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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許多事的看法,有些是大家所公認的真理;有些則屬個人的意見。人有權利有自己的意見;希望人接受自己的意見也是合理的。不過,為使別人接受自己的意見,並非任何方法都可以用。這是很淺近的事理,實行起來可不容易:掩飾不利於自己主張之事實;有意無意的曲解;造假文書;假傳聖旨,這些都是常見的違背真理的罪惡。天主教獨身制度之有今日,大部得力於這些真理的罪人。

        這裡我們可以套用耶穌論婚姻講的一段話:「你們沒有念過:那創造者自起初就造了一男一女;且說:為此『人要離開父親和母親,依附自己的妻子,兩人成為一體』。這樣他們不是兩個,而是一體了。為此,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因為「你們心硬」,所以才有獨身制,「但起初並不是這樣」(瑪、十九章)。

        傳統所謂「福音勸諭」者,其實只是聖保祿的私人意見。他說的明白:「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只就我蒙主的仁慈,作為一個忠信的人,說出我的意見」。既然是他的意見,就不是耶穌的指示或勸諭,至多只能說他的意見合於耶穌的精神。因為如果耶穌對此曾有所指示,他不能說「這是我的意見」。

        既然「獨身好」只是聖保祿的私人意見,那麼瑪竇福音第十九章所載耶穌論獨身的話中,該沒有推崇的意味;若有,聖保祿不能不知道。若說他能不知道,那麼獨身問題在福音中該是個無足輕重的小節,而現在之誇大表揚,乃是捨本逐末,輕重倒置的現象。其實若不是有成見在先,很難從那段言論中,找出推崇獨身的意義來。那是耶穌講不能離婚而引起的話題。宗徒們說;「人同妻子的關係,如果是這樣,倒不如不娶的好」。耶穌的答覆是:「這話不是人人所能領受的,只有那些得了恩賜的人,才能領受。因為有些閹人,從母胎生來就是這樣:有些閹人,是被人閹的;有些閹人,是為了天國而自閹的。能領受的,就領受吧」!

對那些以為「獨身好」是天經地義的人,上邊的話有被誤解的可能性。第一是:「只有那些得了恩賜的人才能領受」。說是「恩賜」,並不表示這事是最好最理想的。就拿耶穌所舉能領悟獨身好的天生的太監說吧,我們能說生為太監最理想嗎?何況按聖保祿的話,婚姻也是一種「恩賜」:「我本來願意眾人都如同我一樣,可是每人都有他各自得自天主的恩寵,有人這樣,有人那樣」(格前、七.七)。所以那種生活更適合你的天賦,那便是天主賜你的恩惠,犯不著東施效顰。

        「為了天國而自閹的」,也能使人誤會。不得已而為「太監」,此事本身無高尚可言,然而這裡多了一個高尚的目的:「為天國」。天國指的是那理想境界。「為天國」能有兩個意義,一是從個人之全德觀點;一是為使此境界能推行於世。這裡不能是指第一意義:天主給我造了手,目的不能是等我把它砍去或不用,雖然在它危害到我的全身利益時,我不能不出此下策:「倘若你的手,或你的腳使你跌倒,砍下它來,從你身上扔掉,為你或殘或瘸進入生命,比有雙手雙腳而被投入永火中更好……」(瑪、十八,八)。這也即是孟子說的「體有貴賤,有小大;無以小害大,無以賤害貴……養其一指而失其肩背而不知也,則為狼疾人也」(告子上)。那些主張動手術的,固然從不曾得到教會的稱許,這是教會的榮譽,教會還知道尊重天主賞的恩惠。然而教會內持因噎廢食之論調的,就不計其數了。我們知道,為了怕虧本或失落而好心好意把元寶埋在地下的僕人,按聖經是要受罰的。(瑪,廿五,十四)

