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約的人生最高指導原則是恩愛,為使這原則發揮正確作用,須有兩個互相牽制又相輔相成的原理協助,姑名之為中和與中庸原理。這兩個名詞是出自「中庸」一書,但這裡講的不必與那裡完全相同。此外卡繆講的「全體性」與「個體性」,尼采的主人道德與奴隸道德,柏格森的開明道德與封閉道德,都與這裡的問題相關。

中庸原理是把社會整體之需要視為優先或唯一關切層面的價值觀。按這觀點,個體本身不是目的,只是社會之材料、工具或齒輪;他的行動是否合理,在於是否合於全體之利益。因此中庸也就等於「中用」;這原理離不開社會功利觀點。螞蟻和蜜蜂是這種群體生活的理想模式,最合墨子「尚同」,及荀子「以類行雜,以一行萬」之想望,這原理有走向極權和專制的趨勢,而個體淪為奴隸。新約批判的禮法意識形態便是這類現象。

中和原理是把個體本身看為目的。其行為是否合理,不是看對他人或社會是有益或有害,而看是否合於他本身的需要。這原理有走向為我主義和無政府主義的趨勢。

在極端情況,這兩個原理互相衝突;而且極權與無政府主義能形成惡性循環。這種情勢之形成,不能只怪罪某一方,無論是二二八事件或天安門事件。但這情勢不是必然的;二者之衝突該能化解,使之成為相輔相成的生活指導原理。

先從個體之角度來說。人有許多需要,但人也是個整體;無限制地追求某種需要之滿足,以致破壞其他需要之滿足,不是忠於自己,不可能感到幸福。例如無限制地追求口腹之享受,一定害到健康,結果得不償失。而人也有較高級的需要,如親情,友誼,榮譽感,價值感,歸屬感,成就感等。這些需要雖不像飢渴那樣明顯迫切,但若得不到合適的安頓,也不可能感到生活美滿。所以正確的中和原理,該是以自我之統一和諧人格之需要當行為是否正當之標準。故中庸說:「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

人自然就是社會動物;只有在群體中,他的歸屬感價值感等需要才能得到滿足。就連物質方面的需要,也是在積極合作的群體中,才能得到較多的滿足。在不講道義的社會,今天屬於你的東西,難保明天仍是你的。在進步社會靠救濟金生活者得到的物質享受,實際高於許多在落後社會有成就的人。所以中和原理要求人積極關切群體之需要。敵視中庸原理,不是忠於人,也不是忠於自己

反過來說,正確的中庸原理也該尊重中和原理之要求。因為中庸對個體活動之限制,只能是手段,群體之利益才是其存在理由和目的。老子等人固然認為,把人的活動簡化到最低本能範圍是最理想的境界。然而那恐怕不是大自然的本意。智能在生物界的出現,破壞了原始本能之平衡,乃是為了實現更複雜和多彩多姿的平衡。按這觀點,全體最大的利益,在於使每一個體充分發揮其創新和建樹能力。因此,為了管制而管制的中庸,與其自身之存在目的互相矛盾。正當的中庸,不該只顧眼前的表面公平,也要給下一步的發展留點餘地,使個體有創新的機會和奮勉的興趣。

由此可見,無論個體或社會,若只重視靜態的平衡,發揮的只是小用,在動態平衡中才能發揮其大用。「大器晚成」,為調配其結構所需時間較長。急於達到合理狀態,必然會犧牲某些可用之材。耶穌是「匠人棄而不用的廢石,反而成了屋角的基石」(瑪二十一42)。在發展過程中,中和與中庸原理之間保持一點張力,是社會健康的可喜現象。一面倒的局勢阻礙發育和進步。少年老成的代價是安於庸俗和平凡。

按新約的構想,世俗政權是中庸原理之代言人,其任務是維持並推展社會之和諧。教會是中和原理之代言人,其任務是協助個體培養和諧的人格。有健全的個體,才有健全的社會。政府與教會之間雖然能有張力,但不是敵對關係,也不可彼此直接干預。

西方社會之發展過程曲折,是因為基督徒未能忠於新約的精神。最嚴重的偏差,是因了希臘厭世哲學之迷惑,大家忘了福音之終極嚮往是實現理想社會。教會對改善社會固然有許多貢獻,而且在宗教革命以後成立的天主教之修行團體,幾乎無一不是以某種社會工作為宗旨。但教會未使大家注意,改善社會是每個人的責任。

在政治方面,從第四世紀起,教會幾乎便成了社會現實秩序之保鏢。結果改革社會之工作,落到了以仇恨為動力的人手裡。這是西方社會的不幸,也是人類的不幸;中國人付出了很重的代價。(註:此文於民國81321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147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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