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則克耳(以西結)先知說:「誰犯罪,誰就該喪亡;兒子不承當父親的罪過,父親不承當兒子的罪過;義人的正義歸於義人自己,惡人的邪惡也歸於惡人自己」  (十八20)。功過是純個人的,不能直接轉到他人帳上。

  這個原理絕對正確,也受到新約的重視 (伴娘比喻之燈油,瑪二十五)。然而這是個非常粗略的概念,背後還有個極為複雜的功過計算和分配問題。不知這些問題,必然使人錯估自己的人格價值,並浪費許多精力和熱情。下面用個淺近例子,指出一些思考方向。

  地震發生後,在外地求學的姐姐,打電話問在另一地求學的弟弟:「你捐了多少錢?」弟弟說:「我沒有工作,不能捐一日所得,只好捐了一日所費。」

  暫且假定,按客觀效果,捐出一日所費的功德是五分,這五分功德該全算在弟弟的帳上嗎?當然不是。首先因為一日所費的錢是來自父母。此外,他獻出一日所費之行為,與父母平日之教導和榜樣不可能毫無關係。對他的人格之形成有影響的還有很多人,如老師同學等;這些人也該分到一些功德。

  罪過之分配原理該是一樣的。簡而言之,任何一個功或過,都不可只歸於某一個人。任何一人被殺或被處死刑,社會都該下半旗;社會多少有點對不起他們,特別是公務員和教育工作者。對社會之道德氣氛影響越大的人,該分到的責任也越大。「給誰的多,向誰要的也多」(路十二)。

  第二個思考方向,是個人之現有實力與付出是多是少的問題。耶穌某次觀看奉獻活動,見一窮寡婦獻出兩個小錢時說:「我實話告訴你們:這個窮寡婦比眾人投入的都多,因為眾人都是拿他們多餘的投入……而這個窮寡婦卻是從他的不足中,把她所有的一切生活費都投上了」(路二十一)。

  假如家裡給姐弟的錢一樣多,又皆無其他收入,而姐姐獻出的是兩日所費,則姐姐的功德高。但若弟弟事前已為另一慈善活動花錢,問題就不一樣了。再深究下去,便牽涉到了整體人生設計問題。獻身於什麼工作,對社會的益處較多?      難道丟下本位工作,親身跑到災區救人,對每個人都是最正確的選擇嗎?

  堅持某大學師生該留在災區的人,想的只是自己的此時需要,既不尊重他人的正當權益,也不把社會的整體利益放在心上。如果以文化工作者自居的人,想的只是他人給的不夠多,他們推展的,只是吃人肉喝人血的文化。

  無法證明地震是 「天怒」。但若沒有人為缺失,不自私自利,不偷工取巧,天災之破壞作用必會降低。在諾厄(挪亞)造方舟的時候,若大家都開始造船,不可能只有一家人逃過洪水之劫。「就如在洪水以前的時日,人照常吃喝婚嫁,直到諾厄進入方舟的那一天,仍然沒有覺察……人子 (最後)的來臨,也必要這樣」   (瑪二十四)。

  計算功過的第三個思考方向是行為動機。耶穌評論的現象,在這次救災活動中有許多實例:「當你們施捨時,不可在你前面吹號,如同假善人在會堂及街市上所行的一樣,為受人們的稱讚;我實在告訴你們,他們已獲得了他們的賞報,不能再得別的賞報 」(瑪六2等)。

  虛偽或虛榮心有三種害處:害己、害人,害事。瑪六評論的三個事項,是從虛偽害事的角度思考。這道理極易理解。虛偽者不是把他當前所做的事情看為目的,只是手段,「為受人們的稱讚」;因此他不在意這個行動是否以及能產生多少本位實效,只要達成他企求的目的就好。

  無人能夠證明,那些能發動記者帶著鎂光燈跟著跑的救災者,目的只是為選票或為吸取更多的捐獻;但是在災區確實有許多最需要救助的人,卻未得到有效的救助。會吵的孩子才有糖吃;在鎂光燈下才能名利雙收。

  在這次救災過程中,天主教有個不切實際的例子。某基金會最初宣告:他們將用善款為災區重建教堂。災區某處有二教堂、大家皆認為可以修補;但知道上述消息後,大家便高高興興把教堂拆了。後來可能是因為該基金會知道了災區倒塌的教堂太多,又鄭重聲明:我們的善款不是為重建教堂!拆了的教堂怎麼辦?有些人或團體只是虛胖,好似偉大,但吃進去的與吐出來的不成比例。開空頭支票的更是害人。

  這又引出了計算功過的第四個思考方向,即是每個人該設法使自己的行動產生切實的效果。但是因為許多事不可能不委託第三者去做,故該確認這人或機構是否可靠,是否會認真按你的意願執行任務,不可認為把錢丟出去便功德已滿。假如弟弟把錢捐給了政府,姐姐捐給了民間慈善機構,該說姐姐的人格比弟弟成熟。誰不知道公家機構比私人機構浪費?當然也該知道在私人機構中,也有掛羊頭賣狗肉的。有人發國難財,也有人發地震財。(註:此文於民國89421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481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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