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羅馬書第七章,保祿(保羅)對禮教意識形態提出的兩項控訴,一個是說,為居心不正的人,法律知識等於犯罪知識,法律引誘人犯罪;另一個說,禮法意識形態能使良知失效,或因沒有勇氣抵抗禮法之壓力,使人做出與「本心」相違的事情。此外他又揭發了一項很難被人發覺的流弊;他這項控訴,當然也遭到了後人的曲解。
保祿說:「法律激起忿怒。因為那裡沒有法律,那裡就沒有違犯」(羅四15)。在另一處他說,猶太人「生來就是忿怒之子」(弗二3)。一般皆主張這兩處指的是上帝的忿怒。故此在天主教現在通用的中文聖經中,前段話譯為「激起天主的義怒」;第二段話譯為「義怒之子」,即猶太人是上帝忿恨的對象。
這種解釋首先犯了邏輯上所謂「因果倒置」之錯誤。要知道,梅瑟(摩西)法律乃是上帝頒訂的。若說上帝頒訂法律是因為他痛恨壞人,這話還講得通;但說因為有了法律,上帝才痛恨罪人,顯然顛倒了因果之順序。此外,說上帝不分青紅皂白,痛恨所有的猶太人,也不合情理。奧斯定的原罪學說,更把上帝痛恨之對象擴展為全人類,稱之為 「被判刑的一團」(da mned mass),實在荒唐至極,使人懷疑他有虐待狂。
其實說上帝痛恨壞人,也不合新約所揭露的上帝之形像:「他對待忘恩的和惡人,是仁慈的」(路六35)。舊約裡也說:「我豈能喜歡惡人的喪亡?」(厄則克耳或以西結書十八23)。上帝頒訂法律的目的,乃是為保護好人的生命和權益,使人「生活」(羅七10),不是因為他痛恨壞人。
保祿說的「法律激起忿怒」,乃是指人的忿怒。他認為法律助長仇恨心理。法律本身的目的,雖是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善人;但落到受害人及法官的手裡,遂使他們對仇人和壞人的痛恨及復仇心理成了理所當然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瑪五38)。若沒有法律,便沒有判罪判刑的依據,「因為那裡沒有法律,那裡就沒有違犯」。
法律及其他外在的行為規範,也使一般人能據以彼此苛責攻訐,助長爭執和不寬容的精神,使社會變成人間地獄。沙特的劇本「沒有出路」(Huis Clos),分析的就是這個情勢。他說的有理:如果把劇中的壞女人換成修女,問題還是一樣。
越是封閉的圈子,彼此折磨的情形越嚴重。很少人會利用禮法檢討自己,多次卻用來當威脅打擊他人的工具。故此保祿批評猶太人說,你們 「有法律作知識和真理的標準;那麼,你這教導別人的,就不教導你自己嗎?為什麼你宣講不可偷盜,自己卻去偷?說不可行姦淫,自己卻去行姦淫?……」(羅二17等)。此外,利用法律道德等名義,敲詐勒索,黑吃黑,白吃黑等現象,也屬於這類流弊。保祿提到猶太人以打擊邪教為藉口而劫掠廟宇的情事(羅二22)。
禮法越煩瑣,彼此攻擊批評的藉口也越多。假如天主教沒有教會法典,那些攻擊大陸主教神父的文章便失去了依據;大陸信徒也不致彼此批評破壞,而會把精力用於發揚友愛精神及建設作用。這是天主教的恥辱,基督新教派彼此仇恨的心理便沒有這樣嚴重。如果沒有神父獨身制度,信徒也不致對某神父微有不滿,便製造他與女人有染的謠言,當報復的武器。
外在的行為規範,只是群體生活的暫時妥協力式,本身已經不絕對公平合理,一定有人佔便宜,有人吃虧,例如 「時效」之規定。太重視忠孝,臣子便成了奴隸;太強調公權力,則人民的權益難保。在實際運用禮法的時侯,大家又多採用雙重標準:為制他人時從嚴解釋,用於自己時則從寬。而有辦法的,且能逃避一切責任。
耶穌批評道學家說:「他們把沉重而難以負荷的擔子捆好,放在人的肩上,自己卻不肯用一個指頭動一下」(瑪二十三4)。所以單靠外在規範,顯然不可能實現合理的社會。艾斯魯斯在一悲劇中(Oresteia),雖然主張法院的裁判是消弭人間糾紛最好的方法,但他也承認,為使這架機器正常運轉,「復仇鬼」(Erinyes)須變成「慈悲者」(Eumenides),法治須賴慷慨精神輔助。
耶穌准許受到嚴重傷害的信徒,以法律途徑討回公道,但他強調該盡量寬恕(瑪十八15等)。至於不相干的人,誰也沒有資格批評他人。保祿說:「你們什麼也不要判斷,只等主來,他耍揭發暗中的隱情,且要顯露人心的計謀」(格前四5)。耶穌說:「你們不要判斷,你們也就不受判斷;不要定罪,也就不被定罪……」(路六37)。(註:此文於民國78年9月3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22篇。)
(作者:劉俊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