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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耶穌死後,一直有人討論誰是殺害他的真兇。

        確定參與其事者每人該負多少責任,雖然不是毫無意義,但是新約提出的整體觀點,可能更為重要;然而卻未受到重視,或遭到曲解。新約認為,耶穌活不下去,是整個社會的問題,反映整個社會之道德意識的腐敗情形。正如大陸淪陷,或文化大革命;那不只是某幾個人的罪過造成的,大家多少都有責任。俄國是共產世界的大師兄,但折磨人的花招遠遜於中共,因為兩國之固有道德基礎不同。

        若望(或約翰)福音記述耶穌的話說:「我去(即我死)為你們有益,因為我若不去,護慰者(指聖神或聖靈,亦即耶穌的精神)便不會到你們這裏來;我若去了,就要派遣他到你們這裏來」(十六7)。耶穌在世時,徒弟們只記一些耶穌的言論。但那是外在的東西,並未被徒弟吸取消化並變成自己的精神,未變成耶穌所謂的「生命力之活泉」(若四14)。

按著耶穌說:「當他來到時,就要指證世界關於罪惡、正義和審判所犯的錯誤」(十六8)。信徒有了耶穌的精神,便會發覺世界的過錯。這裡所列的三項,是同一個事情的三個層面。

「關於罪惡,因為他們沒有信從我」(十六10)。這是問題的關鍵,是關於是非善惡之標準,是價值觀問題。大家對科技方面的觀念,容易保持中立和客觀的態度,容易接受新的觀點,因為只牽涉到外表的行動。但人生觀和價值觀,牽涉到整個人格之結構,自然心理比較固執,不易接納新的觀點。故耶穌說:「沒有人喝著陳酒,願意喝新酒的,因為他說,還是陳的好」(路五39)。但價值觀錯誤,自然產生錯誤的行動。後面兩項的順序,似乎該調動如下。

「關於審判,因為這世界的首領已被判斷了」(十六11)。若望用「世界的首領」,多次指現實的當權者,即惡勢力或魔鬼。但耶穌是世界的「當然首領」;他來到世界,是「到了自己的領域」(一11)。此處的「世界首領」似乎該指耶穌,因為其他兩項都是以耶穌為重心。所以這句是說,「耶穌已被判為罪人」。

「關於正義,因為我往父那裡去,而你們再見不到我」(十六10)。這是說耶穌將被世界剷除,將受死刑。耶穌的死亡使信徒猛醒,使他們更深刻感到世界腐敗的程度。若望說「世界」,而不說「猶太社會」,是為使耶穌之死亡具有普遍意義。事實也是如此。毫不與罪惡妥協的人,縱然是生活在現代最開明的社會,也會被人殺害,只是死亡的方式能有所不同。

保祿根據他為維護猶太道統,而迫害基督徒時的心理,分析耶穌與猶太道德意識衝突之關鍵因素,認為是猶太人的法理形式主義,或說禮教意識形態。他簡稱之為「法律」或 「律法」。他用這名詞,不只指正式的法律條文,也包括風俗習慣,即一切外在的行為規範。

法律與政治屬於同一個價值體系。管理群體的事是政治,法律是以群體利益為指南的個體行動之規範。在這個價值系統內,個體沒有獨立的存在價值,只是社會的一個零件。而法律主要是消極性的限制;不可這樣、不可那樣。那是奴隸制度;用柏格森(Bergson)的術語來說,那是靠壓力推動的「封閉道德」。在法律面前,個體沒有自尊可言;只要有一個行為違法,便是罪犯(雅二10)。

法律自然趨向形式化和僵化。猶太人又相信,他們那套禮法,是上帝頒訂的,故權威性更高、壓力更重。除了舊約原有的法律條文外,後代道學家又加上了許多引伸。這些繁文縟節,壓得人喘不過氣來。伯多祿說,法律是「連我們的祖先和我們自己都不能負荷的」(宗十五9)。因而產生陽奉陰違的偽善苟且精神。陽奉是壓制他人的手段,陰違為追求自己的利益。

保祿認為,耶穌一生行動之目的和意義,是使個體得到解放或「救贖」,恢復上帝子女之尊嚴和自由,成為真正自主和自律的人,並以恩愛精神,重新建立合理的人際關係。在法律的管制下,大家都是奴隸。耶穌「取了奴隸的形體」(斐二7),生於「法律之下,為把在法律之下的人贖出來」(迦四4)。他「帶著罪惡肉身(即罪犯)的形狀,當作贖罪祭品,在這肉身上定了罪惡(之法律)的罪案」(羅八3)。

耶穌的死亡,使信徒看清禮教道德精神之虛偽,不再受其迷惑;他「塗抹了那相反我們,告發我們對誡命負債的債卷,把它從中除去,將它釘在十字架上;解除了率領者及掌權者的武裝,把他們公然示眾,仗賴十字架,帶著他們舉行凱旋的儀式」(哥二14)。十字架使信徒獲得精神解放。外在的行為規模和權威,不再有道德價值和宗教意義:那只是暫時的群體妥協方式,誰是真正的好人壞人,該另有標準。(註:此文於民國78630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 15 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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