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瑪竇福音第五章至第七章這組言論,一般稱為山中講詞或山中聖訓。第六及第七章,是按耶穌受誘惑故事指出之人生三種動機,各提出了三項教訓;這已在前面討論。第七章結尾有兩段總結論,留在以後討論。第五章前兩段話可視為山中講詞的緒論。第一大段,所謂「真福八端」,問題比較複雜,留待另外分析。第二段話的精神與總結論前後呼應,在以後一起討論。第三段話等於是隨後提出的六項問題之緒論。

        「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和先知(指全部舊約);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一畫也決不會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完成。所以,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也這樣教訓人,在天國裡將稱為最小的;但誰若實行,也這樣教訓人,這人在天國裡將稱為大的。我告訴你們: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你們決進不了天國」。(瑪五17等)。

        這是為說明新約與舊約之繼往開來的傳承關係。所謂「成全」舊約,用平實的話說,便是基督徒的表現,該超越以嚴格奉公守法自豪的傳統道學家、經師和法利塞人的表現。但這不是指基督徒比他們更重視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而是比他們更重視他人的權益。與他人之權益沒有直接關係的社會規範該存或該廢,例如守安息日的方式等,將在討論情理與法理問題時再提出說明。

        隨後的六項問題,每項都先說:「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所說的都是舊約裡的主張。耶穌不用「梅瑟(摩西)說」,是為避免與梅瑟的權威直接衝突。在那時的猶太社會,當初訂立法律制度的梅瑟是絕對的權威;對梅瑟失敬,會引起大眾強烈的反感。

        六項問題原來該分為三組,兩項問題為一組,但在目前的排列順序中不易看清。第二及第三項是關於男女關係,該是一組。第五及第六項說的是該怎樣對待壞人和仇人,也構成一組。所以第一項和第四項也該構成一組,是關於他人的一般權益。此外,這六項訓示之思考重心,都是他人的權益,不可把焦點轉到行為動機和修養問題。雖然為能做到這些要求,該有修練過程。第六章及第七章之思考重心才是動機和修養。

        「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誰若殺了人,應受裁判。』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誰若說(弟兄是)『傻子』就要受議會的裁判;誰若說(他是)『瘋子』就要受火獄的罰……」(瑪五21等)。

        耶穌用「尊重他人之榮譽」與「尊重他人之生命身體」的類比方法,強調出該尊重他人之生命身體到什麼程度。「議會」是猶太社會的最高司法機構;「火獄」(gehenna)原是耶路撒冷城外的一處山谷,是燒垃圾的地方,後來指喻地獄。

        「發怒」與罵「傻子」和「瘋子」,不該理解為三項完全獨立的事項。「發怒」是指人的情緒狀態;罵「傻子」等是發怒產生的動作。耶穌的用語雖然非常誇張,但不可能產生弊端,被人濫用。議會不可能受理這類小事;如果受理,也不會判那樣重的處罰。

        舊約晚期作品原來就很重視人格尊嚴的問題。傷害他人的自尊,後果可能比破壞他人的財物嚴重。德訓篇說:「鞭打存青痕,舌擊碎人骨。劍刺死的人雖多,還不如舌害死的人多」(二十八21)。保祿說:「無論是淫蕩的,或拜偶像的……『辱罵人的』、勒索人的,都不得承繼天主的國」(格前六10)。

        耶穌又進一步指出,尊重他人的權益比人對神的義務重要:「所以你若在祭壇前,要獻你的禮物時,在那裡想起你的弟兄有什麼怨你的事,就把你的禮物留在那裡,留在祭壇前,先去與你的弟兄和好,然後再來獻你的禮物」(瑪五23等)。耶穌在另一處引用歐瑟亞(何西阿)先知的話說:「我(天主)喜歡仁愛勝過祭獻」(瑪十二7;歐六6。參看公審判評量功過的標準,瑪二十五31等)。各種宗教的信徒,敬神怕神的心情,都遠比敬人怕人的心情強烈;可惜各派基督徒的領導人員也很少向信徒強調耶穌這項主張。

        接下來耶穌告訴信徒,該及早把恩怨帳目結清:「當你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趕快與他和解,免得對頭把你交與判官,判官交給差役,把你投在獄裡。我實在告訴你:非到你還了最後的一文,決不能從那裡出來」(瑪五25等)。

        在耶穌講的君王與臣僕算帳的故事中,一個欠了君王許多錢財的僕人,因哀求君王而免除了他的一切債務。他離去時路上遇到一個欠他一些小錢的同伴,因無力立刻償還,他便把他送到官府,投在獄裡(瑪十八23等)。這故事之最後結論,與瑪五的話非常相似。

