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藝的復興時代,也是新人性的覺醒時代。託古改制,是革新派慣用的手法。當時所託者,不只限於古希臘,聖經亦其一託,路德便是個例子。同時大家雖然吵個不休,但都知道是家務事,有對教會當局出言不遜的,部沒有反宗教的。無神主義是人對宗教絕望後的產物。不是人要離棄宗教,是教會先離棄世界。文藝復興是近代人性自覺的先聲,所以免不了帶有血氣未定的青年在自我意識初醒時那種輕狂。假使在教會人員中少出幾位亞力山大六世之流的人物,一部分新思想也許能為教會所採納。

  特倫多大公議是在宗教革命後召開的(一五四五─ 一五六三年)。因了政局的混亂,新派的偏激,以及新思潮給社會帶來的道德墮落,大會採取了自衛的立場,對新思想不僅沒有予以虛心考態,愈是是傳統中受人攻擊的地方,大會反愈加以強調。這是時勢使然。在動蕩的時代,誰都會意識到權威的重要。只有尊重傳統方權威才得以鞏固。權威鞏固了,才能著手整頓教會。只有從這種心理狀態,我們方能瞭解教會當局某些不必要的頑固堅持。

  在權威至上,紀律第一的心理狀態下,自然難望大會把神職人員的婚姻問題,從根本上加以考慮。大會對此間題的態度是保守的。除一般性的傳統及紀律意識外,當時的教會處境也不准許取消獨身制度。那時的教會與政治的關係太密切。羅馬有自己的國土;自己的武力雖不足恃,但假其宗教權威,實際在左右著歐洲政治大局。教會人員雖是獨身的,尚有些政客利用血統家族關係,企圖染指教會的內政,如果廢除獨身,政教很有一起落入一家掌握之危險;不但宗教會俗化,也將四分五裂而國籍化。

  這種危機並非只是一種想像。試想想看,召開特倫多大公會議的教宗保祿三世,當選教宗前原有三個私生子,二男一女,當教宗後第一件事,便是將兩位孫子封為樞機主教,一個髫齡十四,一個妙年十六。正當大會進行中,他又把教宗國的一塊領土送給自己的私生子,封之為公侯(Pierluigi Farnese)。試想,若教會人員都有子女,將會形成什麼後果?

  大會決議案婚姻篇中有兩條是關於獨身問題的。第九條說:「誰若說,領了神品的神職人員,或發了貞潔大愿的修會人員,雖係違反教會法或聖願,卻依舊能夠結婚,或婚姻有效;並以為反對的見解即侮蔑婚姻;所有感覺自己沒有守貞潔之能力的人,雖然已經發愿,都可以結婚:他應受絕罰」 (Danzinger,979) 。第十條說:「誰若說,婚姻生活應視為高於童貞或獨身,而守童貞或獨身不比結婚更好更有福,他是應受絕罰的」(D.980)。

  本著特倫多大會之原則而成之現行法,有下列各項規定:

一、人選之限制:聖保祿一妻之夫原則,現在解釋為:凡結過兩次有效婚姻者,不得領神品(教會法典,九八四條四節)。結過一次婚者,如妻子尚在,不得領神品;如妻子已死,原則上可陞神父,但例子極少(九八七條)。一人若已領聖品,或已發修會聖愿,而圖謀非法結婚者,不得陞神父。自由男人,若曾圖謀與發了愿的修女或有夫之婦結婚者,亦不得陞神父(九八五條)。領有小品者,結婚有效,但不得陞大品,而降身為俗人(一三二條)。

  特倫多大公會議對維持獨身紀律最有效的一項措施,是修道院之設立。現行法典九七二條說:「應盡量設法使有志領聖品者,自童年即入修道院;至少在讀神學期間應住在修院,有極特殊而重大之原因者,主教可准有例外」。

二、年齡限制:為使候選人在作最後決定時,能認清獨身之意義及困難,規定領受五品者當滿二十一生日;六品滿二十二生日;滿二十四生日者才得陞神父。領五品時做最後抉擇,領五品後結婚無效。

