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知獨身制度的是非得失,該從兩方面去看,一是理論問題,一是實用問題。

        所謂理論問題,即是看獨身在聖經中到底有什麼地位。我們先談一個很簡單的問題:現在教會之獨身階級專政的局面,究竟是聖保祿思想之平衡發育的結果,或該說是一種畸形的膨脹現象?如果是後者,有何理由容它存在?我們知道聖保祿給的關於主教及六品之人選的指示:「只做過一個妻子的丈夫」(弟前,三章;鐸,一章)。在現在的制度下,這指示是否成了一頁廢文?

        固然聖保祿在致格林多人前書中曾表示:「我本來願意眾人都如同我一樣」,守獨身。我們可以先假設獨身生活確實代表著福音的最高人格,因而是獻身傳揚福音者理當追求的理想,為能以身作則。甚而我們可以承認教會有權利把「福音之傳揚者」的名義及權利只加給獨身的人。然而在立法時,是否也該顧全到他說的:「我說這話是為你們自己的益處,並不是要設下圈套害你們」(七章)?請問,為了應付教會的需要,是否在宣傳上教會犯了誇大的錯誤,利用青年人的英雄氣或其他不正當的動機,使許多不適於獨身生活的人盲目地上了圈套?按現行法最後的抉擇年齡二十四歲,在理論上也許已有衡量舉足輕重之能力。然而看現行之閉門教育方式,其生活環境與將來要應付的有天壤之別;我們可以斷言,沒有一個神父真知道他所接受的擔子實際有多重。

        實際上我們知道有許多失敗的獨身者。已經離開崗位而組織了家庭的不必說了;那些勉強留在崗位但時常失足的;甚至暗地與女人姘居的;以及那些能遵守法律條文,但精神失常;性情乖僻的,我認為都是失敗者,因為實際上他們的人格都不能稱為高尚,不足為教友的模範。「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你們絕進不了天國」(瑪.五.二十)。本來跟別人站在一個水平線上而出人頭地的,才是真偉大。放下大家都該做的不做,而求標奇立異,是否真偉大,已成問題;而上述之失敗者的人格顯然比那平實的正常人還要不如。教會現行法對這些人的處理得當嗎?無論從教會的榮譽觀點也好;或出於對這些人的慈悲也好,是否該儘量給他們方便,使他們的生活能正常化?聖保祿認為「與其受慾火中燒,倒不如結婚為妙」(同上)。現行法合於這種精神嗎?

        不要說聖保祿的話只適用於未受法律約束的人。不合情理的法律根本就沒有遵守的必要。「不可越過所記載的」(四章.六)。教會官方,與私人一樣,都要尊重聖經的一切指示,不能因為高興了某句話就算數;不高興的,就看它如不存在。同樣,也不能說法律就是法律,為了大家的利益,免不了要有幾個犧牲品。

如果法律存在的目的,就在為了多數而犧牲少數,則我們知道這個集體自私精神所產生的怪物,已因耶穌的死而判了死刑。「你們什麼都不懂,也不想想:叫一個人去替百姓死,免得全民族滅亡,這為你們多麼有利」!(若.十一,四九)耶穌就是這樣死的;誰用同樣的論調逼人走絕路,等於同意耶穌的死。誰都承認萬里長城是件偉大的工程,為保衛國家也有過貢獻,站在人性尊嚴的觀點,我們不能說那是中華民族的光榮。

        不合情理的法律,沒有遵守的必要。同樣,以誓愿加給自己的約束,如果發現守此誓愿實際上使自己的人格墮落時,也便失去了約束的力量。聖經上說的清楚:「你們又一向聽過對古人說:『不可發虛誓,要向上主償還你的誓愿』!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總不可發虛誓……你們的話該是:是就說是,非就是非;其他多餘的,便是出於邪惡」(瑪.五,三十三)。耶穌所以禁止誓願的理由有兩個:第一,我們對一事所負之責任輕重,全在事情自身之是非善惡,該做的,不發誓願也得做。慣用誓願的人容易形成一個錯誤的觀念,以為不經誓願約束的,責任就輕一些。因而這種人的道德實踐力的分配,不是以事理本身之是非輕重為標準,而是以一外來因素來決定;他們的實踐原動力雖不降低,但其實踐效果一定要打折扣,因為一部分精力用在實際不重要或無聊的事上。有時還用在壞事上。不只事情本身壞是壞事,因了誓願的束縛使我道德元氣受傷而引起墮落現象時也是壞事。第二個理由是對天主的尊敬,雖不是虛誓,隨便請天主為我作證也是不敬。那麼,誓願唯一的價值,是其社會信用意義。對一個不直接認識我的人,也沒有第三者做我的人格擔保,便只有拿我的宗教人格當保證才能使他相信我是認真的。社會當局誰也不認識,所以在嚴重事上,可以要求當事人發誓。發誓不發誓,我的道德責任都是一樣:誠實。以後若我發現我的諾言不合理或變成了不合理的,我該有勇氣說「不」!這時我的責任只在賠償社會或對方因我那個錯誤行為而受到的損失。孟子的主張與耶穌完全一樣:「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離婁下)。

        發願之錯亂價值觀的作用比發誓還要大。發誓時天主只是證人,我所許之事是有利於對方的事,所以一定有現實價值,我的注意力還在地上。發願時我的注意力是在天主;事情自身有無價值,全憑我的主觀。同時發願很容易變成向天主討價還價的買賣行為,對天主而言說不能算是尊敬。

