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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祿(保羅)在羅馬書第七章,對禮法提出的第二項控訴更加嚴重。他揭發的流弊其實每天都在發生,那就是外在的規範與「本心」衝突,而人沒有勇氣抵抗禮法之壓力,做出違反良知的事情。外在管制越多越專橫的地方,這樣的情事也越多:最悲慘的例子,是國人所謂的「大義滅親」,例如文化大革命時,子女告發父母的歪風。

保祿說:「我所願意的,我偏不作;我所憎恨的,我反而去作。我若去作我所不願意的,這便是承認法律是善的(使良知向法律投降)……因為照我的內心,我是喜悅天主的法律;可是,我發覺在我的肢體內,另有一條法律.與我理智(即良知)所贊同的法律交戰,並把我擄去,叫我隸屬於那在我肢體內的罪惡的法律」(羅七15等)。這裡描述的,大概是保祿迫害基督徒時的矛盾心理。

這段話確實不易理解。若斷章取義,可以用來支持馬丁路得那種原罪學說,即人性已徹底腐化,信仰也沒有改變人性的能力。但這種解釋既不合保祿的整體思想,也不合羅七的文路。保祿在前面說,罪惡原來是個死的東西,在我身上不起作用;但藉著法律進入我的意識後,便誘我犯罪。在第二段他說:罪惡不只利用法律誘我犯罪,有時還利用法律「強迫」我犯罪。

在這段話裡像在前段話裡一樣,保祿用的是誇大語氣,故用「我」而不用第三人稱,並把偶有情況講成普遍和必然情況:這一切皆是為加深讀者的感受。

最要留意的,是他說的「天主的法律」,不是指梅瑟法律,而是指人內的自然道德意識。而「我肢體內的罪惡的法律」(七23),及「罪惡與死亡的法律」(八2),卻是指一切外在的規範,也包括梅瑟法律。這些規範是靠壓力發揮作用,即靠處罰或準處罰之威脅。受這些規範支配的人,是「因死亡(即處罰)的恐怖,一生當奴隸的人」,不再有獨立的思考和行動能力(希二15;參看迦四9)。這些禮法原是為制止罪惡而產生的,又靠處罰發揮作用,故此是「罪惡與死亡的法律」。受這些禮法支配的人,「是屬血肉的,已被賣給罪惡(的法律)作奴隸」(羅七14)。

這些規範形成一套封閉的邏輯系統或意識形態,以反射方式支配人的行動,個體通常根本不用獨立思考,是一群馴服的動物。保祿在此講的良知清醒的情況,其實並不很多。除非個體親身吃到了嚴重的苦頭,否則不會懷疑這些禮法的合理性。但許多人會很快忘記自己不愉快的經驗,轉臉也利用同樣的法規壓制他人。例如我國古代的媳婦,若反抗婆母的虐待,許多婆母會說:「當初我還不是一樣!」而且所依據的名義越是光明正大,如上帝的權威或國家的利益,所形成的執迷越難醒悟破壞。故此耶穌說:「凡殺害你們的,還以為是盡恭敬天主的義務」,是大功大德(若十六2)。盲目的宗教意識使禮法鞏固,但也使其中不合人道的地方難革除。某些宗教團體常喊的口號是「服從如瞽」。

親身吃到苦頭,是個體覺悟的機會。但大部分人都不認真實行「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原則。另一些人的行為與禮法衝突時,則只怪自己不爭氣,道性不高,不敢想像法規可能不很合理。無論如何,為能對耶穌推行的個體尊嚴之道德精神起共鳴,對現行之法律制度風俗習慣等某個程度的懷疑,是極重要的心理準備。故此耶穌對當時的道學家們說:「稅吏和娼妓要在你們以先進入天國」(瑪二十一31)。

保祿說:「這樣看來,我這人是以理智去服從天主的法律,而以肉體服從罪惡的法律」(七25)。按這句話與上文(24節)的關係,這是指已經覺悟的基督徒之處世態度。在原則上,基督徒不該是革命志士,而是憑個體之覺悟,逐漸改變自己並影響他人,進而轉化社會風氣,不必與外在的規範正面衝突。然而當軍人的,是否該執行濫殺無辜的命令呢?反抗的後果極其嚴重;而且你不殺,仍會有人去殺。但他也不可忘記:「為義而受迫害的人是有福的」(瑪五10)。自我犧牲,通常不致違反道德;但若害到他人,則不可輕易推諉責任。第二十四節講的是被害者的處境,所以保祿說「以肉體服從罪惡的法律」時,想的是受害者的立場。(註:此文於民國78827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21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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