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教會執政階級的婚姻問題,最早的文獻是聖保祿書信。他說:「主教必須是無可指摘的,一個妻子的丈夫……善於管理自己的家庭,使子女們服從,凡事端莊。誰若不知管理自己的家庭,如何能管理天主的教會?」(弟前、第三章;鐸、第一章)。

  由於「一家之不治,何以管理天主的教會」這句話,有人認為聖保祿的意思是說,主教必須是有家室的。此種主張,並非始於近代。聖金口若望時代即已有之(見PG. t . 72, col . 54)。這也許不是聖保祿的原意,因為他自己就是個獨身者,怎能認為無家室就無資格當主教?

  關於「一妻」的意義,後人的解釋也不一致。最寬的認為保祿只禁止多妻,而不禁止續絃。抱此主張約有莫伯蘇西亞的德道(Theodore  of  Mopsuestia, 3504……),德篤勒(Theodoret  ,  396458)。實際上不只第三世紀,到了第四甚而第五世紀,仍有這樣的神父和主教。據依玻理的記載,教宗賈理篤(二一七至二二二年間任教宗)曾准許結過兩次或三次婚的教會職員陞任高職,甚而當主教。他也曾准許喪了偶的神父續絃(Hippolytus  ,  Philosophoumena  ,  1, l× , c. l2)

  最普遍而對後日東方教會有決定性影響的制度,是「宗徒法章」之規定(Canones  Apostolorum)。這法章是第四世紀末葉編成的,其中收集的規章,都是第四世紀在東方所開之會議通過的條文。按此「法章」,只有在領洗後結過兩次婚的不得陞任高級職位:領洗前之結婚次數不計。熱羅尼莫(S. Hieronymus  , 342419)在一封信中說:「領洗之前結過婚,喪了配偶,領洗後又娶妻的神職人員,天下到處皆是,我不是指神父和六品,我是說主教,其數目比參加里米尼會議的主教還多」(參加Rimini會議的主教約有三百位。P L, tXXIl,  col. 654)。他這話可能有點誇大其詞,在另一處他只說「有些」Apologia  contra  Rufinum

  在西方,到了教宗依諾森十世(Junocentius, 四百零一至四百一十七年間任教宗),及教宗良一世(Leo四百四十至四百六十一年間任職),在施行聖保祿之「一妻之夫」指令時,不再區分領洗前及領洗後之婚姻。

  教會初期之主教神父准許有家室,是不容置疑的史實。但有人認為他們雖有家室,部不准與妻子有夫婦行為,不准行房事。但許多歷史文獻都證明這意見毫無根據。最早的證見是克來孟(Clemens  Alexandrinus, 150211/215)。他註解聖保祿希望女孩子們結婚,要年輕的寡婦再嫁的話,說:「無疑地,教會容納一個妻子的男人,不分他是神父、六品、或一般教友;如果他善用婚姻,生兒育女即其得救之途」(Strom, 1,III, c.XIl ; P.  G,  t. VIII,  col1189)。

  關於六品,則有三百一十四年召開之安西盧會議的決定為憑:「六品,若在領品前聲明將來要結婚,因為不能守獨身,結婚後,他們繼續任職,因為主教將給予准許」,(Concile d’ Ancyre,  Mansi,  t.  l l , col, 517)。如果不許有正常夫婦關係,何苦准他結婚?但在此文獻中,我們可以看出教會已有走向獨身的趨勢,因為想結婚還須預先聲明。有准許之說,即證明當局要管制,要限制。

  獨身的風氣愈來愈盛,不久後竟有人發動教友,使不參與有家室之神父的彌撒。教會當局不得不出面制止。岡克拉會議決定以開除教籍之威脅,強迫這些人尊重結婚的神父(Concile  de  Gangres,  Canon4  ;  Mansi,  t.  l l ,  col. 1101)。 但這時有些主教已在主張獨身制。

