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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類絕大部份的糾紛,都是食與色兩個問題引發出來的:一是財物之爭,一是男女之爭。瑪竇福音第五章把男女關係列為人際責任三組問題中的一組,分為婚外關係和夫妻關係兩項問題。不可忘記,這裡仍是以尊重他人之正當權益為思考重心,跟討論其他兩組問題時的立場一樣,而不是從修養之觀點立論。

        「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剜出它來,從你身上扔掉,因為喪失你一個肢體,比你全身投入地獄裡,為你更好。若是你的右手使你跌倒,砍下來……」(瑪五27等)。

        這裡顯然也有誇張語氣,表陳技巧也與尊重他人之生命身體問題時一樣,即不正面討論最嚴重的情況。但耶穌不再用司法術語,而改用來世處罰強調其嚴重程度,可能因為他不認同舊約裡規定的相關處罰。

        按舊約法律,強姦者及一方為已婚或已訂婚者之通姦者,皆可處以死刑。(肋二十10等;申二十二22等)。雖然舊約之司法程序有點特別,實際被處死刑的可能並不很多,因為罪狀判定後,告發者須親手當眾把犯人打死(申十七7)。雙方若無深仇大恨,一般不會出面告發。但法律條文仍能被人濫用。請看耶穌處理的一個案例:

        耶穌的仇人知道他主張慈悲;為逼他公開與傳統法律衝突,捉到一個通姦的婦女,拉到他面前問他:「師傅!這婦人是正在犯姦淫時被捉住的,在法律上,梅瑟命令我們該用石頭砸死這樣的婦人;可是,你說什麼呢?」耶穌不理他們,卻彎下腰用指頭在地上寫字。逼問多次後,耶穌直起身來說:「你們中間誰沒有罪,先向她投石罷!」說完他繼續在地上寫字(若八)。

        起鬨的群眾是沒有理性的,什麼壞事都做得出來;講話沒有用,大家聽不進去,該先使大家安靜下來。耶穌在地上寫字是個巧妙方法,使大家的注意力從淫婦轉到自己身上。在耶穌未講話前,淫婦不會受什麼傷害。耶穌寫的字該與當時的問題有關,舊約這段話就很合適:「我要賜給你們一顆新心,在你們五內放上一種新的精神,從你們肉身內取去鐵石的心,給你們換上一顆血肉的心」(則三十六26)。

        「他們一聽這話,就從年老的開始到年幼的,一個一個地都溜走了,只留下耶穌一人和站在那裡的婦人。」耶穌的徒弟當中沒有溜走(若八9)。這並非因為年老的一生犯罪較多,而是比較懂事,知道無戲可看了。然與這婦人沒有深仇大恨的人,不可能願意當眾把她打死。。『經師和法利塞人』一般說來只是有點食古不化的書生,多少還有點教養,不會去監視別人的妻子有無外遇,他們可能是巧遇這婦人通姦,未加深思,覺得是給耶穌出個難題的好機會。專管別人家閒事,搬弄是非的人,也不可能受大家尊重。

        眾人散去後,耶穌問淫婦:「婦人!他們在那裡呢?沒有人定你的罪嗎?」她說:「主(等於『先生』)!沒有人。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罷!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若八10等)。

        不定罪,所以談不上赦罪。處罰淫婦與否,是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主要是他丈夫的權利;外人無權處罰,也沒有資格寬赦,緃然是教會。妄想插上一把,是假正經,假熱心,只給當事人增加困擾。如果他丈夫不願殺她,誰有資格殺她?公婆也不該給兒子施加壓力。

        「比全身投入地獄裡好」,這話不是說,「有意貪戀有夫之婦」,一定該下地獄;只是說若不及時自我約束,最後有此可能。在舊約的勸世文學中,有許多討論外遇之害的章節,不在此贅述。這些作者都是男性,語氣主要是警告男人:壞女人可怕!這不該解讀為性別歧視,最多能說這是出於男人的自衛心理。在現代社會,女性的自主能力提高了,也該知道自衛,該有人多提醒女性:壞男人非常可怕。

        舊約裡所謂「十誡」的原文,關於「貪戀」是這樣說的:「你不可貪你近人的房舍,不可貪戀你近人的妻子、僕人、婢女、牛驢及你近人的一切」(出二十17;申五21)。

        瑪竇福音與舊約之用字有點出入,耶路撒冷聖經法文版把瑪竇的話譯為:「為了貪戀婦女(有夫之婦)而注視她的」,更為精確。在路上偶而遇上一位花容玉貎的美女,心裡有喜愛的感覺,是人不能直接管制的本能反應,沒有罪過可言。但是「為了貪戀而注視」,如製造見面的機會等,就開始有責任問題了。罪過大小,該看能對「雙方」產生的不良後果之嚴重程度。再說一次,瑪五之關切重心是他人的權益,不是修養問題。

