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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仰是對某種理想的認同。但理想是否能夠實現,在原則上不可能有科學式的證據,否則便不配稱為理想。不要說宗教性的遙遠理想不能有科學式的證據,就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短程理想,也無法證明一定能夠成為事實。

  大家都認為是佳偶天成的一對青年夫妻,婚姻一定成功嗎?未必,但雙方如果不信以為然,並全心投入,成功的可能性更小。目前看到的構成佳偶天成之現實條件,只是婚姻可能成功的跡象或依據,不是科學性的證據。

希伯來書給信仰下的定義,是把重心放在理想能夠實現之依據上:「信仰是所希望之事的擔保,是未見之事的證據」(十一1)。保祿想的是耶穌之事蹟和言論。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對基督徒之信仰的生成,耶穌的角色主要是見證。在羅馬總督府受審時耶穌說:「我為此而生,我也為此而來到世界上,為給真理作證」(若十八37)。耶穌是最忠實的見證(默一5及三14)。他在比拉多總督面前的供詞是美好的證言(弟前六13)。

耶穌傳報的真理,可以總括為兩點。在安身方面他說,每人都是上帝的子女,所以該完全接受自己,不可受功利價值觀的迷惑而失去自尊與自信;在立命方面他說,恩愛是生命之根源和原理。故此耶穌之行動與上帝創造萬物的行動,是同一個精神的表現(默三14),是同一個真理的效果(希十一3;若一1等)。因為只有恩愛精神有創興能力,能「叫不存在的成為存在的」(羅四17)。既然上帝的本質就是恩愛(若壹四8),而耶穌是以人性方式表現恩愛精神所能到達的極限,故此他是第一個完人,是人類的長兄(羅八2)。

上述之安身立命兩項真理,是實現最後理想境界的方法和過程,屬於信仰之對象。而耶穌實踐這兩項真理的具體表現,則是最後理想可能實現之跡象或依據,所以也是信徒之信仰的依據,而且是最重要的依據。因為真純的基督信仰,在於對耶穌之精神的認同:「誰若沒有基督的聖神(或聖靈,即精神),就不屬於基督(羅八9)。但是其他的依據,例如耶穌行的奇蹟,本身的意義不清,與恩愛精神沒有內在的邏輯關係,很難掌握在人心中產生什麼反應。

按上述之觀點,承認或不承認耶穌之先天身分,對信徒之信仰的作用有何不同呢?承認他是上帝之子,只能加強信仰之堅定力,但與信仰之品質沒有直接和必然關係。基督徒之信仰的特色,不在於是否相信有個上帝,而在於敬拜的是怎樣的上帝,是要配合他的什麼行動。故此雅各伯說:「你信只有一個上帝嗎?你信得對,連魔鬼也信,且怕得打顫」(二19)。

耶穌訓練第一批信徒時,不是先表明自己的先天身分。保祿論到耶穌得到的崇高地位,認為是因了他的實際表現:「他貶抑自己,服從(恩愛原理)至死。且死在十字架上。為此天主極其舉揚他,賜給了他一個名,超越其他所有的名號」(斐二5。參看希二9,路廿四26)。各基督教派訓練信徒的方式,似乎正好相反,所以才有許多有名無實。或狂熱偏激的信徒。

耶穌的表現,有改善人類現實處境的作用,是理想境界可能實現的跡象和依據。在每人的內部也有一種依據,就是天性中的向善力量和愛心,因而耶穌的精神能引起共鳴,使之成為自覺的信仰。故耶穌說:「凡屬於真理的,必聽從我的聲音」(若十八37)。保祿說:「天主的話離你很近,就在你的口裡,就在你的心中:這就是指我們關於信仰的宣講」(羅十8)。

一人的原始信仰如果窒息了,對耶穌的號召自然難起共鳴。但是有了自覺信仰的信徒,仍須繼續努力,為能在每一具體處境,知道怎樣實踐恩愛原則,使「愛德日漸增長,滿渥真知識和各種見識,為能分別何為善事」(斐一9)。

在原則上,每個人的自然信仰能力該是一樣的。但是「性相近,習相遠」。因了種種原因,有人最後認為無情的競爭是生命原理,且形成勢力龐大的學派和政治組織。這種心態的形成雖有外在原因,但個體不能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其實禮法意識形態也是爭執精神的產物。

保祿說:「你們這些靠法律尋求正義的人,是與基督斷絕了關係,由恩愛(境界)跌了下來」(迦五4)。受上帝審判時,其實信徒也得不到特別優待:「你們用什麼判斷來判斷,你們也要受什麼判斷;你們用什麼尺度量給人,也要用什麼尺度量給你們」(瑪七2)。(註:此文於民國78107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 28 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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