        所以「在路上」能有現世和來世兩層意義。天主教相信有煉獄,即死後受有期限處罰的地方,不是指永無超度之日的地獄。按這種構想,人生在世的大小過錯,死後都會受到適當的處罰。

        但在現世層面,耶穌的話不絕對正確。至少按我國現在的司法運作方式,法官並不重視受害人是否得到合理的補償;循法律途徑,事實上許多受害人得不到合理的補償。但耶穌的教訓在現世範圍仍然值得重視。你不可認為別人好欺便肆無忌憚。人在絕望時,什麼報復手段都可能採用;為了爭執少許的財物,你就可能喪了小命。

        關於尊重他人的權益,耶穌提出的第二項教訓是該誠實無欺:「你們又一向聽過對古人說:『不可發虛誓!要向上主償還你的誓願!』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總不可發誓:不可指天(發誓)因為天是天主的寶座;不可指地……」(瑪五33;雅五12等)。

        在希臘原文中,「誓」與「願」是同一個字;但按這裡的語氣,該分為兩件事情。接下來耶穌不討論許願問題,可能因為許願牽涉到宗教當局的利益,比較敏感。但按上下文的精神,該理解耶穌也反對許願,否則他不必提到許願。

        不過這裡的關切重心確實是他人的權益;按作者原來之設計,這段話該是放在緊接第一項尊重他人之生命身體和榮譽話題之後。但因為在發誓話題中提到天主,而在第一項話題結尾前不遠處提到給天主獻禮物,讀者可能誤把思考重心放在人神關係上去;為避免這種誤會,不知何人便用男女關係話題把兩段話隔開了。但實際效果不大,許多人仍然只關心人神關係。

        發誓的目的,是為使他人相信你的話或你的承諾真實可靠,天主不是直接的利害關係者,只是見證和擔保者。但是無論你有無欺騙之企圖,這都是對神失敬。耶穌主要用這方面的理由反對發誓。在其他情況,利用神的名義,鼓吹無知大眾支持或反對什麼,也是對神失敬,不是健康的宗教現象;這種情緒化的態度也不能使問題得到就事論事的合理解決,反而使外人對這宗教產生反感。

        在發誓者的心理方面,他是感到自己在他人眼中的信用價值不足,才利用神提高自己的身價。這是我們已分析過的第二個行為動機虛榮心作祟。喜歡發誓和說大話的人,事實上多不可靠,「輕諾寡信」,容易使他人上當。「時常起誓的人,必惡貫滿盈」(德二十三12)。耶穌關切的是他人的權益,故結論說:「你們的話該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其他多餘的,便是出於邪惡」(瑪五37)。

        按法律觀點,發誓是屬於契約的「形式面」(form);形式合於法律的規定,契約便是有效,否則無故。當時的道學家討論誓言時只重視形式是否有效。耶穌批評他們說:「禍哉,你們瞎眼的嚮導!你們說:誰若指著聖所(聖殿中最神聖的地方)起誓,不算什麼;但是誰若指著聖所的金子起誓,就該還願。又昏又瞎的人哪!究竟什麼更貴重:是金子或是那使金子成為聖的聖所?……」(瑪二十三16等)。這裡也是把誓與願兩個問題同等看待。

        耶穌關切的重心既然是他人的實質權益,故無論是單方的承諾或是雙方的協定,也不管是出於什麼形式,有或沒有字據,都該信守諾言,否則可能使他人因周轉不靈等情勢而傾家盪產。在小事上不守信用,也使他人浪費心力。耶穌反對發誓,只是為免他人高估你的實力而受害。但是官方如法院或利害關係人要求人發誓時,只要不存欺騙意圖就可以發誓,與自動發誓不是同類問題。

        舊約晚期的作品,主張有時可以解約,例如在承諾時錯估了自己的實力,或因了情勢的改變而失去了履行諾言的能力,但該得到對方的同意,也就等於該給對方合理的補償(箴六1等)。

        各種宗教的信徒都有向神許願的衝動,禁止也沒有用。舊約之宗教法的相關規定,只是為使許願可能產生的精神困擾降到最低程度。至少舊約晚期的思想家絕不鼓勵許願:「不許願好過許而不還。不要放任你的口,使你陷於罪惡,免得使你在使者(宗教當局)前說是『許錯了』(而請求解願)。為何要天主因你這句話(許的願)而發怒,破壞你手中的工作?」(訓五4)何必為了還願而破壞你的實力之合理分配和運作呢?

