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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主教有個相當奇怪的主張,認為人在來世將受兩次審判。每人在死後,立刻受一次審判;有功無過的靈魂升天堂,大壞人的靈魂下永恆的地獄;有功又有過的下煉獄。這稱為私審判。第二次審判是在世界末日,對整個人類的公開集體審判,稱為公審判,或最後審判。

  神父在培育信徒的講道中,多偏重私審判,很少提到公審判。但是在神學界,可能是受了新教對煉獄問題之質疑的影響,卻認為無論舊約或新約,聖經對私審判問題一直不很重視:「舊約和新約特別發揮公審判的思想,而少論個人性的審判。由於猶太宗教直到舊約晚期尚分不清楚人死後的生命究竟如何,所以以色列人也難以解決 (私)審判的問題……直到希臘文化中靈魂不朽的概念影響了以民思想時,以民才找到了答案」(神學辭典,六五九條三節,光啟)。

  這種見解相當膚淺,與事實不完全相符。對任何事物之見解,人類皆是先憑直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對同一事物出現了不同的見解之後,大家才利用各種所以然或理由,確定那種見解比較正確合理。

  猶太人早就相信人死後不是完全消失,而是保有意識的。「在你 (猶太人)中間,不可容許人……問鬼、算命和求問死者」(申十八10等)。猶太人的第一任國王曾下令禁止招魂問卜,但在六神無主時,他也去請女巫招魂問卜(撒上二十八)。那時大家相信死者保有意識。

  善人及惡人的靈魂之下場有所不同嗎?對這層問題,只在舊約晚期的作品中有直接的陳述。很奇怪的是,在以評論時事為主的先知之言論集中,先知在批評社會上的各種弊端時,從來不用來世報應觀念警告大眾。為什麼?但同樣地,在這些言論中,也找不到正式的 「修身法則」。先知所面對的都是社會危機,而大眾都很現實,修身及身後報應之類的動機,不易打動大眾,而不是先知不知道這些問題。在民主社會競選時,若拿來世賞罰及人格修養當訴求,能得幾張票呢?大眾只關心現時利益。

  「直到希臘文化中靈魂不朽的概念影響了以民思想時,以民才找到了 (個體身後報應之)答案」。這話不很正確。在與希臘文化接觸之前,猶太人早就相信靈魂不朽。而是在與希臘之靈魂解脫學說接觸之後,猶太思想家才感到須用肉身復活學說,抵制靈魂解脫學說之厭世精神。

  「舊約和新約……少論個人性的審判」。這話更不合事實。舊約早期作品的關切重心,固然是民族的集體命運;但至少從流亡巴比倫開始,舊約的關切重心,便轉向個體覺悟及個體責任。接著出現的舊約之智慧文學或勸世文學,有的是早就在民間流傳的格言之編輯,便是以個體修養為中心話題,很少關心世局,只有詩集例外。耶穌以每人皆是上帝子女為依據,終於使這套思想有了明確的架構。

  但耶穌也關心世局和集體命運;四篇福音中耶穌的急迫語氣,只有針對隨時可能爆發之猶太戰爭危機方可理解。然而耶穌推出的救世之道,堅決反對從改變政治結構及運作方式開始,反對武力革命及種族仇恨;他主張無論救世或自救,都該以個體覺悟及對身邊人之實質利益的關切為基礎。在這樣的理念系統中,可能不重視個體之功過問題嗎?沒有個體審判觀念,個體功過問題還有意義嗎?福音裡關於個體選拔的話題,都是個體功過之判定話題。

  「教會訓導權自始即宣佈了 (對)公審判 (的立場)但卻沒有一份直接論及私審判的教義或信理 (的官方文件 ),僅有一些間接的文件指出私審判的問題」(六五九條五節)。為什麼會這樣?難道是教會當局不在乎私審判問題嗎?其實是因為大家對私審判問題都深信無疑,不必教會當局正式出面干預;有爭端,教會當局才干預。

  只要是相信有來世報的人,自然相信有某種方式的個體審判。在一個運作系統中,一個有意識的行動者之結局,本身就含有審判之意義;那是一種 「判定」,不必假定有系統以外之力量的介入。所以在佛教的理念系統中,也有某種私審判觀念。

  對許多人來說,公審判反而好似是疊床架屋,不易想通有何必要。公審判之構想為能成立,須有兩個前提。第一前提是:須對他人及集體命運有關切之情。在佛教之理念系統中,無處安置公審判之構想。第二前提是:須認為人類之終極結局,與個體之終極結局有不可分的關係。

  每個人的建設及破壞作用之直接和間接效果,只有在全人類之最後成就中方完全呈現出來。而人的意識或靈魂之特性,是在肉體內及對形體之意識;這意識又是在我需要他人、他人需要我之感受中逐漸成長。沒有肉身的靈魂不能有圓滿的幸福;看不到自己之善願完全實現的人也不能有圓滿的幸福。在人類大生命之終極成就的展示中,所謂公審判,不只是第一次審判之追認,而是多出了真實感。與大生命體完全隔離,便是人的地獄。(註:此文於民國8947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480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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