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聖經專家都承認,對梅瑟五書之最後那次的修訂工作,兼有司祭及經師兩種資格的厄斯德拉(EsdrasEzra)是關鍵人物。他回國的任務,是推行梅瑟的法律制度。由阿達薛西斯國王批准的這套法律,對在波斯帝國境內所有的猶太人有「國法」之效力;「凡不遵守你天主的法律及君王的法律的,應嚴加處分:或處死刑,或放逐,或財產充公,或徒刑」(厄上七26)。他是在舊約裡第一個被稱為「經師」的人物。

      從「厄斯德拉」上下篇中,看不出他推行的法律是否經過了修訂。但是舊約緯書「厄斯德拉四書」第十四章,說梅瑟法律在流亡時)代已經失傳,厄斯德拉在天主的默感下,重新寫了梅瑟五書及其他舊約作品。這使人想到秦朝焚書坑儒後,把古書再恢復原貎的過程。這篇緯書所記述的雖然都是虛構故事,其中多少會有一些事實的影子。按新教習用之名稱這篇緯書是「厄斯德拉二書」。

      但是關於厄斯德拉回國是在什麼年代,卻是個至今沒有明確定論的問題。原來大家認為是阿達薛西斯一世的第七年,即公元前四五八年。乃赫米雅回國是在十三年之後。但後來有學者發現,這樣有矛盾之處,例如厄斯德拉與大司祭約哈南似是同時代的人(厄上九6);但是乃赫米雅回國時的大司祭是他的祖父或父親厄肋雅史布(厄下三1及十二10),所以主張厄斯德拉是在阿達薛西斯二世的第七年回國,即公前三九八年。但這主張也有難題,故又出現了第三種主張,認為「第七年」是「第二十七年」或「第三十七年」之筆誤(傅和德,舊約的背景,二一一頁,四四四頁,香港真理學會,一九九四)。

      其實這是先入為主之錯誤前提產生的假難題。這主要是因為許多人想不到,一個大城或地區能被破壞到怎樣的程度,以及在人力及財力都非常有限,又有敵對族群不斷阻擾和破壞的情況下,重建有多困難。因而大家不知不覺地便誤以為,在重建聖殿的工程被迫停工後,下令准許再度復工的是國王達理阿一世(公前五二二至四八六年)。但若把厄上第四章與第五章互換位置,便不易有此錯覺。

      如果你尊重厄上四本身相當清楚明確的敘事順序,下令停工的既然明明是阿達薛西斯一世(公前四六五至四二四年),所以在第六章准許再度復工的,只能是接他王位的達理阿二世(公前四二三至四O四年)。因而厄斯德拉經師及乃赫米雅省長回國,都是在阿達薛西斯二世的年代(公前四O四至三五九年);一是在第七年(三九八年),一是在第二十年(三八五年)。那都是厄肋雅史布當大司祭的年代。他是第一個回國之大司祭耶叔亞的孫子(或重孫)。厄上九6沒有說約哈南是大司祭。

      我們的解讀,根據的還有下面幾項理由:

      第一:在分析任何文章時,該假定作者或編輯者知道自己想說的是什麼。除非有極明確有力的證據,不可假定其中某個資訊錯誤。需要更改原文越少的解讀,越是合理可取的解讀。

      第二:如果乃赫米雅在國王身邊當酒政並得國王寵幸時的國王是阿達薛西斯一世,則他關於撒瑪黎雅人向國王提出的控訴,及國王下令調查猶太人過去的歷史,又下令聖殿工程停工等事,不可能毫不知情,也不可能不向國王為同胞說情(比較厄上第四章及厄下第一章)。

      第三:前面已說清,聖殿是在達理阿二世時才完工的。乃赫米雅在耶路撒冷時,聖殿已經建好,所以為了破壞他的聲譽,假先知舍瑪雅才騙他,說有人要殺他,勸他去聖殿的聖所裡藏身(厄下六10等)。所以乃赫米雅回國也是在達理阿二世國王以後的年代。他修補城牆只用了五十二天,所以那是修好後再遭到破壞的部分。

      第四:乃赫米雅省長回國後,厄斯德拉退居為被動的配角,是很自然的現象,因為乃赫米雅原來就是厄斯德拉之政治地位的靠山。他是住在巴比倫(厄上七6)。緃然在巴比倫有個波斯中央政府認准的猶太人團體,而他在這個組織中的地位很高,他也不可能有資格去京城穌撒直接面見國王。國王的詔書顯然不是當面給他的,而是經由國王身邊某個有力人士之手轉交的,這個人很可能就是乃赫米雅。

