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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竇山中講詞「不要抵抗惡人」這大段話,在原則上都該視為權宜之計,以免因小失大,而不是說絕對不可抵抗惡人。在冷靜思考抵制是否有效,及是否合算之後,可以採取你認為最適當的行動。耶穌受亞納斯審訊時,一個僕役打了他一個耳光,他曾當場提出抗議(若十八22)。

 

「若有人強迫你走一千步,你就同他走兩千步」(瑪五41)。按羅馬帝國的法律,羅馬軍隊在行軍時,若需要徵用臨時的民夫運送軍需,可以強迫他運送一千步,然後再換別的民夫。西滿被迫背耶穌的十字架,便是根據這項規定(瑪二十七32)。

 

政治當局對民眾的要求,無論合理不合理,大家最好先低頭。這項原則的適用範圍很廣。如果是不合法的或是不講理的政權,大家更不可輕舉妄動。在中日戰爭期間,日軍在大陸的清鄉行動,都是游擊隊引起的。游擊隊的某些戰功,與民眾因而受到的傷害,恐怕不成比例。情緒衝動,多次成事不足,而敗事有餘。關於猶太人是否該給羅馬納稅的問題,耶穌的立場與這裡是一致的(瑪二十二15等)。

 

「求你的,就給他;願向你借貸的,你不要拒絕」(瑪五42)。這些話也不是絕對命令,而須看自己有多少實力,也要看對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對他有益或有害。有個人請耶穌幫他們家分遺產,耶穌說:「誰立了我做你們的判官及分家人呢?」順便又教訓了他一頓(路十二13)。

 

「那願與你爭訟,拿你的內衣的,你連外衣也讓給他」(五40)。然而如果事關重大權益,信徒可以採取法律途徑,爭個公道。不過耶穌告訴信徒,先該私下談判,避免使對方的聲譽受到傷害。如果對方不肯認錯,可以請第三者出面調解。若對方仍然不服,「你要告訴教會;如果他連教會也不聽從,你就將他看作外邦人或稅吏」,即是以後斷絕往來(瑪十八15等)。

 

教會對信徒有裁判權。耶穌對徒弟們說:「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若二十 22)。所以「告訴教會」是一種訴訟。但是教會似乎沒有權力強制執行判決,有時也沒有能力。所謂「看為外邦人」等,是否指可進而訴諸世俗政權的司法機構呢?有此可能。然而值得嗎?

 

法律本身是個很粗糙的是非準則,不絕對公平,只是為勉強維持社會的表面安寧。就拿時效之規定來說,錯過時機,法律就不再保護你的權益。這是個不得已的措施,否則社會當局該處理的事務就沒完了;而且時間太久之後,也不易收集必要的證據。

 

法律之訂定就是一種妥協;若強要絕對公平合理,什麼法律條文也無法通過。希臘大悲劇作家艾斯奇魯斯,曾在一悲劇中討論這個問題(Oresteia)。作者認為法院之裁判,是消弭人間恩恩怨怨的最好方法。當時是採陪審制,得票過半數者勝訴。代表原告的「復仇鬼」不服;社會制度和秩序之守護神雅典娜,勸她們接受一個有建設作用的新職務,變成「慈悲者」。法律須有恩愛精神協助。

 

其實全數陪審員或立法委員一致支持的決議,也未必絕對公平合理。這裡除牽涉到「統計」之可靠程度的理論問題外,在訴訟案中,還有個事實證據之認定問題。受害人多次無法提出能使第三者採信的足實證據。此外,法官收賄或向有權勢者送人情,乃是個古老話題。

 

縱然受害人勝訴,多次仍是得不償失,特別關於人命賠償。人命的價值能用金錢折算嗎?奴隸的工具價值多少能夠估計,但古人的法律也只能折合大致的市價:「牛若牴死了一個奴僕或婢女,(牛主)應給僕婢的主人三十銀刻耳」(出二十一32)。但是人命的感情價值,絕對無法用金錢補償。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無論你甘心或不甘心,社會生活必然要求妥協和忍讓。如果你平日培養福音要求的慷慨恩愛精神,或「楚弓楚得」之類的心胸,需要妥協忍讓時,比較容易控制情緒。而且太計較的人,能使親人反目成仇。在另一方面,法律無力保護你的全部權益。在大家不自動尊重他人權益的社會,每人該學習保護自己;這是避免訴訟最有效的方法。既然有人不尊重綠燈給你的權利,你最好一直眼觀四路,耳聽八方。

 

先小人,後君子,能避免事後的爭執:「對於下列的事,你不應該感到羞愧……同伴侶和旅客(隨時)算帳;與親友分清產業;論天秤和斤量的準確;講求貿易的獲利;嚴厲管教兒女……在人手眾多的地方,門上加鎖;你交給別人什麼物件,事前(當面)數一數,量一量;出入的款項,詳細記帳……因為如此,你才真是知禮的人,必能贏得眾人的敬重」(德四十二)。(註:此文於民國821120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233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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