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附帶條件,而認為獨身自高於婚姻的論調,我認為只在婚姻自身就是不潔的大前提下才能成立。但無論如何,在聖經中找不到這樣的句子。聖瑪竇福音論獨身的話,我們前邊已加以分析;現在我們來看聖保祿最初可以推薦獨身的理由。

        一、世末思想。前三部福音關於世末前驚心動魄的景象有很詳細的記載。耶穌且說:「我實在告訴你們:非等到這一切發生了,這一代決不會過去」(瑪、二十四.三十四)。在世末前的動亂局勢下,「在猶太的,該逃往山中;在屋頂的,不要下來,從自己的屋頂取什麼東西;在田裡的,也不要回來取他的外衣。在那些日子內,懷孕的和哺乳的,是有禍的,你們應當祈禱,別叫你們的逃遁遇到冬天或安息日」(十六)。

        現在請與聖保祿的思想對照;「為了現時的急難,依我看來,為人這樣倒好。你有妻子的束縛嗎?就不要尋求解脫;你沒有妻子的束縛嗎?就不要尋求妻室。但是你若娶妻,你並沒有犯罪;童女若出嫁,也沒有犯罪(按瑪竇福音說:「就如在洪水以前的時日,人照常吃喝婚嫁,直到諾厄進入方舟的那一天,仍然沒有覺察,直到洪水來了,把他們都捲了去」。吃喝婚嫁自身並非不好,但致大難臨頭而不覺,則顯然非智);不過這等人要遭受肉身上的痛苦,我卻願意你們免受這些痛苦。弟兄們,我給你們說:時限是短促的,今後有妻子的,要像沒有一樣(參照瑪二十二、二十九:「帶復活的時候,人也不娶也不嫁,好像在天上天主的天使一樣」),哭泣的,要像不哭泣的;歡樂的,要像不歡樂的;購買的,要像一無所得的;享用這世界的,要像不享用的,因為這世界的局面正在逝去」(格前,七、廿六)。

        許多人都這樣解釋保祿這裡的觀點,天主教學者持此主張的亦不乏人。但天主教多數學者不喜歡這個主張,動機有二:一、不能輕易承認宗徒會錯。二、那樣使得承認保祿說獨身好只是權益之計,在正常環境中則是結婚好。請Prat替我們答覆吧:「難道保祿是惑於世末在即的遠景嗎?我們不能先驗地加以否定。關此,我們已經說過,他不教導什麼,自知什麼也不知道。然而,他雖無正確知識,卻能根據一些可靠或不可靠的景象,形成一種意見,並不能因為他自知無知,什麼也不肯講,便說他絕對不能根據這可能性來決定自己的行動方針,並以指導他人」(La Theologie  de  Saiut  Paul ,  Paris  1920,  p.131)接受這種解釋,則後日保祿對婚姻及獨身改了態度,也就容易瞭解了。

        二、個人主義。在聖保祿那段話裡,個人主義的色彩非常濃厚,他純是從個人的現世利害觀點立論。生逢亂世,自顧不暇,性命都難保全的時候,明哲保身,與苟且偷生,是順理成章的事。但將權益之計,視為長治久安之道,社會就要出毛病了。不承認聖保祿這裡的人生態度,只是在患難中的權益之計,勢不能不將「逃避現實,對現世不負責任」的處世態度,視為清高。對什麼都無可無不可,對自己的事不認真,對他人的事當然也不認真。

請看下邊這套天主教傳統的處世哲學:獨身者「不但可以免受肉身上的痛苦,即免受一切家庭生活的煩惱(如張羅全家的費用,怕遭遇窮困和疾病的憂慮等),而且更能自由,更容易事奉天主。天主所許與人在世上的壽命是很短促的(……),為此當務之急是每人要為天國和自己得救的大事善用這段非常短促的時間。現世的一切很快就要過去,為此人不應為世事所束縛,但應盡可能的遠離世事。信友們不應這樣醉心於夫妻的愛,或沈溺於現世的憂患喜樂,或其他任何的事務,以致於不能自拔。這為結婚的人不易辦到的,為那些放棄結婚的人就比較容易得多了」(宗徒經書,上冊,六六四頁。思高聖經學會,一九五九)。