        至於第二意義的「為天國」,我們後邊還要談到,這裡只請注意一點:為社會或他人之利益而自我犧牲固然是高尚的事,但人有責任衡量他所犧牲的,與所產生的效果成不成比例。無謂的犧牲,因相反智慧,稱不得高尚。我們不能輕易為別人把自己的手砍去或送掉自己的性命。但送命與砍手,影響我事後之生活者還小;而男女之性,無論從生理或心理觀點,都是極嚴重的事。出於感情的衝動做了不理智的事,尚可以原諒;盲目地鼓吹這樣的事,則是罪惡行為。不要說獨身不是破壞,而是存而不用。這比完全失去性能力所引起的麻煩還多。所以破壞我心身完整或平衡的犧牲,只有在救急及沒有更好辦法時才可偶而為之,才是合理的;不當用此方法來維持社會之永久性的需要,不然在此社會中,將產生一種不正確的人生觀。自己直而後可以直人,「久假而不歸,惡知其非有也」(盡心上)。英勇會變為殘酷。

        現在我們再回到聖保祿。「獨身好」是他的個人意見。這還不足。若細心分析,我們不難找到一些線索,證明他後日改了主張。他只在致格林多人前書推薦過獨身,以後一次都不再提。在那裡他是將未結婚的與寡婦之婚姻,看為同一類問題,囑咐她們止於現狀:「我對那些尚未結婚的人及寡婦說:如果她們能止於現狀,像我一樣,為她們倒好」(七章、八)。在十年左右以後,他改了主張,我們分開來講,先看寡婦的問題。

        在格前書中他曾說:「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束縛的;但如果丈夫死了,她便自由了,可以隨意嫁人,只要是在主內的人。可是按我的意見,如果她仍能這樣守下去,她更為有福;我想我也有天主的聖神」(七,三十九)。可是在致弟茂德前書中他寫說:「我要年輕的寡婦再嫁,生養兒女,治理家務,不要給敵人以誹謗的任何藉口」(五,十四)。誰都能看出兩邊的不同;前者所指示的出路不同,所用的口氣也不同:後邊是正式命令(Epitres  Pastorales , traduites  et  commeutees  par  G . Bardy  ,daus  La  Bille  ,Ed  Letouzey  et  Ane  .Paris  1951  ,tome  p .227  . comm  . 14-15)。固然這令不是絕對不容有例外,這要看每人的實際處境,但以為守節高尚,或以置身天主或教會之事務為名,不足構成免守此命令的條件:他不許教會錄用年輕的寡婦。

        關於未婚者的獨身問題,聖保祿沒有指出名來講論。我們先用下邊的推論,當個探索的指南針:在格前書中他將未婚者與寡婦之婚姻,視為一類問題;他所以向他們推薦獨身的理由也是一樣的,並未加以區分。那麼我們可以說:他因了某些理由現在命令年輕的寡婦再嫁,在同樣的理由下他也命令未婚者結婚。我們知道除格前者外,他沒有再推薦獨身。

        相反地,在弟前書中,他特別囑咐要提防異端人,「他們禁止嫁娶」(四,三)。也只有從這個心理背景,我們才可以瞭解何以在談到主教及六品的人選時,他說他們該「只是一個妻子的丈夫」,並沒有想到該給那所謂「更高尚」的獨身者,特別留個考慮的餘地。「我們知道教會有地位的人,主要在給人立表率,而不在修特殊的德行」(G. Bardy  , p. 252 , comm. A  Tite,   3)。這正是保祿牧函的基本精神。  

        下邊這段沒有指出未婚者這個名詞來,實際則是針對他們寫的:「女人要在靜默中受教,事事服從。我不准女人施教,也不准許她管轄男人,但要她常守靜默……她若持守信德、愛德、聖德和莊重,藉著生育,必能獲救」(弟前,二,十一)。在格前書聖保祿指示給獨身者將心思精力用在天主的事上:「沒有丈夫的婦女和童女所掛慮的是主的事,一心使身心聖潔;至於已出嫁的,所掛慮的是世俗的事,想怎樣悅樂丈夫」(七章三十四)。這裡聖保祿不許女人管教會的事,而要她們回到家庭,她們的得救之途是生兒育女。聖保祿改了主意,不是很顯然嗎?

