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天主教出版的「救恩史」,對亞巴郎的生平有這樣一段評語:「雖然聖經尊崇亞巴郎為以色列民的父親,但創世紀描寫的亞巴郎並非一個超人;他是一個有血有肉的凡人,也有一般人的缺點和過失,例如不忠信等」。論到他在埃及假稱妻子為妹妹的事件說:「始終亞巴郎的態度為人所不齒」。他的人格污點還包括收妻子的丫嬛為妾,及把丫嬛母子趕走等事(三十五頁)。
一般信徒或非信徒,不曾感覺這評語有何不妥,因為所謂正派人士標榜的為人準則;多少趨向樣版化,雖然實際未必真能一絲不苟。天主教就一直反對 「處境倫理」學說(Situation Ethics),認為 「自然的道德律絕不容許任何例外或在某一個案中的特免;一切個別處境不過是普遍規律的具體化而已。自然道德律的內容由精神位格永久不渝的尊嚴所從出,此也是人性之尊嚴之保證與守衛。誠然,為了維護自然道德律之永久不渝的效力,有時必須作壯烈犧牲;但這件事並不足以證明道德律不切實際的生活,卻適足以說明人的位格超越一切世間價值,並在一切世間價值過去以後永恆常存」(西洋哲學辭典,國立編譯館)。
這位天主教作者,承認在人為的法規領域,「可能要求我們應用法律的情理解釋」法律。但人為法與自然法的界限何在呢?其實「永恆」觀念本身,就是機械主義的產物。耶穌說:「風隨意向那裡吹,你聽到風的響聲,卻不知道風從那裡來,往那裡去:凡由聖神而生的就是這樣」(若三8)。故所謂「精神位格永久不渝」,是自相矛盾的觀念。「法律的情理」也是矛盾字眼;情理與法理是互相衝突的。
主張「創造性進化論」的法國哲學家柏格森,認為物質是精神活動產生的沈澱物;這是值得基督徒重視的觀點,可用以說明上帝從無中創造萬物之問題。無論如何,人的行動須尊重某些常理,是基於肉體之需要,不是因了精神。社會主義強調常理常規和樣版,與其基本立場正相吻合。但是基督徒若不把自由和變通視為其思想的特色,等於背棄了自己的立場:「主就是那神;主的神在那裡,那裡就有自由」(格後三17)。人有自由,才有人性尊嚴,只有他人的人性尊嚴,有資格限制我的自由;只有在保護人性尊嚴的條件下,法律和常規才有存在價值。
社會結構和世俗價值觀,是根據大多數中等人之需要逐漸形成的,不尊重異常者之人性尊嚴和權益。新約的精神特色,正是為補救這項流弊,強調人是上帝的子女,及上帝子女之尊嚴和自由。但異常者也該尊重大多數之既得利益或常規,故說「補救」而不是正面抵制。保祿說:「我這人是以理智去服從天主的法律,而以肉體去服從(外在不絕對合理的)罪惡的法律」(羅七25)。
新約的立場是猶太人思索人生問題兩千年來得到的結論。但是創世紀的精神與新約卻很接近,因為在其民族史部分講的,是一個家庭在異族之包圍中求生存的經過,其中心話題是個體之適應和變通能力,而亞巴郎是此精神之代表和典範。
亞巴郎的故事原是靠口傳保存下來,大概在公前第十世紀成了文字記載,第五世紀再加修訂。這些修訂人曾流亡巴比倫,深知妥協之價值,對亞巴郎客居埃及的故事好似有點偏愛,幾乎是同一個故事重述了三次(創十二,二十,二十六),因為最能突顯變通的精神。此外還要知道,緊接在創前十一章那些犯罪故事後的亞巴郎故事,在編輯者的心目中,全部都有典範或說教的意義。
三個故事之遷居動機都是為逃饑荒。你是要活或是要死?既然遷居是為求生存,因之喪命就不合理;所以亞巴郎的事前防範絕對正當,何況他的謊言也無害人之企圖。生存是第一要務;其他東西和常規,只因為助人活得更好才有價值。既然在正當自衛的情況,有時殺人也能不構成罪,說謊有何不可?只有正當權益之關係人,有權要求我說實話;我沒有責任告訴外人家裡有多少錢。
妻子被法郎王看上後入宮,亞巴郎好似毫不在意,最後由上帝出面解除困境:這些情節極不自然,更能顯出其「說教」用意。那是「典範」;衝動和拚命解決不了問題,不是正當方法。該相機行事;天無絕人之路。
亞巴郎收妻子的丫嬛為妾,也有典範的意義。一方面這故事指出,只有在尊重正室之權益的條件下,納妾才合情理。他把丫嬛母子趕走之情節,則說明處於弱勢的人,自己該知趣。天主教訓導信徒的方法,太迷信權威和法規。但是教條式的教育,必然使人失去變通能力。耶穌對迷信禮法的猶太人說:「你們為什麼不能由自己來辨別(什麼是)正義的事呢?」(路十二54)。(註:此文於民國80年10月26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127篇。)
(作者:劉俊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