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相信人死後有三個可能去處:一是善人永遠受賞的天堂;一是人壞人永遠受罰的地獄;第三個是罪過不嚴重者受有期徒刑的煉獄。對功過賞罰之公平間題,煉獄之存在意義一部分有似輪迴之功能。佛教也有萬劫不復之說,等於天主教之永恆地獄。各派新教不相信有煉獄。

  聖經裡沒有煉獄這個名詞,但有些觀念,合於煉獄之構想。無論什麼問題,人類皆是先注意重點和大體,然後才想到細節。東西兩大文化圈之思想家的關切重心,從集體命運轉向個體覺悟及個體責任之後,才會關心來生報應問題;但這不足以證明,在社會上原來根本沒有粗略和直覺式的來生觀念 (撒上二十八5等)。

  此外,聖經思想家在流亡巴比倫時代,正式關注個體功過及身後賞罰問題時,須面對印度及希臘厭世的輪迴解脫學說。因了舊約原來是絕對入世的,為抵制解脫學說,聖經採取了古埃及的肉身最後復活之主張。關於印度的素食主義,猶太人也是在流亡之後,才感到該表明立場 (創九3等)。創前十一是回國修訂舊約時編寫的緒論。

  在公前一百年左右編寫的瑪加伯書卷二記載說:為陣亡的人 「大眾募集了二十銀達瑪,送到耶路撒冷作贖罪祭的獻儀……是為叫他們 (陣亡者)獲得罪赦」  (加下十四4345)。新教各派不承認這作品是聖經,但不能否認其歷史價值:在那個時代有人相信,活人能使死去的人獲得罪過的赦免。這等於說,他們相信在地獄與天堂之間,有個緩衝的餘地。但從這段話卻無法確定,他們是否相信有個永無超度之日的地獄。

  舊約最早以邏輯理念方式思考煉獄問題的文獻,是約伯傳第十四章。因了原罪學說的干擾,大家都沒有摸清這章的思路。其中心話題是對輪迴說之質疑,但作者思考的不是前生功過解釋此生之遭遇的功能;若相信此說,便足以解釋此生遭遇之公平問題,約伯傳之討論很快就可以結束。作者質疑的是輪迴補救前世罪過之功能;「誰能使潔淨出於不潔?沒有一人」(十四4)。轉生千次萬次,也不可能成個毫無過錯的人。

  作者寧願怎樣?「你現今既數了我的腳步,不必再監察我的罪過」,即不必再來一次考試 (十四16)。人生多少會有的大小過錯上帝怎樣處理呢?「唯願你 (上帝)將我藏於陰府,直到挽回你的憤怒;願你給我定一 (處罰)期限,好 (到期後再)紀念我 (想起我)……你對你所造的,必有一種懷念」(十四1315)。

  不遠後又說:「請把我的罪過 (罪案?)封閉在囊中 (服刑期滿後歸檔?),縫嚴 (新教譯本及耶路撒冷聖經)我的一切過犯」  (十四17 )。這章也沒有影射永恆地獄。

  在原則上,新約不廢除舊約的任何主張,恩愛原理也不廢除正義原理 (瑪五17等)。但是關於個體報應,新約顯然把重心從現世報轉到來世賞罰。而論到來世處罰時,有時指的不是永恆處罰或地獄,而是有期限的。           

  在不肯寬恕同伴的僕人之比喻中耶穌說:「主人把那僕人叫來,對他說:惡僕! 因為你哀求了我,我赦免了你那一切的債,難道你不該憐憫你的同伴,如同我憐憫了你一樣嗎?他的主人大怒,遂把他交給刑役,直到他還清他所欠的一切。如果你們不各自從心裡寬恕自己的弟兄,我的天父也要這樣對待你們」(瑪十八21等)。這是有補救餘地的處罰,不是永無超度之日的地獄。

  下述比喻有些相似:「你若在祭壇前,要獻你的禮物時,在那裡想起你的弟兄有什麼怨你的事……先去與你的弟兄和好,然後再來獻你的禮物」。接下來是比喻:「當你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趕快與他和解,免得對頭把你交與判官,判官交給差役,把你投在獄裡。我實在告訴你:非到你還了最後的一文,決不能從那裡出來」(瑪五23等)。此處 「在路上」指 「在現世」。人生是旅途。

  在忠信的管家比喻中耶穌結論說:「那知道主人的旨意,而偏不準備,或竟不奉行他旨意的僕人,必然要多受拷打;那不知道而做了應受拷打之事的,要少受拷打。給誰的多,向誰要的也多」(路十二47等)。拷打多少,並不排斥受罰時間長短之觀念。

  按純理論,不相信有永恆地獄,與公平正義原理反而不正面衝突,只是不能包括極限之可能性。而相信有地獄,也不等於能夠確定什麼人該下地獄;總之下地獄的該是少數 (瑪十二32)。是否下煉獄才是大多數人的切身問題。

  因了原罪學說的干擾,在中世紀形成的有關功過賞罰之主張,有許多不合理的地方。但是宗教革命派的主張,更不合公平原理。他們的錯誤根源,是把安身與立命兩層問題的新約言論混在一起了。他們沒有看清,新約強調的上帝對每個人先驗性和無條件的愛 (安身問題),並沒有廢除行為善惡及公平正義之賞善罰惡的立命問題。對後一問題,「天主決不顧情面」(羅二11)。(註:此文於民國89310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478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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