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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行動最初完全景由本能支配;隨著知識的增加,經過思考而由自己抉擇的行動範圍逐漸擴大。但是因為人永遠達不到全知的地步,他的任何抉擇也不能完全擺脫含有未知數的「信以為然」之知識的限度。而且信以為然之知識在現實生活中的影響極廣;一人若妄想自己的每一抉擇只以絕對正確可靠的知識為依據,就得永遠觀望下去,一步也不該動。

  如果一位什麼發明家敢公開聲明:「除了眼可見手可摸的東西外,我什麼也不信」,這證明他根本不理解自己。在任何發明或藝術創作之起點處的靈感,原來都只是信以為然的設想,看不到,摸不到。發明家幸運,只因為他猜對了,又找到了證據;發明是把信以為然變成明確知識的過程。有「心想」,才能有「事成」。發明家是勇於相信、但不甘心停留在信以為然之心理狀態的人。

  一個有自知之明又會自愛的人,不該因了自己在某個領域的一點成就,便像以賣笑為生的人那樣,到處搶鏡頭,製造傳播新的迷信。而一個社會,若拿一個毫無哲學素養,根本不理解自己的人當萬能偶像崇拜,前景實在堪虞。

  在絕對可靠的知識與信以為然的知識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在信以為然的部分,又可分為正信與迷信;二者之界限也不明確。在沒有比較的情況下,迷信的人不易知道自己迷信。又因為人有惰性,自然有排斥新觀念的傾向。先知常有極沈痛的無力感。「有誰會相信我們的報導呢?」(依五十三1)。孔子感歎說:「知我者其天乎?」耶穌為何哭泣呢?有些原始部落在原地踏步不知已多少萬年,在外來的強勢文化的壓力下才打破因循。

  原始部落信以為然的知識有兩大類別:一是巫術,一是禁忌。巫術是得到某正面效果的方法,禁忌是避免某不幸效果的方法。在文明人眼中這都是迷信,因為其所假定的因果關係毫無根據,或極不可靠。這裡只討論禁忌與人生的關係。

  禁忌多少有些經驗為其依據,對無知大眾有些正面功能。就連比較進步社會的法律,也要靠禁忌式的心理反應,才能發揮效用。現代法典裡的各種禁令,也不講立法理由。如果大家認為,只有自己的行為必然直接破壞法律所保護的價值時,才有責任尊重法律之規定,法律必成虛文。如果只有我一人走私,對社會經濟之運作系統及守法商人之正當權益的破壞幾乎是零。

  近代理性主義及個人功利主義的氣燄高漲,與個人眼前利益沒有直接關係的規範很難受到尊重;尊重這些規範的人常被譏為迂腐。這可以說是文明社會一切危機的根源,如青少年犯罪及離婚率等之快速增加,政治走向的搖擺不定。這種危機在模仿西方社會的國家裡,似乎更為嚴重。

  人類固然該以冷靜理性檢討各種行為之實效,使人逐漸從本能的自我,走向自覺自願的自我。但是顧全大體和有責任感的文明人,不該太急功好利,而該以清醒意識,刻意培養一些自己看不到摸不到利益的禁忌式行為模式。

  舊約裡有些禮法,是故意製造和利用禁忌式的心理反應,最明顯的例子是關於「血」的那些禁令:不可吃血及帶血的肉;死刑從遠處用石頭砸或用火燒;婦女在月經時及產後算是不潔的,他人不可接觸……這都是為使人對血養成本能式的懼怕心理,以減少殘暴行為。按創世紀的口氣,這好似是上帝准許人吃肉的交換條件(創九2等)。

  上述這些措施或禁忌,對減少社會上的暴行當然有些作用,但也不可誇大高估其實際效能。回教接受舊約這些禮法,但是目前世界上最囂張的恐怖主義者,可能是偏激的回教徒。佛教對中國大眾的影響極廣,並主張不可殺生;然而中國過去卻常有因了仇恨而吃人肉喝人血的事件,雖然無法證明這些人是佛教徒。

  此外,一個習俗或制度是好是壞,不能只想其正面目的,也該知道可能產生什麼反作用。新教有一個派別,耶和華見證人,主張不可以輸血及動手術,顯然是食古不化,也沒有摸到新約反對把禮法僵化的精神。

  耶穌在安息日治病時,質問死守禮法的人說:「我問你們:安息日是許行善呢?還是許作惡呢?是救命呢?還是喪命呢?」(路六9等)。反對派也有道理:「有六天應當工作……但不可在安息日這一天」 (路十三14)。但是在不能等待的緊急情況呢?

  在耶穌講的善心的撒瑪黎雅人故事中,司祭及肋未人不肯救助被強盜打傷的旅客,很可能是死守舊約禁忌的效果:舊約禁止碰血,也不許隨便碰屍體(路十25等)。

  上帝給了人類理性,是為使人更能掌握自己的命運,人該善加運用。把血看為神聖不可侵犯的東西,是極健康的心理。但是把上帝保護生命的措施,變成妨害生命的措施,乃是「用羊奶煮羊羔」,是上帝最痛恨的(出三十四26(註:此文於民國8864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459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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