        有些人主張,罪過不該區分大小;任何罪過都是得罪無限的天主,所以都無限嚴重。這立場既與聖經資料不符,在培育人格的功能方面也有嚴重弊端。人的關注能力有限;在小事上吹毛求疵,事事要求幾何式的精準完美,縱然不致因了極度緊張而得精神病,完全喪失自我控制的能力,也會眼光如豆,無力關照大局。故此耶穌批評抱嚴肅主義的法利塞人說:「你們濾出蚊蚋,卻吞下了駱駝」(瑪二十三24)。按舊約的法律,駱駝不可食用,在此指重大罪惡。

        在一具體情況,天主的意願是什麼,人無法直接知道。某個行為是罪惡,是因為對現世人生有破壞作用;這是人容易直接知道的。至於行動意願是強或弱,主要是靠動機,即人意識到的值得或不值得之理由。有條理的人生,固然該有個終極目標;但是太空泛遙遠的理由,既不能告訴人某一具體行為的善惡程度,推動意志的作用也極有限,可說華而不實。覺得金錢得來不易的人,怕費錢比怕下地獄的心情功能也許更好,也不會有時忘記。各派基督徒在培訓信徒的道德意識時 ,很少講解各種罪行有那些直接和間接的破壞作用,結果有些虔誠熱心的信徒,處世為人的方式卻毫不可愛。

        第二項問題是夫妻責任。「古人又說:『誰若休妻,就該給他休書。』我卻對你們說:除非為了淫亂,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不管是否另娶),便是叫她受姦污(等於把她推向別的男人);並且誰若娶被休的婦人,就是犯姦淫」(瑪五31等)。瑪爾谷的記述有些不同:「若休自己的妻子而另娶,就是犯姦淫,辜負妻子;若妻子離棄自己的丈夫而另嫁,也是犯姦淫」(谷十11)。路加的記述最簡短,放的位置也很牽強,與上下文毫無關係:「凡休妻另娶的,是犯姦淫;那娶人所休的妻子的,也是犯姦淫」(路十六18)。若望未討論離婚問題。                               

        這個話題是傳統道學家引起的:「許不許人為『任何緣故』休自己的妻子?」(瑪十九2;谷十2)。當時的道學家分為兩派:自由派主張因了任何理由皆可休妻,例如因為愛上了另一個女人;嚴格派主張只有妻子有外遇時可以休妻。瑪竇多出的但書「除非」,該放在這個思想背景中理解。

        有人主張那句但書該譯為:「除非因為是姘居」,即原來不是正式合法夫妻(天主教通用中譯)。希臘原文porneia一般是指淫亂,雖然也不排除姘居之情況。但是若指姘居,但書好似就成了廢話。不是正式婚姻當然可以分手;同居十天也是姘居。

        此外也該追問:為何瑪爾谷和路加不提這句但書呢?前面已經說過,在猶太社會,妻子若有外遇,丈夫可以告發並處以死刑。在丈夫忍無可忍的情況,誰能使他不用這種合法手段呢?與其演變到這種結局,還不如早日分手為妙。早日合法分手,也可減少情殺等案件。在希臘羅馬社會,沒有外遇處死刑的法律;但為猶太讀者寫的瑪竇福音,這句但書是必要的。

        按舊約法律,訂婚與結婚之權利義務是一樣的。耶穌的母親「許配於若瑟後,在同居前,她因聖神有孕的事已顯示出來。她的丈夫若瑟,『因是義人』,不願公開羞辱她,有意暗暗地休退她」(瑪一18)。如果絕對不可離婚,不用公開程序解除婚約,難道就不是把她推向別的男人,「叫她受姦污」嗎?怎能反而說若瑟是義人呢?

        舊約關於離婚沒有系統化的詳細規範,原則上與當時四周民族的規定一樣,但是多出了「該給休書」之要求。這是為使男人事前慎重考慮,同時也是保障被休之妻子以後不再被干擾:「那休她的前夫,在她受了污辱(或另嫁?)之後,不能再娶她為妻」(申二十四1等)。休書可使她不再受前夫的任何騷擾。

        按舊約的法律,女性可以休夫嗎?娶了買來的婢女的人,「若主人為自己另娶了一個,對前妻的飲食、衣服與合歡之誼,不可缺少。若對她不實行這三條,她可以離去,無須贖金或代價」(出二十一8等)。若娶的是女戰俘,「以後你如果不喜歡她,應讓她隨意離去,不能將她賣錢,也不能以她為奴」(申二十一10等)。明媒正娶的,可能反而沒有這種權利嗎?

        上引三處舊約,都有保護女方之權益的意味。瑪竇的「便是叫她受姦污」,和瑪爾谷的「辜負妻子」,也是以女方之權益為思考重心。這樣的話,瑪竇接下來那句話,就顯得與整體立法精神格格不入了:「並且誰若娶被休的婦人,就是犯姦淫」。耶穌可能比舊約對無辜的一方冷酷嗎?問題是出在那裡呢?

