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罪學說影響下逐漸形成的各派傳統基督教義,對功過及身後賞罰之見解有許多不很合理的地方。宗教革命是 「大赦」問題引發的,即國人所謂的 「赦罪券」。傳統教義所說的大赦,赦免的是人在煉獄應受之處罰。馬丁路德等對煉獄之存在問題,原來只是存疑;後來堅決否定,動機可能是為根除大赦等觀念之流弊。

  聖經提到的來世處罰,有些顯然不是永恆的。宗教革命派對這類處罰,沒有合理的解釋和安置。新教神學家庫勒門CULLMANN)主張:人在死後及肉身復活之前這段時期,其魂是在睡眠狀態,沒有知覺,所以不可能立刻受到賞罰。但這並不能排除聖經提到之短暫處罰問題;而且按聖經資料,肉身復活後的情況似是定局,不能再改變命運。把短暫處罰推到肉身復活之後,只使活人能助亡者減刑之主張成了不明確的。

  將功贖罪原理也不能排除聖經提到的身後短暫處罰問題,有些人一生的破壞作用似乎大於建設作用。殺了人的怎樣完全將功贖罪呢?而且濫用這個原理及所有的 「折合」原則,在指導現世人生方面有極嚴重的弊端。按這類原理,為救助窮人而去偷搶的人該不會受到處罰。大赦之弊端,正因為那是濫用「折合」原理。

  聖經明確相信有一種短暫的身後處罰。接下來的問題是:活人為什麼及怎樣能助過世者減免處罰。但在討論這兩層問題之前,大家先該牢記一個原則;每人該設法在現世把個人之恩怨帳目結清,不可把債務留給後人,就如耶穌曾警告過的:「當你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 (在現世),趕快與他和解,免得對頭把你交與判官,判官交給差役,把你投在獄裡」(瑪五25等)。

  瑪加伯書相信活人能夠以宗教儀式使過世者得到罪過的赦免 (加下十四43等)。在新約裡,與這問題關係最密切的,是保祿提到的早期基督徒的一種習慣:「如果死人總不復活,為什麼還代他們受洗呢?」(格前十五29)。

  所以早期信徒相信,活人能以某些方法,改變祖先的身後命運。按死字面理解,這話似乎暗示人是在復活後才受賞罰;不過格前十五反對的,雖然主要是希臘的靈魂解脫學說,但有些話針對的也可能是根本不信來生的唯物論。此外也要知道,聖經常把死亡說成 「睡眠」或 「安息」,該是針對肉身之活動而言。

  思考活人是否以及怎樣能助過世者減免處罰問題,該以「未了之緣」為依據。任何人在此世的善行及惡行,在死後仍在繼續發揮影響作用。活人能夠以某些方法,使他們之善行的建設作用增強,使他們之惡行的破壞作用降低。

  例如一人在世時偷搶欺騙或欠下了他人的財物;子孫用他的遺產代為償還,當然該能減少這人應受的處罰,特別是在這人原來有意償還但未及親自處理的情況。如果子孫不用他的遺產償還他的債務,子孫也該分到他的罪過。

  現在假設這人沒有留下遺產;子孫以他們用合理方式取得之財物為他還債,該能減輕他的身後處罰,因為子孫與他之間有因緣關係,子孫也是他的一種遺產。其他遺產還有他建立的友情,他留下的遺訓和榜樣……總之,任何人的善行,若含有他的影響,他都該分到一點功德,因而減輕他的罪債。

  為助過世者減除身後處罰,什麼善行效果最好呢?這該根據各種善行之本位功能、以及「人在那裡跌倒,讓從那裡站起」之原則思考。以上例來說,本人在現世還清債務的效果最好;子孫用他的遺產為他還債的效果次之;子孫用他們以合理方式取得之錢財替他還債的效果又次之;本人或子孫不直接還債,而把等量錢財用於社會救助工作的效果更次之……。如果燒紙錢能使過世者減除罪債,則整個身後處罰問題便成了兒戲,在世時有功有過都無所謂了。

  在各派基督徒的意識中,最不清楚的問題可能是禱告之功能。若假定禱告只是活人為過世者向上帝求情,不同時為他有所付出,其效果該是極小,「因為天主絕不顧情面」(羅二11)。

  但是為過世者向上帝求情之禱告的效果,有個非常特殊的例外,即禱告者本人是受害人。這是根據耶穌的話:「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們 (受害人)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十八18 )。上帝處罰壞人,只是為了保護受害人之正當權益;受害人寬恕,上帝便也不再追究。亞巴郎妻子被霸佔故事,要說明的是同一個原理 (創二十17)。

  功過主要在於行動,完美的禱告只是人與上帝之間感情及理念的雙向溝通,是正確行動之心理準備過程,本身還不是什麼功德。瑪加伯書及格前十五論到的去世者之過失不是人際之間的,而是純宗教性的,故此最有效的補過方法是公開的宗教儀式。但是為過世者禱告,是關心先人之功過問題的表現,慎終追遠,是有正面意義的。(註:此文於民國89324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479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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