        聖多瑪斯認為按理性講,獨身也高於婚姻,因為「天主的利益高於人的利益,靈魂之利益高於肉體的,默觀生活之利益高於實踐生活的。獨身是按默觀生活追求靈魂之利益,即思維屬於天主的事。婚姻之目的在肉體之利益,即人類之繁殖,是屬於實踐生活的,因為結婚的男女必然要想世上的事。既然是這樣,若不幸你生來就是賤骨頭,沒出息,非結婚活不成,那又怎好?只有「祈禱、出錢、服從」(pray , pay ,obey),則你說獨身者之福,還有升天堂的希望,雖然不保險。無人操心世上的事誰也活不成,但操心世事的人是傻瓜。

        聖多瑪斯認為這是合於理性的看法,究竟是合於誰的理性?佛家的,道家的,柏拉圖的。受過儒家思想感染的人,一定吞它不下。好在教會內人士,好多已經覺悟,不願再受柏拉圖的迷惑(G  Thils,  Christianismes  et  Christianisme  ,chap  4 . Paris  1951)。

        其實聖保祿那裡既是以個人的現世利害觀點立論,那種「好」談不到高貴不高貴。其次是要看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他感覺好才是好;若他認為不好,沒有理由該強迫他說好。對一個生活在正常環境的正常人說,天主造人時說的那話更近乎真理:「一個人獨處不好」(創,二,十八)。人類有許多偏差,但這個寓於天性的真理之音,大多數人還聽得懂。「好人之所惡,惡人之所好,是謂拂人之性;菑必逮乎其身。是故,君子有大道,必忠信以得之,驕泰以失之」(大學)。

        三、為道而遠人,聖保祿講究人在亂世結婚不合算之後,遂又指示出空下來的心思精力與時間,該用在什麼地方。首先要注意的是他沒有把那「高尚的目的」放在第一位,亦即是說,在他的心目中,那不是他說「獨身好」的主要理由,只是給那因其他理由宜於獨身的人,派個比較好的用場。他說:「我願你們無所掛慮。沒有妻子的 ,所掛慮的是主的事,想怎樣悅樂主;娶了妻子的所掛慮的是世俗的事,想怎樣悅樂妻子;這樣他的心就分散了。沒有丈夫和童女所掛慮的是主的事,一心使身心聖潔;至於已出嫁的,所掛慮的是世俗的事,想怎樣悅樂丈夫」。等回頭我們再討論這段的意義。

        講完這些話,他又加以歸納。關於個人主義觀點,他特別指出他所推薦的獨身,是那種正派的,而不是希望人度那種不負責任的,淫亂獨身生活:「我說這話,是為你們自己的益處(按結婚不合算),並不是要設下圈套害你們(使你們墮落),而是為了那高尚的」。「高尚」按拉丁通俗本是honestum,原文則更好譯為 decorum ,意即體面的,光明正大的。(Aug .Merk  S. J.  Novum  Testamentum  .Romae  1948 , P565)。也可以譯為「端莊的」(“etre  bisn  place  pres  de  quelqu’un”  ,  mais  dit  advantage  que  ” “bien  se’aut”),聖保祿當然不是只指外表的風度,而是指表裡一致的態度。但由此而望文生義,聯想到傳統思想所標榜的默觀生活典型瑪利亞,幻想未免太靈敏了。(C.  Spicq  ,O. P.  Epitres  awx  Corinthiens  ,daus  La  Saiute  Bible,  Tome 4  , p.223 。宗徒經書上冊,  六六四頁)。

         關於獨身之用場,他說:「並能專心屬於主」,這裡仍是附帶的地位。

        現在我們回到放下的那段。在那裡有個很明顯的對立:主的事與世俗的事;這是為天主而遠人的思想。只憑字面很難確定所謂「主的事」指的是什麼。傳統思想大都解作獨善其身的默觀生活;但傳教工作也該算主的事。我們先看默觀生 活在聖經中的地位。

        按聖經的精神,不表現於愛人的愛天主之行為,是毫無價值可言的。亦即是說,只是出於愛天主之動機而行之祈禱與克苦犧牲,除非看做幫助我們能更愛人的方法,其自身沒有一點價值。聖經之價值觀是以人之利益為中心的:「不是凡向我說主啊主啊的人就能進天國,而是那承行我在天之父旨意的人,才得進天國。到那一天許多人要問我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因你的名字說過預言,因你的名字驅過魔鬼,因你的名字行過許多奇事嗎?那時我必要向他們聲明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做惡的人,離開我吧!」(瑪,七,廿一)。

