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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群體經濟活動之管理方式,古人曾構想出一些方法,使財富不集中在少數人的手裡,被少數人把持。我國古代的井田制度,國父的平均地權等構想,都是為這個目的。猶太思想家也想過這個問題,聖經提到了幾種處理方式;在若瑟的故事中,便觸到了這個問題。

在七年豐收期間,若瑟徵收了農民收成的五分之一,大概給錢很少(創四十一34)。荒年來到後,大家先是用錢購買政府儲存的食糧。把錢用光後,若瑟要求民眾用家畜交換,最後用田地。結果所謂的「生產工具」都成了公家的。「由此若瑟為埃及的田地立了法例,至今有效;(收成的)五分之一應歸法郎;只有司祭的田地例外,不歸法郎」(四十七)。

根據其他方面的文獻,上述之埃及田地賦稅及廟產制度是在公前一五八O年開始的,晚於若瑟年代。聖經作者把這事歸在若瑟名下,可能是為給後世猶太社會當局提供一份參考資料。但猶太人回到福地後,採用了別的措施。

聖經裡常提「十二支族」。這是根據雅各伯的十二個兒子區分的。猶太人佔領巴力斯坦後分地盤時,肋未的後代沒有分到田地,而分到了四十八座城市(蘇二十一)。以後也不許他們在都市以外購置不動產;在原則上他們是專門在宗教界服務的,靠薪水生活,等於現代的公務員(關於上述問題,舊約的資料不絕對一致)。

後來耶穌要求專職傳道人員,「變賣你所有的施捨給窮人」(瑪十九21),「因為工人自當有他的食物」,該有合理的待遇(瑪十10),並不是全新的構想。他的動機不是救濟窮人;窮人永遠救濟不完,「你們常有窮人和你們在一起」(若十二 8)。耶穌的目的是使專職傳道人員不為理財營利分心,對經濟活動問題站在超然的立場。

根據喜年制度,似乎該假定猶太人當初分配田地時各小家族之間是按平均原則:「在這喜年內,人各歸其祖產。為此如你賣給你的同胞產業,或由你的同胞購買,你們不可彼此欺壓,你應照上次喜年的年數(計算價錢)……因為他賣給你的是物產的數目(從現在到下一個喜年的物產;也就是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肋二十五14)。

哥哥無子嗣去世,兄弟有責任娶寡嫂為妻之制度,表面是為給亡兄立嗣,但也牽涉到遺產繼承問題;這制度使祖產不致流落到外人手裡。「如果兄弟住在一起,其中一個沒有留下兒子就死了;死者的妻子,不可出嫁外人;丈夫的兄弟應走近她。以她為妻,對她履行(死去的)兄弟的義務。她所生的長子,應歸亡兄名下,免得他的名由以色列中消滅」(申二十五,創三十八,參看盧德傳四)。

為管理群體之經濟活動,近代出現了兩種對立的模式,即資本主義,和共產或社會主義。到了今日,大家已經不像在紙上談兵階段時那樣天真,知道二者都各有利弊。同時兩種社會也都在設法消除弊端,逐漸向中庸之道靠攏。共產社會放鬆了管制,以求通盤計劃不致窒息個體之行動興趣;資本社會則在加強社會福利措施,設法照顧弱小,防止壟斷及弱肉強食。

在教會初期,曾一度出現共產現象:「在他們中,沒有一個貧乏的人,因為凡有田地和房產的,賣了以後,都把賣得的價錢帶來,放在宗徒們腳前,照每人所需要的分配」(宗四32等)。但是很快就出現了弊端,怨言百出(宗六1;參看宗五)。後來因了教難,耶路撒冷的信徒逃散到其他各地,這個出於一時熱情衝動的試驗也就無疾而終。

新約與舊約的主要差別之一,在於新約使兩種價值標準,成為兩個各自獨立的價值系統。一方面是以群體利益和社會紀律為至高指導原則的政治組織和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是以安頓個體之精神和情感為要務的宗教和道德。這兩個價值系統,不可直接互相干涉。耶穌不抵制羅馬的統治:「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瑪二十二21)。

基督徒憑個人的良知,也許可以搞革命,但絕對不可用基督教義的名義。在原則上,基督徒該是改良主義者:「天國(即理想社會)好似酵母,女人取來藏在三斗麵裏,直到全部發了酵」(瑪十三33)。

新約也不直接反對任何社會經濟制度。過去天主教堅決反共,是因為共產主義立意消滅宗教。新約有關救助窮人的那些勸言,假定不反對財物私有制度。但是身居政治要職,或企業家基督徒,不可誤以為周濟些零星的窮人,便盡到了基督徒的使命;因為福音推展的不只是所謂的「婦女之仁」,也包括較遠較廣的整體關切:「你們先該尋求天國(即理想社會」及其正義」(瑪六33)。(註:此文於民國80年6月1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107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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