        根據上述之觀點,我認為那些已經離開崗位而組織了家庭的,比那些實際不守清規,卻仍苟且留在崗位上的人格為高,雖然以教會之利益觀點,兩個都是教會的不幸。但教會也要負責任,因為它的要求超出了常人的力量。

        孟子曾問梁惠王說:「殺人以梃與刃,有以異乎」?他答說:「無以異也」。又問:「以刃與政,有以異乎」?答說:「無以異也」(梁惠王上)。任何組織的負責人,都有使職務意識將自己的人性意識淹沒的危險。責任心愈重的危險愈大;一心只想達到某項任務,便無暇照顧到屬下的死活。目的愈高尚,他愈理直氣壯;手段用得絕,他才感覺自己熱心程度高。為了自己私人的利益,犯了苛酷的錯誤,還有悔改的可能性;有公共利益及天主榮耀的名義做後台,很難發現自不當。聖保祿的歸化是個奇蹟,耶穌知道會有這樣的心理狀態的人:「凡殺害你們的,還自以為是向天主奉獻敬禮。他們這樣作,是因為不認識父,也不認識我」(若,十六,二)。因了一些人之不正當的熱心,有時真使人懷疑教會究竟是慈母或後娘。

        「凡你們願人給你們做的,你們也應照樣給人做:法律和先知即在於此」(瑪,七,十二)。有時生而是個弱者,實在是天主的一個恩惠。耶穌不是曾向當時那群德容道貎的經師、法利塞人、司祭長和民間的長老說過嗎:「我實在告訴你們:稅吏和娼妓在你們以先進了天國」(瑪,二十一,三十一)。又說:「這些今世之子,對待自己的同道比光明之子更為精明。我告訴你們:要用不義的錢財交結朋友,為在你們匱乏的時候,叫他們收留你們到永遠的帳幕裡」(路,十六,八)。這是同病相憐的道理。只需要一點坦誠,敢承認自己也是個人,就會使彼此責難的局面,變成同舟共濟的氣象。萬一你是天之驕子,生來的仙風道骨,還不是說天主就杜絕了你瞭解凡人的門路。你總有幾幾個比較要好的人吧?若留意一點,你會聽到他們在生活的枷鎖下發出的呻吟。

        我認識一位神父,在他已過不惑之年後,他的一位老同學自殺了。而他在不惑之年也起了疑惑:「這事改了我過去對神父的看法」。另一位同學在這事件後寫信說:「希望他的死是個教訓,這樣他好像沒有白死」。但願如此!

但願如此,其實是個不能兌現的空願望。那位神父死後,有人主張不准埋在教會公墓,乃是意料中事:法律就是法律。最可悲的是這個教訓只能存在幾個知道內幕,同時又與死者有點友誼關係的人的心裡。為了天主及教會的榮譽,誰也不主張把事情公開,當作修正法律的參考。就這樣,誰也不知道每年有多少神父死於開快車;有多少入瘋人院;有多少酗酒成癮;有多少與女人私通;有多少已組了非法家庭。所以教會官方有時才有這樣樂觀的肯定:「留下的總佔大多數」。

這也許是事實,但下邊這樣的肯定,就使人置疑了:「天主教神父們的犯罪事件,遠比結婚的東正教及基督教神職人員的少,比結婚的世俗人更少」(Enciclopedia del sacerdozio, p ,146)。以什麼為標準?東正教及基督教神職人員與女人非法姘居的比天主教神父多嗎?至於與世俗人比較,根本就是個恥辱,忘了神父都經過選揀又受過平均十年之特別訓練的人。大家都掩飾事實,只講理想,不講真理;結果是前車已覆而後車不鑑。只等每人親手鑄下大錯,才有覺悟的希望;有的仍會脫缷責任:不是我的罪,我在天主及教會前盡了職務。

有一位傳信大學校友,畢業回國後,便搞教友傳教組織,成了全國指導司鐸,並寫了一本關於教友傳教的書。此書尚無中文翻譯,但聽說寫得很好。不幸他與祕書小姐做了錯事,便離開了崗位。但事業不順心外,孩子生下來不久就死了,就在這樣情況下,他的非法太太失蹤了,據說是熱心人士把她藏了起來。當然是先經過說服:與神父同居是漫天大罪,下十八層地獄。結局:那位神父在失望之餘,進了瘋人院。藏起那女人來,是功德?是罪惡?法律真那般重要嗎?

「既然你們與基督已同死於世俗的原理,為什麼還如生活在世俗中一樣受人指點:不可拿、不可嚐、不可摸,拘泥於人的規定和教訓呢?……這些教規既基於任隨私意的敬禮、謙卑、和苦身克己,徒有智慧之名,但沒有什麼價值,僅足以滿足肉慾」(哥、二、二十)。滿足虐待狂及自虐狂;以難能為可貴而窃取虛榮。如此而已,如此而已。

        獨身至多不過是人為法,而婚姻是自然法。下邊這段聖經是專對無理苛求,虐待屬下之教長寫的:「究竟誰是那忠信及精明的管家,主人派他管理自己的家僕,為按時配給食糧?……如果那個僕人……拷打僕婢,也吃也喝也醉酒,在他不期待的日子,不知覺的時刻,那僕人的主人要來,必要將他腰斬,使他與不信者遭受同樣的命運。那知道主人的旨意,而偏不準備,或竟不奉行他旨意的人,必然要多受拷打。那不知道而做了應受拷打之事的,要少受拷打」(路十二~四十一;瑪廿四~四十五)。

[獨身制度之聖經根據 (一)問題嚴重]

[獨身制度之聖經根據 (三)私人意見]

[獨身制度之聖經根據 (四)附帶條件]

[回應神父性侵醜聞]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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