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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所有的動物中,只有人能超越自己。其他動物為謀求生存,及適應環境,雖然技能非常巧妙,但無改進能力。人的改進能力雖是天生的,但個體單獨之突破能力卻非常有限。他的自由行動範圍比其他動物廣;但在另一方面,他與同類的依賴關係也特別強。簡單生物生下來便能獨力生存;而人類,到了兩三歲,是否能在自然環境中獨力生存也大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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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奇蹟是按正常自然規律不能或不易發生的現象。其表面作用,是吸引人的注意;至於進一步的作用,則看人怎樣反應。這類現象使某些人迷失在巫術世界,或守株待兔,使另一些人從事有條理的探索和思考。聖經主要是從宗教和道德的角度看奇蹟;其中有關奇蹟的敘述,集中於猶太宗教歷史上的三個關鍵人物,各有不同的意義:梅瑟(摩西),厄里亞(以利亞),和耶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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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仰是對某種理想的認同。但理想是否能夠實現,在原則上不可能有科學式的證據,否則便不配稱為理想。不要說宗教性的遙遠理想不能有科學式的證據,就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短程理想,也無法證明一定能夠成為事實。

  大家都認為是佳偶天成的一對青年夫妻,婚姻一定成功嗎?未必,但雙方如果不信以為然,並全心投入,成功的可能性更小。目前看到的構成佳偶天成之現實條件,只是婚姻可能成功的跡象或依據,不是科學性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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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信仰,常是對某種理想之認同。擺在眼前的事實不是信仰之對象。正式的科學知識,也不屬於信仰的範圍。但是科學萬能之主張,則是一種信仰;能否兌現當然是個問題,對當前之行動有建設或破壞作用也不太清楚明確。

  然而對從事科學研究的人,這信念是個有意義的假設;他若認為人類現有的科學知識已經達到了極限,當然不會投入研究工作。但只喊科學萬能,而不按科學方法動手推動科學進步,則是自欺欺人,對目前情況之改善毫無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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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性」在此指良好的習性,可按不同觀點分組。有的是按所針對的事情,如禮義廉恥(管子所謂的四維)。有的是按人際關係,如忠孝友悌等。論語及中庸稱智仁勇為「達德」,即認為那是任何有意識的行動,都須同時動用的三種能力。

「智」包括一切知識,無論是關於客體的或行動主體的,是實徵性的或是關於目的和理想的。「仁」是關於目的或理想之價值判斷能力、即判定某個目的值得或不值得追求。本來這是愛惡的問題;但因為一個目的有無價值,最後是以人(包括自己和他人)的利益為指南,故稱為「仁」而不稱為「愛」。儒家用「愛」是指對物的愛惜:「仁人愛物」。至於「勇」,是指實現目的所需之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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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祿(保羅)指出,基督徒之道德精神的特色在於信仰,而當時猶太道學家之精神特色則在於嚴格遵守禮法。

  禮法之目的主要是維持一種現實的(甚而過時的)局面;其所倚重的指南,是一個兌換一個的公平(但未必)原理,所謂「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瑪五38)。然而信仰,常是對某種理想的認同,是要實現一個尚未成為事實的局面。一旦理想成了事實,信仰再無容身之地,而成了客觀知識(格前十三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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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開始以個體責任之角度思索人生問題,我國思想家關於人性是善是惡的見解便起了爭執,至今尚無定論。這不是個科學問題,不能單拿外在事實當證據而得到結論。所謂「性」,就等於「性能」。一個東西的性能是好是壞,須看目的而定。但是人生在世的目的,不是科學能解答的問題,因為其中主觀因素佔的份量很重;而主觀因素又不該全部排除,因為人不是機器,不是工具。

