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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肅的宗教沒有不排斥迷信的。但在聖經裡似乎找不到這個字眼。這是因為聖經把重心放在所相信之客體上,即與偶像崇拜相關的事項,而不注意主體之心理,事實上在爭論一個見解時,若把問題重心轉到雙方之心理狀態,不易得到結論,且易變成人身攻擊。「迷信」兩字偏重主體之心態;拉丁語系的這個名詞,含有「過份堅持」之意(SuperstitionSuper=Over +Stare=Stand Still)。

然而一人堅持什麼信念,與心理卻有十分密切的關係;同時一個信念形成之後,反過來又使某種心理形態更加僵化,不易考慮其他觀點。在討論一問題,你若強調對方有成見,固然不能使問題更加明朗;但你若只在對方堅持的那個事實層面動腦筋,也不易使爭論有何進展。最有效的討論是誘導對方從別的角度看問題,使他看到他忽視的那些事實層面。

聖經固然偏重人所執迷之客體,但你若不懂迷信牽涉到的心理問題,就很難想通聖經運用「偶像崇拜」這個字眼的某些方式。例如保祿說:「你們應該清楚知道,不論是犯邪淫的,行不潔的,或是貪婪的,(後者?)就是崇拜偶像的……(弗五5)」。

貪婪者是崇拜偶像的,因為他把錢對人生的意義估價偏高,甚而視之為自己的上帝。但是貪婪者並不都給「財神爺」刻個偶像,每天膜拜。而且對自己之謀財手段有信心的,有成就的,根本無心去想財神爺;他更信賴自己的手段,到處求明牌的,反而是對自己之謀財手段沒有把握的人。聖經說貪婪者是崇拜偶像的,注意的是這心理產生的效果:「為富不仁矣,為仁不富矣」(參看瑪六24)。

同樣,一個男人若把他喜愛的女人看為「女神」,也是偶像崇拜。任何錯誤的估價,必然產生錯誤的行動,和不良的後果。後來你可能認定原來的「女神」其實是「女鬼」。但「女鬼」也是誇張不實的見解,也是偏執,也引發錯誤的行動。

法國存在主義哲學家沙特認為,迷信是一種自欺的現象。但是至少按中文名詞,二者有所不同。迷信主要指對外在物之價值的高估或偏執;自欺主要指對自我之價值的高估或偏執。此外在顯意識層次,二者都不必與宗教意識扯上關係。但在客觀層次,二者都該有宗教意義;首先因為宗教關切的就是價值判斷;而完美的宗教情懷,該是對價值界的全面關切和安頓。

「守株待兔」是一種迷信,是對客體界因果關係之可能性估價錯誤。這種偏執本身不必與主觀的宗教意識有關,但也可以有關;例如按客觀事理明知這事發生的可能性很少,但他想自己是個好人,上天該特別照顧;事情第一次發生可能是個訊號……這時「守株待兔」便成了正式的宗教迷信。

按嚴格之宗教意識的要求,「守株待兔」之心理也該有某種宗教意義。因為按聖經精神,人有責任使上天給的行動能力發揮最大的效能,因此間接地也有責任認清客體界因果互動之實情。而且在主體層面,僥倖心理也很難與宗教意識毫無關係,縱然一人聲明他是無神論者。

迷信與自欺雖然不同,但在迷信中多次含有自欺因素。在半透明的意識狀態中,而「不願」脫離這種狀態,便是自欺。人不願看清事實真相,是因為有所執著,即不願改變自己。外在的客觀事實,要求主體採取相應的態度。但這要求是條件性的,即你若要得到什麼外在利益,你就該如何如何。而價值觀及自我之優點和缺點,與人格之結構是分不開的。我不能明知某事不對而繼續去做,同時感到心安理得。我若不願放棄那事給我的方便,自然會找些歪理,或轉移注意力,使那事是對是錯留在不明確的意識狀態中。這便是自欺。

巫術是一種迷信,法國哲學家柏格森認為,巫術是懶惰和自私的產物,而科學是勸勉和忘我的產物(道德與宗教的兩個根源,法文本,一七六等頁)。這見解與自欺之說,實質上是一樣的。偶像崇拜、迷信和自欺,都要靠苟且心理掩護,  並助長苟且精神。

在客體方面,迷信須假定事實真相不是一眼可以看穿的。但真相之模糊程度有深有淺,主觀願望多次能矇蔽客觀事理。例如燒紙錢:按冷靜思考,亡魂在陰間能得到利益的可能性有多少?但人都有孝思,孝思需要發洩,表現為行動。可是有了這個滿足孝心的方便之門,很難考慮更有意義的孝愛方式。我國近百年來的科學教育,為清除迷信似乎沒有產生什麼作用。這是因為迷信之關鍵不在於大腦,也不繋於學識,而是人格問題。(註:此文於民國791117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81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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