不僅沒有予以虛心考態,愈是是傳統中受人攻擊的地方,大會反愈加以強調。這是時勢使然。在動蕩的時代,誰都會意識到權威的重要。只有尊重傳統方權威才得以鞏固。權威鞏固了,才能著手整頓教會。只有從這種心理狀態,我們方能瞭解教會當局某些不必要的頑固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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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丁路德生於一四八五年。一五0五年入奧斯定修會;第二年發愿,第三年陞神父,以後繼續攻讀神學。一五0八年開始教書。一五一二年得神學博士位,以後便教授聖經。他很早在精神生活上就有問題,在教聖經的幾年中,終於找到了自己的路線。當他只在課堂上講授他的學說時,沒有人過問他講的是否合於正統思想。一五一七年,因了大赦事件,他才與教會當局正面發生衝突。他被開除了教籍。教宗給他定的反悔最後期限是一五二0年十二月十日。這天,他在廣場上眾目昭彰地,將教宗的詔書、教會法典,和幾部士林學派的晚期著作,當眾付之一炬:從此他與教會正式決裂。

  無論路德的學說是否合理,但他之反抗傳統的種種,當非出於自私的動機,為就合自己的不長進,而是出於真誠的宗教熱忱。「自讀書年代始──有他的成績及所勝過的考驗為憑路德已表現了他那不屈不餒的熱火、創造力和恆心:這些足以證明他的仇人所想像的不道德生活,是無稽之談。正好相反,自青年時代,他的生活一直是嚴肅的,淡泊有節的,潔身自好的。他人格的正直,心志的誠切,行為的清廉,深切的熱心,及其心靈頭腦的優越天資,都是不容置疑的」 W. H.  van.  De  Pcl,  1 l  protestantesimo  nel  mondo,  Ed.  Paoline.    P. 37)。寫這些話的,是位改奉天主教的牧師,沒有偏袒路德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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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一般傳統的看法,認為西方最早限制神職人員之婚姻的文獻,是公元三百年左右在西班牙召開的哀末拉會議之規定(Concilium  1lliberitanum,  Elvira  Hispaniae)。按這傳統的看法,第二十七條決議應翻譯如下:「主教及其他神職人員,身邊只准留有姊妹或獻身天主的守貞女兒;他家的女人絕不准有」。第三十三條應為:「絕對禁止主教神父及六品,或凡在任的神職人員,與其妻子同房,生養子女;違者以免職論罪」( Denzinger,  52  b.  5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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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上信仰耶穌的,現在共分三大支派:東方教會、天主教和基督新教。天主教與東正教之分裂,雖完成於第九世紀的傅西事件(Photius, 820891),其實自第五世紀初葉已開始醞釀,經常發生些或大或小的不愉快事件,雙方難於取得協議而加深裂痕。神職人員之獨身問題,亦是其中之一。

  東西兩教會雖都有從寬變嚴的趨勢,但東方教會此較緩和,主要是受了「宗徒憲法」及「宗徒規章」之影響。此二文獻都是假用宗徒之名義,實際並非出自宗徒,而是後期各作品之改編。有關紀律諸條,則是第四世紀東方各會議所規定之條文。這些文獻便是後日東方教會有關神職人員婚姻法之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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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教會執政階級的婚姻問題,最早的文獻是聖保祿書信。他說:「主教必須是無可指摘的,一個妻子的丈夫……善於管理自己的家庭,使子女們服從,凡事端莊。誰若不知管理自己的家庭,如何能管理天主的教會?」(弟前、第三章;鐸、第一章)。

  由於「一家之不治,何以管理天主的教會」這句話,有人認為聖保祿的意思是說,主教必須是有家室的。此種主張,並非始於近代。聖金口若望時代即已有之(見PG. t . 72, col . 54)。這也許不是聖保祿的原意,因為他自己就是個獨身者,怎能認為無家室就無資格當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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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聖經所載,在置耶穌於死地的三個關鍵人物中,只有猶達斯表示了後悔。但在基督徒的心目中,也屬他最不能得到人的諒解。