  一般說來,比較自私的,只關心自己之利益的人,容易偏向性惡論,因為他只注意他人可惡。從社會或群體利益之角度思考人生問題的,感到個體不是易於支配的工具,也容易偏向性惡論,荀子是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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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祿(保羅)說「凡屬於肉身的人,不能悅樂天主」(羅八8)。公元三八五年,教宗西里居(Siricius)在寫給非洲一位主教的信中,便是引用這句話,禁止神父度婚姻生活,縱然原來是有妻室的。這是保祿的原意嗎?肉體是上帝所厭惡的東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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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羅馬書第七章,保祿(保羅)對禮教意識形態提出的兩項控訴,一個是說,為居心不正的人,法律知識等於犯罪知識,法律引誘人犯罪;另一個說,禮法意識形態能使良知失效,或因沒有勇氣抵抗禮法之壓力,使人做出與「本心」相違的事情。此外他又揭發了一項很難被人發覺的流弊;他這項控訴,當然也遭到了後人的曲解。

保祿說:「法律激起忿怒。因為那裡沒有法律,那裡就沒有違犯」(羅四15)。在另一處他說,猶太人「生來就是忿怒之子」(弗二3)。一般皆主張這兩處指的是上帝的忿怒。故此在天主教現在通用的中文聖經中,前段話譯為「激起天主的義怒」;第二段話譯為「義怒之子」,即猶太人是上帝忿恨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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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祿(保羅)在羅馬書第七章,對禮法提出的第二項控訴更加嚴重。他揭發的流弊其實每天都在發生,那就是外在的規範與「本心」衝突,而人沒有勇氣抵抗禮法之壓力,做出違反良知的事情。外在管制越多越專橫的地方,這樣的情事也越多:最悲慘的例子,是國人所謂的「大義滅親」,例如文化大革命時,子女告發父母的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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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保祿(保羅)的主張,為使人成為善人,梅瑟(摩西)頒訂的那套禮法不是必要的;那套禮法教育出來的猶太人,就整體而論,比某他民族的道德水準也不見得高。在羅馬書第七章,他更進一步指出了法律的兩種流弊。這兩項控訴的表達方式都不易捉摸,須根據他的整體思想細加分析。這裡先討論法律的第一種流弊或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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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祿(保羅)分析並批判禮教意識形態,並非主張社會不必有禮法,而是為了強調,單靠禮法,不能使人成為上帝所要求的那種好人。他的積極目的是為表明,只有耶穌表現的精神,及他提出的處世為人之道,才能使人成為真正的好人:「福音啟示了上帝所施行的正義(之標準)」(羅一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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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祿(保羅)原是猶太僑民,特意回到祖國聖京耶路撒冷,研究傳統文化及經典,認為猶太人那套禮法,是世界上最高明的文化結晶。大概在耶穌去世前後他完成學業,取得經師或教師資格。他的老師加瑪里耳似乎相當開明(宗五35等);但由於當時的教學方法,主要在於註解經文,不易顯露一個人的精神情態,對保祿之精神的直接影響可能不大。而年輕人,人生體驗有限,自然容易偏激,只懂二分法;不是黑,便是白;不是好人,便是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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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祿(保羅)要破除的,是控制猶太社會之道德意識的禮法意識形態。但這種意識形態,是在梅瑟(摩西)頒訂的那套法律制度之基礎上形成的,所以他須分析這套禮法本身究竟有什麼價值。他在羅馬書中用了兩個論據,指出為使人成為上帝所要求的那種好人,梅瑟法律不是必要的,甚而根本沒有什麼作用。至於社會是否需要禮法,不是同一個層面的問題。

        第一個論證。梅瑟法律是猶太人獨有的生活規範。然而上帝是全人類的上帝,他也該給其他民族能成為好人的方法。所以為能成個好人,梅瑟法律不是必要的方法和指南:「難道天主只是猶太人的天主嗎?不也是外邦人的天主嗎?是的,也是外邦人的天主,因為天主只有一個」(羅三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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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存在主義哲學家卡謬(Camus),在其「西西佛神話」中,專門討論的問題是「荒謬感」,就是人生現實不合理想之感受。他認為這是哲學思考之起點,而唯一嚴肅的哲學問題,是「人生值得或不值得一活」。荒謬感是每人都有的;但那只顯示人生有問題,而不是答案或結論。換句話說,荒謬感是有待超越的心情。因了超越的方式不同,而分出不同的生活態度。