三、法律制裁:違反獨身法者,如圖謀非法婚姻,姘居,與女人有違法行為,及其他違反貞操行為者,法典均定有相當之處罰,最重者是免職,停止薪俸,及開除教籍。其婚姻無效,所生子女視同私生子(一三二─一三三條,二三八八條)。某些國家民法亦支持教會之措施。

四、離職之可能性:在理論上,教會的職位或神品是終身的。除非是無效之授命,一旦受任後則永遠保有所受之品級(可陞不可降)。但有時不准使用其職權,或不必履行其責任。今分述如下:

  甲、無效授品:如基本授職禮儀上有缺失,或授品者無權或無必要之意識或誠意。在領品者方面,如非正常男性,或曾受強力逼迫,或無誠意。

  乙、有效無責:在下列情況領品者有效,但可不接受後果;不過,追認或默認後便不得再行反悔:如領品者意志不自由,或不知神品之責任。兒童領品有效,其追認年齡按舊法為十六歲;現行法無明文規定,學者一般認為當滿二十一生日。

  經法律程序證實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又未曾追認或默認。可以離職結婚。

  丙、豁免:因為獨身是人為法,在原則上立法者有權給予豁免。一五五四年教宗朱利三世,曾給予英國宗教革命時結了婚的神父普遍的豁免,承認其婚姻。一八0一年教宗比約七世,也曾追認許多法國大革命時神父的非法婚姻。關於豁免主教,則史無前例。上述兩宗豁免都是為了公眾利益。那時為了當事者私人利益亦可得到豁免。近一、二世紀當局的態度較嚴,平常不予神父豁免,除非是屬甲、乙兩種情況,在證據不十分充足時,可請當局開恩。關於五、六品,則近代教會的政策較寬,為免陞神父後惹事生非,故凡要求離職的,教會絕不留難(F.M. Cappello, S. J., Tractatus  Canonico-Moralis  de  Sacramentis,  vol. V, de Matrimonio,  NN, 442,443)。

  關於修會獨身(非神父者),教會的政策與對五、六品相同,很容易請准還俗。原因是這些人與教友的接觸少,不會影響到神父在教友心中的信譽。

  這次梵蒂岡大公會議後,反獨身的聲勢頗高。但教會當局並沒有取消獨身制的打算,只緩和了對已經非法離職之神父的態度,使那些已經兒女成群的,既無再同到職位的可能,至少成為正常教友,使他們的婚姻合法。教會不准這些人復職,是為了維護那些忠於法律的神父們的信心。可是對那些改奉天主教的牧師,教會並不堅持獨身之要求,凡願陞神父的,教會准其繼續婚姻生活。教會於五十年代開始創這樣的例子;近些年來,德國、丹麥、荷蘭已有許多這樣的神父。

  目前神父獨身問題的關鍵,並不在人性有無能力承當這種負擔,而在獨身究竟有無價值,有無意義。按教會官方文件中明明承認的事實,現代人對獨身的價值和意義已失去了信心,因而囑令教內的思想家們,設法「發明」足以使人信服的意義(見保祿六世的神父獨身通諭)。過去離職的神父,多少有點內疚,覺得是自己不長進;現在離職的神父,則帶點衛道抗議的精神。因了種種其他原因,離職者的數目雖然還不算很大(據官方統計,一九六三年至一九七0年,八年期間,獲准離職之神父約共一四.一四八位,佔全數百分之四),但對新人之羅致,影響已經非常明顯。

  在這期間,很難希望當局取消獨身制度,容許現有之神職人員自由結婚,主要基於兩個理由:改制期間會產生極大的混亂;二、教會不願意承認傳統的看法錯誤,怕破壞教會的威信。因此許多地方主教提議,容許已婚的教友擔任神職。羅馬當局可能採納此項意見。但這只是揚湯止沸的辦法,容許結了婚的神父繼續任職,或等到不得已時再拉個沒有充分訓練的已婚教友補缺。對教會和教友來說,究竟那種妥當,是頗有疑問的。

[神父獨身制度的沿革(一)獨善其身的獨身]

[神父獨身制度的沿革(二)一妻之夫制度] 

[神父獨身制度的沿革(三)東方教會的制度]

[神父獨身制度的沿革(四)西方宗教革命以前的制度

[神父獨身制度的沿革(五)基督新教的態度]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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