        不盡責任的羅馬總督比拉多,既然是政客,為了保護自己的前途和官運,不肯為了殖民地一個無財無勢的平民之權益冒風險,有誰會見怪?大司祭為了保持自己的權勢,而謀害耶穌,動機雖不光明,但卻很可理解;而且他提出來的藉口,「叫一個人替百姓死,以免全民族滅亡。」在事實上也非毫無根據(若:十一,49)。猶達斯出賣自己的恩師,有什麼夠份量的藉口呢?耶穌的信徒們,本能地感到那是個最卑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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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國60年,父親於《現代學苑》月刊發表「神父獨身制度的沿革」一文,討論第二屆梵蒂岡大公會議期間,前後兩任教宗聲明不討論的神父獨身議題。當時,編者在文章前另加了千餘字的編者識,以包裝、緩頰父親的觀點。對決定刊登的主事者來說,刊登這篇文章該承受了許多壓力,但仍舊決定刊登,顯示當時的確有些人認為此事有討論之必要。

以下按網路閱讀習慣,將「神父獨身制度的沿革」分為六篇刊登,另將編者識刊為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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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之其所親愛而辟焉,之其所賤惡而辟焉,之其所畏敬而辟焉,之其所哀矜而辟焉,之其所敖惰而辟焉。故好而知其惡,惡而知其美者,天下鮮矣」(大學)。我認為聖經之原意並非不明顯,是人蔽於自己之私好及文化成見,才發生了誤解。這根本不是字句問題,而是思想系統問題。下邊三個思想,代表三種觀點,從任何觀點去看,都會發現我們上邊的主張是有根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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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加附帶條件,而認為獨身自高於婚姻的論調,我認為只在婚姻自身就是不潔的大前提下才能成立。但無論如何,在聖經中找不到這樣的句子。聖瑪竇福音論獨身的話,我們前邊已加以分析;現在我們來看聖保祿最初可以推薦獨身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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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許多事的看法,有些是大家所公認的真理;有些則屬個人的意見。人有權利有自己的意見;希望人接受自己的意見也是合理的。不過,為使別人接受自己的意見,並非任何方法都可以用。這是很淺近的事理,實行起來可不容易:掩飾不利於自己主張之事實;有意無意的曲解;造假文書;假傳聖旨,這些都是常見的違背真理的罪惡。天主教獨身制度之有今日,大部得力於這些真理的罪人。

        這裡我們可以套用耶穌論婚姻講的一段話:「你們沒有念過:那創造者自起初就造了一男一女;且說:為此『人要離開父親和母親,依附自己的妻子,兩人成為一體』。這樣他們不是兩個,而是一體了。為此,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因為「你們心硬」,所以才有獨身制,「但起初並不是這樣」(瑪、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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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知獨身制度的是非得失,該從兩方面去看,一是理論問題,一是實用問題。

        所謂理論問題,即是看獨身在聖經中到底有什麼地位。我們先談一個很簡單的問題:現在教會之獨身階級專政的局面,究竟是聖保祿思想之平衡發育的結果,或該說是一種畸形的膨脹現象?如果是後者,有何理由容它存在?我們知道聖保祿給的關於主教及六品之人選的指示:「只做過一個妻子的丈夫」(弟前,三章;鐸,一章)。在現在的制度下,這指示是否成了一頁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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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國60年(1971年),天主教梵蒂岡大公會議(1962~1965)結束6年。當時父親仍在神職,於《現代學苑》月刊發表「神父獨身制度的沿革」一文,據說當時頗為轟動。整理遺物時,母親找到另一篇文章「獨身制度之聖經根據」,應寫於同個時期,為前作之姐妹作,從未公開發表過。

39年前父親寫作兩篇文章時應是有感而發,是愛之切者對檢討教會制度的期許。未發表的文章約2萬多字,連同發表過的「神父獨身制度的沿革」,將陸續上刊部落格,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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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父性侵事件鬧得全球沸沸揚揚,很顯然已重創天主教會過去建立起的形象,以及人們對天主教會的信任。但是,為了某些現代人不能理解的原因,天主教會的反應不僅很慢,而且不合時宜。

        有報導提到「已經有17%的奧地利天主教徒考慮退出教會」,這是在天主教傳統淵遠流長的歐美社會裡信徒們的反應。而在大眾對天主教會不能理解或不想理解的中文世界裡,看到偏激的網路留言「建議各國政府禁止天主教這樣的邪教」,或者「中文世界一定也有人面獸心的神父,受害者勇敢站出來,我會幫你」的網友呼籲,也就不讓人意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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