  蘇格拉底(Soc rates , 379440)在其教會史中記載尼西大公會議時一段插曲說:「有些主教想在教會內添一條新法。有人提議禁止那些有家室的主教神父及六品在受任後行房事。但有一位埃及主教,一位德容道貌的老人,他自己一直是獨身者,起來堅決反對此一企圖。他證明了將戒慾的重擔不只加在神職人員身上,且累及他們的妻子,是何等不明智的措施。他說,男人與其合法妻子的同房也是一種貞操;只按教會老傳統,阻止那些未婚神職人員在受任後結婚就好了,不要強迫那些已婚者與妻子分離,或至少給他們自由,戒慾與否,各隨心之所安。巴夫奴(Paphnuce,  280350)的權威解決了問題,遂通過大品神職人員,在受任後,放棄婚姻權利與否各隨其意」(P . G., t. LXVll,  col.  925 ;  PG., t. LXXXV, col.1337)。尼西大公會議是在三百二十五年召開的。

  大公會議雖已決定給神職人員自由,但仍然有些主教各行其是,禁止他們享用婚姻權利。蘇格拉底在另一處記載說:「在東方,一總有名的神父,甚至主教,如果要享用婚姻給予他們的權利,沒有任何法律強迫他們放棄自己的妻子;其中有許多人,當了主教之後,還跟他們約合法妻子生過子女。但我聽說在德塞黎地方(Thessalia)採取了另一種習慣:在那裡,如果一位神職人員與其未任神職時所娶的妻子同睡,就被撤職。這法律或更好說習慣之創始人是特立加主教,名叫赫留道(H’eliodore  de  Trikka)。在德薩羅尼加、馬塞道尼亞及海拉地,也流行這種習慣」( P.  G., t.  LXVll, col.  637 )。

  我們已經見到最初教會當局對獨身運動的態度:竟不惜以開除教籍之威脅以示反對。然而一種風氣在社會上流行之後,政治和法律也將無可奈何;何況執政的人也是來自社會,新人上臺後,自然會按其所接受的新思想潮流,制成新的法律。

  從下面這封信中,我們可以看出在公元四百年左右,獨身思想已很普遍,形成一種精神壓力;雖然法律給你享用婚姻的權利,如果沒有勇氣,也得自動棄權,真心的或是表面的。寫這信的是坡都肋賣的主教,名西乃休(Synesius  de   Ptol’emaus,  370413)。他說:「我不願欺瞞你我願全世界都知曉的……天主,法律,及德菲祿(按:亞力山大里主教)祝聖之手,給了我一個妻子。那麼我高聲宣佈:我既不願與地分手,也不願與她秘密來往,像通姦的一樣。分手是不道德的,秘密交往則反婚姻原則。所以我願同她生許多子女」 P .G .,t. LXVI,  col. 1485)。並不是每人都能這樣光明磊落,表裡一致。偽善是弱者的自衛武器,而弱者卻佔人類的多數。

  除了真心擁護獨身制的強者,和陽奉陰違暗地與妻子交往的弱者,當時還有些人是混水摸魚的,他們想利用新思潮的掩護,把自己的妻子摔掉,好跟別的女子一起。下面這條法令,也出於公元四百年左右:「對那些結過一次婚的主教、神父和六品,不論妻子在世與否,我們命令如下:如果尚未有妻,任職後不准結婚;如果已經有妻,他們該以任職前已有者為足,不准與其他女人同居」 Constitutiones   Apostolorum ,  P .  G., t. l, col.  957)。為了同一理由,「宗徒法章」第六條,禁止主教及神父,假藉熱心名義,冷落他們的妻子;違者開除教籍(Mansi,  t.  I, col.  51)。

  這個時期有關神職人員婚姻問題的文獻,並不限於上邊引用的幾處。至於獨身思想是怎樣形成的,希望以後若有機會,寫篇專文加以討論,限於篇幅,這裡不便觸及。

[神父獨身制度的沿革(一)獨善其身的獨身]

[神父獨身制度的沿革(三)東方教會的制度]

[神父獨身制度的沿革(四)西方宗教革命以前的制度]

[神父獨身制度的沿革(五)基督新教的態度]

[神父獨身制度的沿革(六)特倫多大公會議的精神]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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