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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舊約表面的敘述,以色列人佔領福地之後,並沒有統一的政治組織,也沒有產生政治領袖的法律程序,而是有事發生時,由有能力的人出面處理。這種人被稱為「法官」,天主教譯為「民長」,革新教派譯為「士師」。舊約用「法官」有兩種意義:一是指私人糾紛之裁判,一是指處理種族衝突的人。民長紀用這名詞是按第二種意義;民長是保護以色列人之權益的。

民長紀正文裡記述的,是在實行君主制度之前,四百一十年中十四位英雄人物之事蹟。但是以色列人離開埃及該是在公前一二九O年前後,而第一位國王執政是在一O五O年前後,有些事蹟不可能是這段時期發生的。故有學者主張,某些以色列支族根本未去埃及。

撒慕爾當民長到了晚年,讓兩個兒子繼任。但他們不走正路,民眾要求由「一位君王治理我們,如同各國一樣」(撒上八 5)。撒慕爾極不高興,上帝也不悅:「他們不是拋棄你,而是拋棄我(上帝)作他們的君王」(參看民八23)。不過上帝還是答應了民眾的要求,只警告說,人民將成為國王的奴隸:「到那一天,你們必要因你們所選的君王發出哀號;但那一天,上主也不理你們了」。

不盲目信任政治領袖,是舊約思想家的一貫立場。申命紀說:「你應將上主你的天主所揀選的人立為你的君王」,不可許他養許多馬,有許多妻妾,過於積蓄金銀;他登極後,應把宗教當局保管的法律書,「給他抄寫一本,叫他帶在身邊,一生天天閱讀……如此他可避免對自己的同胞心高氣傲」(十七14等)。

其他民族的君王,一般都有立法權、司法權,及以武力保護國土及國內安寧的權力。以色列的君王始終未有立法權。至於司法權,雖然逐漸從宗教當局手裡爭取了一部分,但直到羅馬統治時代,宗教法庭仍保有一些司法權。設立君王最初的動機,只是帶兵打仗;第一任國王撒烏耳沒有用過司法權。

古代打仗之前,先舉行宗教儀式,為安定鼓舞軍心。某次打仗之前,因為撒慕爾未在約定時間到達,主持宗教儀式,軍民的信心開始動搖;撤烏耳國王等得心急,乃自己主禮舉行了祭祀。撒慕爾趕到後對國王說:「你作的真糊塗!假使你遵守了上主你的天主吩咐的命令,上主必鞏固你在以色列的王位直到永遠。但現在你的王位已立不住了」(撒上十三13)。

這是歷史上最早的反政教合一,及反極權的宣言,意義非常重大。但撒慕爾並未設法推翻撒烏耳。後來王權落到達味(大衛)家族手裡,也不是靠宗教當局的力量,而是因了達味自己造成的聲望,又正好在一次戰爭中,撤烏耳和三個兒子一起陣亡(撒上三十一)。

宗教成個獨立的勢力,對政治當局自然有點礙手礙腳,野心大的政客都不高興。這裡且不管分權制度對人民的利益,其實有組織的宗教對政權也有穩定作用。以色列人分為南北兩國後,北國當局一直設法推展異教,為分散正統宗教的勢力,但卻經常發生政變,政權多次易手。南國當局也不是絕對忠於正統宗教,但比北國較好。達味家族反而能保住王位,直到被巴比倫滅亡。這是因為一神論宗教自然珍愛宇宙秩序,崇尚理性,排斥衝動和取巧,若說有弱點的話,就是趨向保守,易於把社會之現實秩序看為天經地義。

耶穌表明了政教各自獨立的原則,也不正面談論政治。但是天主教在羅馬帝國成了合法組織後,逐漸變成了政治當局之附庸。宗教會議而由皇帝下令召開,苗頭已經不對。政治當局關心的是社會秩序,教會的主要任務則是安頓個體的身心。宗教問題方面有了歧見,為何急於規定樣版答案呢?為揭明基本宗教真理,上帝不知籌備了多少萬年,教會為何不能等呢?不同的意見並不是強制可以消除的;而且高壓必然杜塞溝通管道,使大家離心離德。教會幾次大分裂,就是偏愛樣版和紀律所付的代價。

在黑暗時代,西方政治結構瓦解,教會暫時代理了政權。但在社會逐漸恢復了秩序之後,教會又不願交還代理權了,干預政治太多。最初由政客對「教權」發動的攻擊(anticlericalism),終於演變成了「反宗教」運動。我們的留學生正好趕上,吸收這套所謂最進步的思想。到了這個世紀,教會不再對政治當局構成威脅,西方才又逐漸以客視冷靜的心情,討論宗教問題。

一面倒和無政府狀態的社會是最不幸的。個體與群體的利益能有衝突;這衝突該以商談方式尋求合理的協調,而教會該站在個體或弱者一方。宗教與政治保持一點張力,是社會健康的現象,雖然原則上雙方該盡量謀求互補互助,互相尊重。(註:此文於民國80年6月29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110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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