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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約裡的四部「福音」,是四篇耶穌傳記。按其中所載,耶穌與當時的道學家發生爭執,常是關於法律或禮法問題。

  當時流行的道德精神,是法律形式主義,即一舉一動,只問是否合於傳統的禮法,既不顧人情,也不管合法行為之實際效果,只要行為合法便是好人;道德與禮法是一事,禮法之外沒有道德。若只看耶穌某些言論的字面意義,他對這個問題的立場似乎有矛盾之處。其實在他各種不同態度的背後,可以看出一些原則。

對衛生方面的禮法,耶穌的態度非常放任,好似要故意破壞。他與人爭論這類問題時,不就事論事,爭執這些禮法有無意義,而把問題的重心放在他處。他認為法規如果太多,會分散注意力,使人容易本末倒置,避重就輕的忽視比較重要的義務:「這樣你們便為了你們所傳授的遺教,廢棄了天主的話」(谷七13)。另一處說:「你們濾出蚊蚋,卻吞了駱駝」(瑪二十三23)。

他處理禁食問題時,也是認為禁食沒有意義,但為了與若翰的門徒及法利塞人畫清界限,他說:「……也沒有人將新酒裝在舊瓶,未漂過的布補在舊衣服上……」(瑪九16)。食物方面的禁忌,也屬這組問題(谷七19)。耶穌的原則,可以稱為重點主義。

耶穌承認安息日制度有意義,但他提出的革命性原理。使一切相關法規的價值成了相對的:「安息日為人立的,並不是人為了安息日」(谷二27)。這個原理,不只適用於安息日一事,而適用於一切純宗教性的義務。許多有宗教意識的人,會覺得人對神的義務最重要。耶穌卻主張,人對他人的義務該排在第一位:「你若在祭壇前,要獻你的禮物時,在那裡想起你的弟兄有什麼怨你的事,就把你的禮物留在那裡,留在祭壇前,先去與你的弟兄和好,然後再來獻你的禮物」(瑪五23)。他又說:「我喜歡仁愛勝過祭獻」(瑪十二 7)。

因為耶穌清除了這些煩瑣禮法的約束,故他可以說:「凡勞苦的和負重擔的,你們都到我跟前來,我要使你們安息。你們背起我的,跟我學罷!因為我是良善心謙的,這樣你們必要找得你們生命的安頓,因為我的軸是柔和的,我的擔子是輕鬆的」(瑪十一28)。這位新神不擺主人架子,使信徒當奴隸:「人子(耶穌自稱)來不是為受服事,而是服事人,並交出自己的生命,為大眾作贖價」(瑪二十28)。

然而在另一方面,人的責任卻加重了:「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法律)……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你們決進不了天國」(瑪五17)。不過要注意,這些話只適用於人對他人的義務,也就是緊接著提出的那些事項:尊重他人的生命身體及名譽,尊重家庭制度,守信用,不可爭執,尊重仇人及壞人的權益等。

無論放鬆或加重,對死板的守法精神都有破壞作用。但耶穌與道學家爭論時,盡量避免與梅瑟(摩西)的權威正面衝突。這可以說是戰略上的技巧問題。正面反對梅瑟,便難取得猶太大眾的信任。在上面提到的那篇言論中,所謂「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如何如何」,其實都是舊約裡的條文,而他故意不用「梅瑟說」或「法律上說」等表達方式,正是為避免與舊約的權威正面衝突。論到休妻問題,他說:「梅瑟為了你們的心硬,才准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瑪十九8)。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某些外在的行為規範,對道德人格之培養根本沒有關係;而關於人對他人之義務的法律規範,又是群體生活的妥協方式,是最低程度的道德要求。重視前者是浪費精力;盲從後者使人產生假安全感,產生錯覺,以為自己循規蹈矩就是好人。故此保祿說:「凡是依恃遵行法律的,都應受咒罵」,是不幸的(迦三10)。

但是耶穌反對墨守成規的目的,並非要以一套新禮法,取代舊有的禮法。因為只要是法律和外表規範,必然是形式化的、表面化的、呆板的。瑪竇第五章那些「我卻對你們說」,顯然有誇大語氣,不可視為法律條文;那是為強調出基督徒該有的特殊精神。簡而言之,正如耶穌使宗教與政治分家,他也要求道德與一切外表的行為規範畫清界限,無論那是正式的法律,或是風俗習慣。從這個角度看,基督教義不是文化,而是使文化不斷革新的一種精神情態,不受任何時空條件的限制:「天主是神,朝拜他的人,應當以真理以心神去朝拜他」(若四23)。(註:此文於民國78715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 14 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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