        有上述那些能力,這人與天主的關係很不平凡了,但這些名義為進天國都用不上。關係再密)切一點的總可以通過吧?不,連耶穌的生身母親都不足恃:「耶穌正在向群眾講話時,有一個婦女高聲向他說:懷過你的胎及你所吮吸過的乳房,是有福的!耶穌卻說:可是那聽天主的話而遵行的人,更是有福的」(路,十一,二十七)。福音中記載的另一事,與上邊的精神完全相同:「耶穌還同群眾說話時,他的母親和他的兄弟,站在外邊,想要同他說話。有人告訴他說:看,你的母親同你的兄弟,站在外邊,想要同你說話。他卻回答那告訴他的人說:誰是我的母親?誰是我的兄弟?遂伸出他的手,指著自己的門徒說:看!我的母親,我的兄弟!不拘誰遵行我在天之父的旨意,他就是我的兄弟,姐妹和母親」(瑪,十二,四九;谷,三,三四;路,八,廿一)。

        不瞭解聖經真精神的人,看了耶穌上邊的話,會以為他太不近人情了。其實那正代表著人道主義的最高境界,因為他是要人不以天主的利益為價值的標準,而是拿人的利益當中心:「有了我的命令而遵守的,那便是愛我的人」(若,十四,廿一)。而他的命令,亦即天父之旨意,是「你們該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了你們一樣」(若,十五,十二)。在公審判時,除了愛人不愛人一個善惡標準外,並沒有另立一個愛天主的項目,因為愛人即是愛天主;我日常遇到的每一個人,就是我的天主,我的耶穌(瑪,廿五,三一)。

        因為愛人高於一切,所以才說:「我喜歡仁愛勝於祭獻」(瑪,八,十三)。又說:「愛近人如自己,是遠超過一切全燔祭和犧牲」(谷,十五,三二)。更動人的是下邊這句:「人子不是來受服事,而是來服事人」(谷,十,四五;路,廿二,廿七)。由此可見那種為了天主而遠人,只求諂媚天主的宗教精神去耶穌的精神多遠。我認為兩種精神不只相差甚遠,而且是互相衝突的。宗教敬禮之所以有存在的價值,只因它對人有益:「安息日是為人立的,並不是人為了安息日」(谷,二,廿七)。

        聖若望的思想,與上邊的一般無二;「既然天主這樣愛了我們,我們也該彼此相愛。從來沒有人見過天主;如果我們彼此相愛,天主就存留在我們內……假使有人說:我愛天主,卻惱恨自己的弟兄,便是撒謊的;因為那不愛自己所看見的弟兄的,就不能愛自己所看不見的天主」(若前,四,七)。

        現在我們看聖保祿的思想。「你們蒙了召選,原是為得自由;只是不要使這自由成為肉慾的藉口,卻要以愛德彼此服事。因為實踐了『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這一句話,就滿全了全部法律」(迦,五,十三)。又說:「你們應彼此幫助背負重擔,這樣你們就滿全了基督的法律」(六,二)。但下邊才是聖保祿書信中最精彩的一段,即他論那「極高超的道路」的話:「我若能說人間的語言,且能說天使的語言,但我若沒有愛,我就成了個發聲的鑼,或發響的鈸。我若有先知之恩,又明白一切奥祕和各種知識,我若有全備的信心,甚至能移山,但我若沒有愛,我什麼也不算」(請與前引瑪七,廿一節相對照)。隨後他說苦身克己也無用:「我若把我所有的財產全施捨了,我若捨身被焚,但我若沒有愛,為我毫無益處」(請參看哥,二,廿,「這些教規既基於任隨私意的敬禮,謙卑,和苦身克己,徒有智慧之名,但沒有什麼價值」)。

        從他所描寫的愛之表現,我們知道他指的是對人之愛,而非對天主之愛:「愛是含忍的,愛是慈祥的,愛不嫉妒,不誇張,不自大,不作無禮的事,不求己益,不動怒,不圖謀惡事,不以不義為樂,卻與真理同樂,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愛永存不朽,而先知之恩,終必消失;語言之恩終必停止;知識之恩,終必消逝。因為我們現在所知道的,只是局部的……及至那完全的一來到,局部的就必要消逝。……現今存在的,有信望愛三樣,但其中最大的卻是愛」(格前,十三章)。默觀屬於知,而愛屬於實踐。

