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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是大自然某些可怕的現象給人類留下的印象太深,或是受了社會上各種霸道現象的影響,在大多數人的宗教意識中,神明的角色主要是主人或法官,甚而是暴君,而不是父親;大家的道德意識是受畏懼心理控制。但一人被畏懼控制,行動時步法就難得其正。

  在人類的歷史上,怕神的心理雖然曾有助於維持某類社會秩序,但也曾產生許多可怕的流弊。例如在許多民族的歷史中,有以活人祭神的記載或傳說。當初希臘大軍出征特洛伊之前,為使戰船能得順風,統帥曾以女兒祭神。    舊約記載,依弗大民長(或士師)在一次戰爭時許願,如果他能平安回家,「不論誰由我家門內出來迎接找,誰就應歸於上主,我要把他獻作全燔祭」。沒想到第一個出門迎接的竟是他的獨生女!對人能食言,對上帝誰敢食言?少女的生命就這樣犧牲了(民十一30等)。

由此可見,以神為重心的道德意識,能加重責任感,但對是非善惡之標準的認定卻有干擾作用,使人忽視他人的權益。為了敬神既然子女可殺,誰不可殺?耶穌推展的道德精神則是以人的權益為重心,行為是善是惡,是以對他人有益或有害為標準。同時為了使人重視他人的權益,他把赦罪的權力交給了受害人。但是傳統基督教義又回到了原始的宗教和道德意識形態,偏重上下關係,而忽視平面關係。

天主教給罪惡下的定義是:「違犯上帝的誡命」,或說「是得罪上帝」。在這類的罪惡概念中,連受害人的影子都找不到;罪惡只是犯罪者與上帝之間該清算的帳目,沒有受害人過問的餘地。這種道德意識,怎能使人重視他人的權益,進而改善人際關係?

按新約精神,判定一人是善是惡的唯一標準,是看對他人有無貢獻。論到判斷功過的依據時耶穌說:「君王(指耶穌)要對那些在他右邊的說:我父所祝福的,你們來罷!承受自創世以來給你們預備的國度罷!因為我餓了,你們給了我吃的;我渴了,你們……那時義人回答他說:我們什麼時候見到你饑餓而供養了你?或口渴而……君王便回答他們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對我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個做的,就是對我做的」。他對惡人說:「凡你們沒有給這些最小中的一個做的,便是沒有給我做」(瑪二十五31等)。

盡了對人的義務,便是盡了對神的義務;宗教儀式等只是助人盡好人間義務的方法,不提最後考績之依據。社會義務間接地也是對人義務。

關於赦罪的權力耶穌說:「如果你的弟兄得罪了你,要在你和他獨處的時侯規勸他;如果他聽從了你,你便賺得了你的兄弟。但他如果不聽.你就另帶上一個或兩個人,為叫任何事,憑兩個或三個見證人的口供得以成立,若是他仍不聽從他們,你要告訴教會;如果他連教會也不聽從,你就將他看作外教人或稅吏(即不再與他交往)。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即不寬赦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即上帝便也不追究)」(瑪十八15等)。

由此可見,教會的角色只是見證或裁判,能判定某罪是否成立,但無權寬赦。教會似乎也沒有強制執行判決的任務,處罰與否是將來上帝的事。既然赦罪的權力是握在受害人手裏,為避免形成小氣和計較精神,於是接下來耶穌便講合作之可貴,及寬恕之必要:「我實在告訴你們:若你們中二人,在地上同心合意,無論為什麼事祈禱,我在天之父必要給他們成就;因為那裡有兩個或三個人,因我的名聚在一起,我就在他們中間」。只要不害到第三者,上帝就絕對支持他們的願望。對他人無害就不是罪。 

自原罪學說控制了教會思想後.大家對個體及天性不信任的心理日漸強烈,使禮法意識形態死灰復燃,而且變本加厲,最明顯的結果,是教會中央集權及告解制度之形成。告解制度乃是把屬於民事責任的罪惡,也視為刑事罪惡,由教會操縱,霸佔了原來屬於受害人的赦罪權力,結果使信徒忽視人際責任。

此外天主教徒比革新教派的信徒消沈,沒有自信,告解制度也是主要原因。天主教徒常帶著一點奴隸的心情和表情。於是有人為逃避這種精神壓力,設法與教會保持距離,拖延算帳的時刻,也有人等臨死前再受洗入教。教會幾次大分裂,則是中央集權所付的代價。這都是迷信外在管制的結果。分裂固然不合耶穌的願望,但霸道則是與耶穌的精神背道而馳。(註:此文於民國781223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 38 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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