        因了傳統的成見,並為支持教會現行制度,天主教學者總不甘心痛痛快快承認聖保祿改了主張。論到寡婦,前引作者G. Bardy說:「有人企圖用這命令反對格前書中表示的願望;在那裡聖保祿勸寡婦不要再嫁;他那樣講,並非出於世末觀點,主要是因了守貞與守節之高貴。在這裡,他的觀點完全不同:年輕寡婦有實在的危機,她們該提防:還是結婚吧!免得給敵人留話柄」(p.227,comm,14-15)。守貞與守節本身是否有高貴處,我們後來再談。但無論怎樣強詞奪理,也掩蓋不住這個事實:起初,根據一些理由,他曾認為守節好,希望寡婦守節;後來他經驗多了,思想成熟了,命令年輕寡婦結婚。這道命令的動機,是「因為有些已轉身隨從了撒殫」。失足的是「有些  」,命令則針對「年輕寡婦」,不失足的也在內。既然這樣,宣傳守節自身之高貴還有意義嗎?這是什麼精神?。

        論道第前三章十一至十五節所說的,因為沒有指出「未婚者」這個名詞來,作者就更有把握了:「不能將這裡的肯定,與聖保祿在格前書表揚童貞並肯定童貞高於婚姻的話對立起來。這裡只是指的已婚女人,及其處境」(P.215,comm,15)。請看,作者也理會到,冷眼看去,兩處有衝突。他把「不當有衝突」當大前提,才結論為「這裡只指已婚女人」。這未免太牽強了。聖保祿不許女人在教會公共場合拋頭露面,是普遍的禁令,不管已婚未婚。「在保祿行實(Ata Pauli)上已記載,代各校曾任宣導之職,後人解釋說她得有例外准許」(P.214,comm,11-12)。既然禁令是針對一   女人的,所以他隨後指示的女人之出路及任務,也是指的一切女人。而且他說「藉著生育」,所以尤其指那尚未生孩子的女人。

        綜觀上邊所說的,結論是:所謂「獨身好」是聖保祿的個人意見,耶穌對此沒有指示。聖保祿後來改了主張。以前也推薦獨身是意見或勸言,而後來他要女人結婚是命令。所以不管獨身在抽象方面是否高於婚姻,具體地說,聖保祿命令女人結婚。

        上邊的結論,也正好解釋最初幾世紀教會當局對獨身運動的態度。獨身運動的起源很早,聖保祿時已經出現:「聖神明明的說:在最後的時期有些人要背棄信德,聽信欺詐的神和魔鬼的訓言…,他們禁止嫁娶,戒絕一切食物」中他們所以戒絕這些東西,因認為是不潔的,所以保祿繼續說:「天主所造的樣樣都好,如以感恩的心領受,沒有一樣是可棄的」(第前,四章)。這些思想大多來自猶太人;「尤其是那些受過割損的人…,他們為了可恥的利潤,竟教導那不應教導事,破壞人的整個家庭」(鐸,一、十)。因為婚姻是不潔的,所以不必其他外在理由,「獨身」自有其高貴處。

        最初三四世紀,教會當局一直反抗獨身運動。我們現在所知,限制教會人員婚姻的最早文獻,出於教宗西里琪(      ,384-398),他所持的論調,與聖保祿所攻擊的思想,很難看出有什麼不同來。他引聖保祿的話說:「凡屬於肉身的人,不能說悅樂天主(羅、八,八;F        ,89)。度婚姻生活不能悅樂天主嗎?這是聖保祿的思想嗎?「為潔淨人一切都是潔淨的,但為敗壞的人和無信仰的人,沒有一樣是潔淨的,就連他們的理性和良知都是汙穢的。這樣的人自稱認識天主,但在行為上卻否認天主;他們是可憎惡的悖逆的,為行各樣善事是不中用的」(鐸,一、十五)。 

 

[獨身制度之聖經根據 (一)問題嚴重]

[獨身制度之聖經根據 (二)最低限度]

[獨身制度之聖經根據 (四)附帶條件]

[回應神父性侵醜聞]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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