        請先看希臘原文「誰若」中的「誰」字(OS)。在前半段話開頭,這個字前面有「任何或無論」(Pas),這個字當然該是不定代名詞「誰」;但在後半句,這個字也可以譯為「他」,甚而也可能是指示代名詞「那個人」。這樣的話,後半句則是順著但書說的,「那個人」是指前夫,並把舊約說的妻子被休後的各種可能遭遇省略,等於說:無論前夫是否曾另娶,也無論妻子被休後是否又嫁過人,前夫如果再娶她也算是淫亂。這是為使被休的妻子不再受前夫任何騷擾。瑪五的六次「古人說」也都不是精確引述舊約,只是大意。

        在各種希臘文古抄本之間,這句話也有些出入。有些古抄本不是「並且誰若」,而是「並且誰(或他)姦污被休者」。另一些古抄本在「娶」後面有「藉口」字樣。二者大概都是指先通姦,為了女人拿到休書後男人好娶她。這是古抄本專家該清理核對的問題,在此不再深入討論。

        按瑪竇和瑪爾谷之記述,在耶穌與傳統道學家討論完離婚問題之後,都有耶穌祝福兒童之情節。「那時,有人給耶穌領來一些小孩子,要給他們覆手祈禱」(瑪十九13;谷十13)。這情節不該是出於偶然;大概是耶穌討論離婚時,提到離婚及再婚是否合理,也該把子女的權益盤算在內。那些愛護子女的父母聽了非常高興,當場便請耶穌祝福他們的小孩。

        在討論福音裡的離婚問題時,也不可不顧保祿書信裡的資訊。不可輕易假定保祿不知道耶穌絕對不許離婚的原則,而該理解他說的是耶穌沒有直接提到的可以離婚的各種情況中的一種情況。此外,也不可忘記,前面討論發誓時提到的耶穌看事情的原則:他反對從程序或形式有效或無效的角度看問題,而該以當事人之實質合理權益為思考重心(瑪二十三16)。

        保祿說:「對其餘的人,是我說,而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主的妻子……某婦人有不信主的丈夫……若不信主的一方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在這種情形之下,兄弟或姐妹(即信徒)不必受拘束(可以再婚),天主召叫了我們原是為和平」(格前七12等)。在教會初期,夫妻信仰不同的家庭可能不少。

        舊約不禁止多妻,雖然多次提到多妻能引生許多糾紛。雅歌推崇專一的愛情:「皇后六十,嬪妃八十,少女無數,但是,我的鴿子,我的完人,只有一個……少女見了她,都稱她有福;皇后與嬪妃也都讚揚她」(六8等)。不必與別的女人爭寵的女人,確實幸運。

        新約禁止多妻嗎?論到當神職人員的資格保祿說:「監督必須是無可指摘的……(希臘原文不重複動詞「是」)一個妻子的丈夫……善於管理自己的家庭,使子女們服從……」執事也是一樣(弟前三1等)。「監督」這個名稱就是後世所謂的「主教」;而「長老」即後世所謂的神父。但那時代主教與神父之職位的區分還不清楚(鐸一5等)。

        如果一般信徒也不許多妻,「一個妻子的丈夫」就是廢話。天主教通用中文聖經譯為「只做過一個妻子的丈夫」,更是天大的笑話。有子女又正好喪偶的男人能有多少?

        保祿的另一段話,也該放在舊約和羅馬之婚姻法的背景中理解:「若有人以為對自己的童女待的不合宜,怕她過了韶華年齡,又事在必行,他就可以隨意辦理,使(她)結婚,不算犯罪。但是誰若心意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而又能隨自己的意願處置(別人沒有干預權),這樣心裡決定了要保存自己的童女,的確作得好;所以,誰若叫自己的童女出嫁,作得好;誰若不叫她出嫁,作得更好」(格前七36等)。

        一般認為這裡仍在繼續討論獨身問題,「童女」是指女兒。但為何不直說女兒?又為何不提兒子的獨身問題呢?使女兒出嫁「不算犯罪」,豈不是廢話嗎?其實「童女」是指女奴;「不合宜」該譯為「可恥」,如主人或少主與女奴有性關係。「事在必行」是指女奴懷了孕,或元配要把她趕出家門。保祿不敢硬要主人收女奴為妻或為妾,因為元配可能不容;並且正式娶女奴為妻,能影響主人的社會地位。

        羅馬和希臘社會的階級歧視非常嚴重。第五世紀的奧斯定與給他生了一個兒子的女人,一直只是同居,最後在母親的壓力下,把她趕出家門。僵化的一夫一妻制,未必對每個男人或每個女人都較有利;有時元配受到的傷害恐怕更大。「兩害取其輕」是不得不重視的原則,以免造成更慘的悲劇。耶穌不是不識時務的幻想家;他更不可能冷酷到剝奪無辜一方之再婚權利。

        但是預防勝過補救。在工商業社會的小家庭中,婚姻成敗,全看小兩口怎樣彼此協調,婚前教育成了迫切的課題。但若只講生理的需要,而不重視情緒和感情的控制能力,不尊重他人的權益,這種婚前教育對婚姻只有破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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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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