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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上信仰耶穌的,現在共分三大支派:東方教會、天主教和基督新教。天主教與東正教之分裂,雖完成於第九世紀的傅西事件(Photius, 820891),其實自第五世紀初葉已開始醞釀,經常發生些或大或小的不愉快事件,雙方難於取得協議而加深裂痕。神職人員之獨身問題,亦是其中之一。

  東西兩教會雖都有從寬變嚴的趨勢,但東方教會此較緩和,主要是受了「宗徒憲法」及「宗徒規章」之影響。此二文獻都是假用宗徒之名義,實際並非出自宗徒,而是後期各作品之改編。有關紀律諸條,則是第四世紀東方各會議所規定之條文。這些文獻便是後日東方教會有關神職人員婚姻法之章本。

  從西乃休主教那篇自由宣言式的書信裡,我們知道那時有人在陞為主教時自動放棄享用婚姻的權利。風氣愈來愈盛,最後終於變成了必守的法律。按查士丁尼皇帝所編之羅馬法,有子女者,不得陞為主教。所持的理由是:主教既為眾信徒精神之父,不應受血肉之情的牽累。那麼有妻的人,一旦成了主教,當然更不該與她維持肉體關係了。因此最合適的人選,是沒有家室之累的:獨身者或喪偶而未留後者(L. XLll,  c.1)。國家的法律關心到教會內部的問題,恐怕不是出於宗教性的動機,而是政治性的,為避免人藉宗教勢力,形成一股政治勢力。

  查士丁尼法典是在五百二十八年至五百三十四年間編成的。公元六百九十二年,羅馬皇帝查士丁尼二世在君士坦丁堡召集主教會議,主要是討論教義問題,但也順便討論了神職人員的婚姻法。關於主教,會中通過之條文與羅馬法所規定者大同小異:主教當絕對禁慾。如係已婚,則自他陞為主教之日起,妻子當離開家庭,退身到離家鄉遠的隱修院,由她的丈夫主教供給一切生活用費(Concilium  in  Trullo,  can.  48;  Mansi,  t.  11,  col.  965)。

  這點與同時代在西方教會施行的法律無大差別。在西方妻子不必離家。教宗良一世在一封信中說:「服務於祭臺的人員,不該遺棄自己的妻子;只要視妻子雖有若無,將肉體婚姻關係,變為精神之結合;這樣便可維持夫妻之恩愛,雖然不行房事」(P. L., t. LIV, col. 1201)。這種措施,較之東方教會的更近人情,實行起來卻困難重重,除非年齡已長。歷史上傳為佳話的聖保立諾(S.  Paulin  de  Nole,  353431)陞為主教時是五十六歲。

  該會議對低層神職人員之婚姻的措施,就比西方寬多了。條文中且明白表示反對西方的制度。神父、六品及五品,如原係未婚者,受任後不准結婚。如係已婚,受任後仍得享用其婚姻權利。使之放棄這種權利,如羅馬教會所規定者,乃是違反古代定章:「我們願意神職界人員之合法婚姻,穩固安定地存在下去……我們禁止要求神父六品及五品,在其受任時放棄與妻子之合法交合;這樣我們是尊重天主所定並在他面前祝福的婚姻;我們是附合福音上的話: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得破壞;以及聖保祿的道理:你是有妻子束縛的嗎?那就不要尋求解脫。誰若膽敢違反宗徒法章,剝奪神父六品五品在其合法妻子身上所有之權利,以撤職處罰之。同樣,若神父六品五品,假熱心之名義而遺棄妻子,開除教籍」(Mansi, t.  XI, col.  948)。

  從邏輯觀點,主教與下層人員婚姻法之差別,沒有存在的理由,如果剝奪下級職員之婚姻權利是違反聖經及古代傳統,關於主教又何嘗不然?這是主教們對政治壓力的讓步。這次會議以後,東方教會神職人員的婚姻法便沒有再更動。在習慣上,管理教務之職守,都是交給已婚神父。一二七四年的俄國會議,且將此習慣訂成了法律(Stralh,  Geschichte  der   russischen  kirche, p. 260262)。

  最後還有那些與羅馬不曾分裂,或分裂後又合一的東方教會。在原則上,羅馬尊重他們各自的傳統,但大多數都採取了拉丁制度。黎巴嫩的麥洛尼禮(Maronitae)及亞爾莫尼亞禮的天主教仍奉行希臘制度,所以神父有家室。不過在年青的一代中,頗有趨向獨身的風向。或許他們認為獨身高尚,也許志在主教,因為只有獨身者有資格當選為主教。

[神父獨身制度的沿革(一)獨善其身的獨身]

[神父獨身制度的沿革(二)一妻之夫制度]

[神父獨身制度的沿革(四)西方宗教革命以前的制度]

[神父獨身制度的沿革(五)基督新教的態度]

[神父獨身制度的沿革(六)特倫多大公會議的精神]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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