        這裡並非說不還願一定受到神的處罰,但是因了怕神的心理,一定會心神不寧。宗教當局准許解願,也未必能使人絕對心安。發誓和許願都破壞務實的精神。按我的實力現在該做什麼就做什麼,不可亂開空頭支票。

        第二及第三項話題是男女關係,留待另外討論。第五和第六項話題是怎樣對待壞人和仇人,分為兩種情況;第五項指發生衝突的當時,第六項指在衝突發生以後。

        「你們一向聽說過:『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我卻對你們說:不要抵抗惡人;而且,若有人掌擊你的右頰,你把另一面也轉給他。那願與你爭訟,拿你內衣的,你連外衣也讓給他……」(瑪五38等)。

        耶穌的用語顯然誇張,但原則絕對正確,有極寶貴的實用價值。這些話只指在發生衝突的當時,信徒不可動氣,該絕對冷靜,採低姿態。婦女遭人強暴時,若不反抗,被殺人滅口的可能性較小;遇到搶匪時若不抵抗,也比較不會賠上生命身體的安全。下面的話也該按這精神理解,即只指暫時不要動氣:「求你的,就給他;願向你借貸的,你不要拒絕」(瑪五42)。但耶穌沒有答應若望的母親希望兩個兒子將來掌管大權的要求(瑪二23)。

        在心平氣和之後,你若認為受害太重,該討回公道,也該採和平手段,按耶穌指示的步驟進行:「如果你的弟兄得罪了你,(在你心平氣和之後)去,要在你和他獨處的時候,規勸他(不要張揚,給他留面子);如果他聽從了你(而認錯),你便賺得了你的兄弟(和好如初)。但他如果不聽,你就另帶上一個或兩個人,為叫任何事,憑兩個或三個人的口供得以成立……」(瑪十八19等)。

        有些譯本把「得罪了你」改為「犯了罪」,這樣則與耶穌的「不可批評他人」之教訓衝突(瑪七1等)。此外,在這段話之後,耶穌要求信徒寬恕他人「七十七個七次」,針對的是同一個問題,即私人爭公道的問題,而不是教訓他人,更不可能是向教會當局「告密」。一個人破壞的若不是我的權益,我沒有資格寬恕。

        耶穌接著說;「若是他也不聽從他們,你要告訴教會;如果他連教會(的裁判)也不聽從,你就將他看作外教人或稅吏」,即不再與他交往,但似乎不是指開除教籍,使其他信徒也不再與他交往(瑪十八17)。

        「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十八18)。根據接下來耶穌鼓勵和氣團結及寬恕的話,這段話該是指:受害人不寬赦,天主也不寬赦;受害人不追究,天主也不追究。關於私人之間的恩怨,教會只能有裁判權,不能不顧受害人的權益而任意寬赦。

        「若有人強迫你走一千步,你就同他走兩千步」(瑪五41)。這是指羅馬軍隊行軍時沿途抓勞役運送軍需的問題。既然被抓到了,你最好不要反抗,免遭皮肉之苦。

        上述各層不反抗的教訓,都不是該絕對按死字面奉守。你的反應方式是否正確,主要是看你的實力,其中也包括事後對方可能採用的報復手段。這也是俠客在保護弱小時候該想到的問題。在你冷靜思考之後,若認為縱然須付出重大的代價,也值得反抗,你就可以反抗。所以耶穌在宗教法庭受審時,一個差役打了他一個耳光,他抗議說:「你為什麼打我?」(若十八23)。耶穌既然已經決定以身殉道,其他可能傷害就不值得考慮了。

        第六項訓示是指衝突發生之後該採取的態度:「你們一向聽說過:『你應愛你的近人,恨你的仇人!』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當愛你們的仇人,當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好使你們成為你們在天之父的(好)子女,因為他使太陽上升,光照惡人,也光照義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瑪五43)。

        許多人認為,這是不可能實踐的要求。這種誤解是因為大家只想情感性的「喜愛」,而不想理性的「關愛」。關心並尊重仇人和壞人的正當權益,只要願意,並不難做到。許多沒有什麼修養的人,見到仇人或自己不喜歡的人受到嚴重傷害時,也會感到同情,甚而出面為仇人解難。而且只要是仇恨和報復心理不太強烈的人,都有機會發現仇人也有可愛的一面,說不定最後成為好友。但是尊重仇人和壞人的正當權益,並不排斥受害人事後採取合理的自衛手段,如不再與他交往,開除不適用的員工等等。

        各種宗教的領導人員,都該經常提醒信徒:受仇恨心理支配的人最後佔不到便宜;個人間的仇恨是如此,族群間的仇恨更是如此。箴言說:「你的仇人跌倒,且不要高興」(二十四17;德八8)。另一處說:「人若不控制自己的情緒,就如一座無牆無防的城市」,報復來報復去,最後到處是仇人,防不勝防(箴二十五28)。

[上一章]   [下一章]

(作者:劉俊餘)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iujungh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