一人若不唾棄現實,又不忘情於理想,保持二者之間的張力,荒謬感就變成憂患意識和悲劇感,變成改變現實的力量。理想與現實正面衝突,被現實力量壓倒壓碎,這是悲劇;知道理想能隨時受到挫折,是憂患意識。悲劇能加強觀眾的憂患意識。

一人若完全唾棄現實,甚而因絕望而自殺,對他本人說不是悲劇;而自他認定人生不值得一活的時刻開始,他也不能再有憂患意識。在他親友的感受上,他的自殺有悲劇意味,是因為他們不承認他的生命不再有價值。故此希臘的悲劇,一般都不以主角自殺收場。沙孚克理斯的「安蒂根」(Antijone  of  Sophocles),雖以女主角的名字為劇名,但真正的主角是國王;作者要教訓的是一意孤行的獨裁者,故終場能使國王的妻子、兒子、女主角(兒子的未婚妻),全部自殺。

在另一方面,一人若放棄理想,同現實屈服,與世浮沉,設法利用自己的小聰明,採擷世界提供的些許享受,逃避其中含有的傷害;在這樣的人生中,也不可能有悲壯的情節發生。他只是人生舞台上的丑角,多次淪為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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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耶穌死後,一直有人討論誰是殺害他的真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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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約裡的四部「福音」,是四篇耶穌傳記。按其中所載,耶穌與當時的道學家發生爭執,常是關於法律或禮法問題。

  當時流行的道德精神,是法律形式主義,即一舉一動,只問是否合於傳統的禮法,既不顧人情,也不管合法行為之實際效果,只要行為合法便是好人;道德與禮法是一事,禮法之外沒有道德。若只看耶穌某些言論的字面意義,他對這個問題的立場似乎有矛盾之處。其實在他各種不同態度的背後,可以看出一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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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統基督教義對婦女問題所採取的立場,主要是根據保祿(保羅)的書信,而不是根據耶穌在四部福音裡表現的態度。保祿與福音的精神,在原則上該沒有差別。但一般人引用聖經,多斷章取義,不注意整體精神,故有許多誤解,而保祿被曲解的情形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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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祿(保羅)的書信,都是在百忙中抽空寫成的,表達方式不可能十分清楚周密。他在世時,已遭到誤解。伯多祿(彼得)說:在保祿「這些書信內,有些難懂的地方,不學無術和站立不穩的人,便加以曲解,一如曲解其他經典一樣,而自趨喪亡」(伯後三16)。所謂「獨身高於結婚」的傳統論調,便是在希臘哲學影響下曲解保祿思想而形成的。

耶穌的徒弟傳教時,大都攜帶家眷。保祿說:「難道我們沒有權利攜帶一位為姊妹的(即為信徒的)妻子,如其他的宗徒及主的弟兄並刻法一樣嗎?」(格前九5)現代有人主張,保祿不是獨身者,而是早年喪妻 (房志榮,保祿使徒的生活……十四頁,光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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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四部福音裡,找不到耶穌專門討論女性的意義和價值的言論;這問題的答案,包括在他對「人」的評價中。在福音裡,雖有耶穌對待婦女的具體例子,但為看透他那種態度的深層理由,恐怕仍須以他看「人」的基本觀點為依據。簡而言之,在耶穌的心目中,只有一個一個的人,沒有「人類」或「猶太人」等類的抽象觀念;因而他不會把兒童看成準大人,也不把婦女看為準男人。換句話說,他不拿一個外在固定的統一標準衡量人;每個人是獨一無二,不可取代的,不可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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