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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經全是兩千來年以前的作品,有些部分之寫成距今可能已有三千年。傳到信徒手中的聖經,不知經過了多少次的修訂,傳抄和翻譯,很難與作者的原意絕對相同。古代作品之異文及異義的取捨,最後繋於每位學者對文章之思路的理解程度。

舊約的早期作品是用希伯來文寫的。按理說,這些作品的希伯來文善本該優於各種譯本。但是直到不久之前發現的希伯來文古抄本,主要都是第十世紀以後的東西。而「七十賢士」希臘文古抄本,有的成於第五世紀前後,至於殘卷,更有第三世紀的抄本。根據一九四七年在死海沿岸發現的文獻,現在已經知道,希臘本與希伯來文通用本相左的字句,不都是由於希臘本不忠於原文,而是因為在公前第一或第二世紀以前,已有不同的希伯來文底本。天主教現用中文本對第二天造的東西有評語(創一8),是根據希臘本;新教譯本無評語,是根據希伯來文通用本。

在古抄本中,有時某字句可能不盡相同。例如瑪二6這句:「將由你出來一位領袖」,有的拉丁古本是「一位國王」,還有的是「一位法官」。又如瑪五22,「誰若向自己的弟兄說」,有的拉丁古本是「誰若向自己的弟兄無原無故說」。關於條目性字句,各古本之排列次序可能不同。例如瑪五開頭的真福八端,通俗拉丁本及「耶路撒冷聖經」,皆把「溫良的人」列為第二真福;中文本皆使之與第三真福互調,是正確的選擇(見拙文,真福八端之條理的探討,見證月刊一二三期)。

有時某句話在古本中大體一致,但本身不容易懂,譯者自然設法使之容易理解。瑪七12的某些古本是「凡你們願意人給你們做的,你們也要照樣給人做;這就是法律和先知」。最後的話無法理解,故和合本補充為「這就是法律和先知的道理」。但有些古本原文是「法律(指梅瑟)和先知們就是這樣」,指傳播真理的義務,極合上文之思路,不知學者們為何偏愛一句本身不通的句子(見拙文,山中講詞之結構與詮釋,哲學與文化,十三卷十期)。

創三6的原文是:「女人看那棵果樹實在好吃」。但是「樹」怎會好吃呢?故此和合本譯為「女人見那棵樹的果子好作食物」。豈不知,「知善惡樹」在這故事中是象徵「邪路」;按後面的情節可知,邪路的果實並不好吃,而且「道路」在未走之前,還看不到結果。好在和合本等補充的字句都用虛線標示,是很好的辦法。可惜天主教現用中文本未採用此法,例如羅四15原文是「法律激起忿怒」,該本譯為「法律只能激起天主的義怒」,成了一句按聖經精神講不通的話。

聖經有許多猶太人專有的用字和表達方式。創四1原文是「亞當認識了自己的妻子夏娃」,和合本譯為「那人和他妻子夏娃同房」,比較好懂,也合原意。但譯者若不能把用「認識」及相關語的地方都處理得很好,可能使讀者想不通某話想說什麼。若不知道聖經用「認識」等字眼有時指「支配」或「佔有」等義,便難想到創二的「知善惡樹」是指霸道,把持善惡之標準。聖經專有的表達方式最好保存,譯者不妨另加按語。

創一27的原文是「上帝照自己的肖像造了人,造了公的和母的」。中文本皆為「造了男的和女的」。但你若知道作者是要抵制希臘神話認為世界上原來只有男人而無女人之主張,便可看出原文之用字效果更好。

有時一句話有不同的可能意義。譯者之取捨,全在他對上下文甚而全部聖經之立場的理解是否正確。若望福音一5的動詞(Katalambano)有兩種可能意義。天主教現用本譯為「黑暗決不能勝過他(指光)」。和合本是「黑暗卻不接受光」。後一譯法可能是受了同章十一節之影響:「自己的人卻沒有接受他(指耶穌)」。但這段經文層次非常清楚,第五節尚未論到耶穌,當中隔了一個洗者若翰的問題。和合本之選擇,也可能是受了「人性被原罪徹底腐化」之主張的影響。聖經並不那樣悲觀,而認為世界上一直有光明,否則舊約就毫無價值了;「邪不勝正」是千古不變的事實,故該動詞用的是現在時態。

我國古書也有上述各種問題。例如「子罕言利,與命與仁」句,程子主張「命之理微,仁之道大,皆夫子所罕言也」。但論語中講「仁」的地方極多,故「與」該視為動詞,指「贊同或推重」,就像「吾與典也」(先進)。又「夫子之言性與天道,不可得而聞也」句,朱子解為「夫子罕言之,而學者有不得聞者」,也很牽強。既然「言性與天道」,怎能不得聞?原意乃是說,孔子對這兩個問題的見解,「不能從他人口中聽到」,只有他講得好。關於中外古書,學者該多給後進提供可靠資料,不可壟斷或蒙蔽真相。(註:此文於民國80330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99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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