        「除了彼此相愛外,你們再不可欠人什麼;原來住愛別人,就滿全了法律」(羅,十三,八)。「愛人即等於愛耶穌」的思想,在聖保祿書信中非常明顯:「如今我在為你們受苦,倒覺得高興,這樣我可在我的肉身上,為基督的身體─教會,補充基督的苦難所欠缺的」(哥,一,廿四)。耶穌本人已不在世,「誰也沒見過天主」(若望),但他在世留有替身,即每一個人。教會是許多人結合而成之團體,受益者仍是人。

        以一個人為耶穌之替身的例子,正好是保祿講夫婦之愛時提出的:「你們做妻子的應當服從自己的丈夫,如同服從主一樣……你們做丈夫的,應該愛妻子,如同基督愛了教會,並為他捨了自己」(弗,五,廿二)。他將耶穌與教會的關係,稱為偉大的「奥祕」,「奥祕」即後世所說之聖事。所謂聖事,是高級事理與低級事理之比例關係。聖事之比例作用是雙重的:低級事理引我們明瞭高級事理,返回來高級事理又充實低級事理。夫婦之愛使人瞭解耶穌與教會間之愛,返回來,耶穌與教會間之愛加強並充實夫婦之愛。這樣形成一種生命的交流,使生命更豐富。柏拉圖思想中之「奥祕」,只有一個動向;下級的引人瞭解高級的;既達到了高級的,便該把下級的丟棄,不該執著。(J. Guitton , L’  Amour  humain  , Aubier ,  1948 ,  p30 )。

        聖保祿的思想系統既如上述,他怎會說默觀天主的生活高於愛人之生活,視獨身高於婚姻?但如把獨身看為權宜之計,把默觀生活看為他給獨身者派的臨時用場,就沒有衝突了。正如關於已婚男女,在通常情狀,「不要彼此虧負」,但在某些條件下,「出於寬容」他准許暫時分房,「為要專務祈禱」。同樣,關於離婚問題,在原則上耶穌不准,保祿以宗徒名義,為解決某些人的困境,忖情度理,他准用後世所謂的「保祿特權」(七章)。

        獨身也是一樣的問題,因他心軟,故用其宗徒權力,准人在某些處境下,偷閒苟安。論寡婦時,他說;「我想我也有天主的聖神」,言外是說其他有天主聖神的不同意他的看法。論獨身的開場白:「只就我蒙主的仁慈,作為一個忠信的人,說出我的意見」,也在表明他憑什麼給人開啟這個方便之門。因為是他強作主張,准許這些例外,所以他才特別仔細地規定了准予援用之條件。因寬容而恩准的,怎會高於原是義不容辭的?

        那麼,在「主的事」與「世俗的事」的對立中,保祿並非說「主的事」比「世俗的事」更重要,更高貴。不然他也該說,已婚的人,為了專務祈禱,可任意分房,不管對方高興與否,反正天主比人重要。當我對某人負起責任後,既然他有優先權,則在我能負而未接受此責任前,逃避這個責任,不能反而成了更高尚的行為。「在主內,女人不可無男,男也不可無女。因為就如女人是出於男人,同樣男人也是藉女人而生」(格前,十一章)。除非你怕負不好責任,為了讓賢而退縮。所以聖保祿提出這個對立的用意,是在說:在某處境下,你有權利不結婚,而你正好利用這個機會,「專心屬於主」;機會一過,便再沒有這個可能性,因為那時你該關心更重要的:作妻子或丈夫的幸福。

        四、為公廢私。按字面講,傳揚福音的工作,也可算「天主的事」。「每位大司祭是由人間所選拔,奉派為人行關於天主的事」(希,五,一)。「你們務要牧放天主托付給你們的羊群」(伯前,五,二)。「各人應依照自己所領受的神恩,彼此服事,做天主各種恩寵的好管家」(四,十)。但因按福音的精神,一切都在求人的益處,所以「天主的事」與「世俗的事」之對立,在此只是公利和私利之對立,而非天人之對立。關於此點,我們前面已經提過一些。這裡當注意的,是我們所講關於默觀生活之限制條件,在這裡仍有效;亦即是說,只在那些條件下,因公廢私才是合理的。至於說獨身制度對福音工作,實際上是利是弊,是個實用問題,我們留待以後討論。

 

[獨身制度之聖經根據 (一)問題嚴重]

[獨身制度之聖經根據 (二)最低限度]

[獨身制度之聖經根據 (三)私人意見]

[回應神父性侵醜聞]

  •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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