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祿(保羅)要破除的,是控制猶太社會之道德意識的禮法意識形態。但這種意識形態,是在梅瑟(摩西)頒訂的那套法律制度之基礎上形成的,所以他須分析這套禮法本身究竟有什麼價值。他在羅馬書中用了兩個論據,指出為使人成為上帝所要求的那種好人,梅瑟法律不是必要的,甚而根本沒有什麼作用。至於社會是否需要禮法,不是同一個層面的問題。

        第一個論證。梅瑟法律是猶太人獨有的生活規範。然而上帝是全人類的上帝,他也該給其他民族能成為好人的方法。所以為能成個好人,梅瑟法律不是必要的方法和指南:「難道天主只是猶太人的天主嗎?不也是外邦人的天主嗎?是的,也是外邦人的天主,因為天主只有一個」(羅三 29)。

接下來他說,無論猶太人或外邦人,都是靠「信仰」而成為好人,與梅瑟法律毫無關係。至於信仰怎樣使人成為好人,留在後面討論。保祿也有一種淺顯易懂的講法:「幾時沒有法律的外邦人,順著本性去行法律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法律,但自己對自己就是法律。如此證明了法律的精華已刻在他們的心上,他們的良心也為此作證,因為他們的思想有時在控告(如果自己行為不當),有時在辯護(行為正當,但不為外人所諒解)」(羅二14)。

良知是人生之指南,至於一人實際是不是善人,以及好到什麼程度,則看他的實際表現。保祿說:「到那一天他(上帝)要照每人的行為予以報應:凡恆心行善,尋求真榮、尊貴和不朽的人,賜以永生;凡固執於惡,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人,報以忿怒和憤恨。患難和痛苦必加於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光榮、尊貴以及平安,必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因為天主決不顧情面」(羅二6等)。就整體效果而論,保祿不承認由梅瑟法律教育出來的猶太民眾,比其他民族的表現好(羅三 9)。

第二個論證。保祿拿猶太人的祖先亞巴郎(亞伯拉罕)當證據。在那個時代,還沒有梅瑟法律;所以他之能成為善人,不是靠禮法。是靠什麼呢?靠信仰:「亞巴郎信了天主,天主就以此算為他的正義」(羅四8)。

在原罪學說錯誤的大前提下,保祿所謂的「信仰」,自然遭到曲解。上面「算為他的正義」這句話,馬丁路得解釋為「其實他不是善人」。他主張原罪已使人性徹底腐化,信仰並沒有改善人性的作用;只不過上帝看在耶穌的面上,不按客觀的正義標準審判信徒,裝作看不見他的罪惡。所謂「信仰」,主要是指對耶穌的信賴之情,不在於對耶穌之精神的領悟和投入。

保祿的某些字句,固然能使人有此錯覺,但那種解釋絕對不合保祿的原意。信仰該使人變成真正的善人。羅馬書從十二章起,講的便是信徒該怎樣處世為人:「你們不可與此世同化,反而應以更新的心思變化自己,為使你們能辨別什麼是天主的旨意,什麼是善事,什麼是悅樂天主的事,什麼是完美的事」(羅十二2等)。

天主教主張人性並未被原罪徹底腐化,只是傷了元氣,使人無力行善避惡,有待上天的特殊助力。而上天之助力,所謂「聖寵」,完全掌握在上帝手裡,信徒獲取聖寵的方法,是靠禱告及其他宗教儀式。此外,天主教雖然承認非信徒有行善能力,但主張那種善行對升天堂沒有作用,不算「業績」。而且信徒若為愛人而愛人,也不如為愛上帝而愛人的價值高。所以無論天主教或革命教派,都使信徒忽視每一善行之「本位意義」,把重心轉到他處。

保祿用「信仰」這個名詞,指的其實是與禮法原則對立的一種人生指南。按客體意義,是指耶穌的精神,及他提出的處世為人之道,即若望(約翰)福音所謂的「真理」。按主體意義,即所謂「信德」,是指對耶穌之精神的認同與自我投入之決心;故說:「誰若沒有基督的聖神(或聖靈,即精神),誰就不屬於基督」,雖然表面是信徒(羅八9)。這精神是人性中原來就有的,耶穌只代表這精神之最高程度的自覺,及最熱誠的自我投入。耶穌的角色主要是見證:「我是君王,我為此而生,我也為此而來到世界上,為給真理作證。凡屬於真理的,必聽從我的聲音」(若十八37)。

接受耶穌的見證,只是使不自覺的自然信仰,變成自覺的信仰:「福音啟示了天主所施行的正義(標準),這正義是源於(自然的)信仰,又歸於(自覺的)信仰」(羅一17)。信仰有個發育過程。如果你的自然信仰窒息了,對耶穌之號召便難起共鳴。但無論自覺程度是深是淺,只要行為合於耶穌的精神,在上帝眼中就是善人,「因為天主決不顧情面」(羅二11)。(註:此文於民國7885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 18 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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