      但是為什麼厄上七6不提乃赫米雅的名字,只說「他因有上主他天主的助佑,君王准許了他所要求的一切」呢?當然可能因為編輯認為大家知道或能猜到其中的過程。然而也可能因為在乃赫米雅背後還有一個更有力的人士,例如乃赫米雅提到的王后(厄下二6);而厄斯德拉或編輯因了某些原因,不很情願讓大家知道這人對猶太人的貢獻。(可比較王后艾斯德爾的處境)

      但是如果王后不關心乃赫米雅向國王提出的願望,他為何提到王后呢?而且這不該只是因為王后與他私下關係好,一時說溜了嘴,而是因為有許多人知道王后關心猶太人的命運,或者他是為使大家知道他的後台很硬,誰妄想向國王告狀是沒有用的。

      文獻學說所說的「司祭典」的特色之一,是偏愛族譜,也就是重視血統純正,及權位世襲觀念。但是如果娶異族女人不合法,猶太女孩是否可嫁給異族男人呢?對這些問題,生活在猶太人族群中又專心紙上作業的厄斯德拉的感受,與在異族中生活的乃赫米雅的感受當然有所不同。無論如何,對娶了異族女人的猶太人,乃赫米雅的態度比厄斯德拉顯然寬容:他沒有要求他們把異族妻子和她們所生的小孩趕走,只要求他們以後不可再犯(比較厄上十及厄下十三25)。「艾斯德爾傳」是嫁給波斯國王之猶太女孩的故事,「盧德傳」是猶太人娶的外族女人之故事;這都是對僵化之血統純正主義的抗議。

      新約聖經繼承的,是雜居在異族中的僑民精神,而不是住在猶大本土之猶太人的偏激民族主義精神,所以要消除血統純正及權位世襲這兩個意識形態。「不是凡是亞巴郎的後裔,都是他的真子女……不是血統上的子女,算是天主的子女」(羅九6等)。保祿又說:「不要探求無稽的傳說,以及無窮盡的祖譜,因為這些事只會激起爭辯,……毫無益處」(弟前一4;鐸三9)。但若權位世襲,祖譜就重要了,怎能不爭呢?

      與厄斯德拉及乃赫米雅之回國年代相關的還有一個難題。埃及(Elephantine島)的猶太人,在達理阿國王第十七年,給耶路撒冷當局寫了一封求救的信。學者都承認,這是指達理阿二世,所以發信時間是公前四O八年。信中稱當時的大司祭為「約哈南」。但是乃赫米雅在公前三八五年回國時的大司祭是這個人的祖父厄肋雅史布(厄下十二10)。這該怎樣解答呢?

      首先要注意:寫信的人對耶路撒冷之政治及宗教情勢所知並不很清楚。例如:他把「雅威」竟然寫成「雅候」(Yaho)。他又說:桑巴拉特是撒瑪黎雅的省長(peha)。但是乃赫米雅的第一號敵人桑巴拉特(厄下二10),似乎不是或未當過省長;至少乃赫米雅未說他是什麼長。乃赫米雅也未說河西州長的名字,但他為修城牆出了錢(厄下三7)。

      按粗略估計,在聖殿完工(公前四一七年),到厄斯德拉回國前之年代,當大司祭的似乎是第一個回國之大司祭耶叔亞的兒子或孫子約雅金。他當大司祭時,阿瑪黎雅司祭家族的「族長」正好也叫約哈南(厄下十二13)。信中提到的Anani司祭也在這個名單中。回信者之一Delayah,可能就是厄下六10說的那個人,即假先知的父親。約雅金可能不是耶叔亞的兒子,而是他的孫子。繼承未必常是子繼父位。

      造成上述一切難題的關鍵,是因了在聖經裡,「大司祭」與「司祭長」之名稱的用法本身並不很明確固定;因為在原文中,這兩個名稱只是同一個字之單數與複數之間的差別,是指什麼,該看上下文而定。這等於說:用單數時,未必就是指所有司祭之長或「大司祭」。這樣解答是否可取,專家該有能力評估,只要他有耐性比對相關資料。我們傾向把厄斯德拉回國的年代及創前十一之編寫的年代,放在較晚的時期,因為這樣比較容易理解,為何創前十一之作者,感到該對希臘人的某些主張有所回應。兩個民族可能很早就有接觸,但是在希臘文化對小亞細亞地區的影響力日漸增強之後,創前十一中有所回應才更合理;那就是在雅典兩次打敗入侵的波斯大軍以後的年代,即公前四八O年之後。

(作者:劉俊餘)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iujungh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