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新約處理人生問題時,與舊約的立場有個基本上的差別。新約特意使人生兩種規範,成為兩個各自獨立的系統:一面是政治與法律,另一面是宗教與道德。耶穌關切的是後者,而不直接過問政治和法律問題,除非與道德衝突。舊約須處理的,是一個民族或社會的全部人生問題,故須兼顧法律與道德。但是一般說來,舊約並不把這兩層問題混為一談;或者說,舊約不盲信背誦法律條文或教條的教化功能;不認為單靠法律之強制作用,便足以形成一個健全的社會。為抑制同性戀,舊約便採用了兩種不同的方法。

  在古希臘,只有雅典法律對腐化貴族少年的人定有處罰。舊約裡梅瑟(或摩西)法律規定的處罰不分階級:「若男人同男人共寢,如男之與女,做此醜事的兩人,應一律處死」(肋二十13)。為了教育上的用途,創世紀編了一個天火焚淫城的故事,以警戒世人。後代聖經作家利用這故事的方式相當自由,不只用以打擊同性戀,多次用索多瑪等淫城當腐敗民族的代名詞,當上帝處罰罪惡最嚴厲的例子。

  例如耶肋米亞說:「在耶路撒冷的先知中,我更發現了極可惡的事:他們竟犯姦淫,行動虛偽,助長惡人的勢力……他們對我猶如索多瑪,其中的居民好像哈摩辣人」(二十三14)。依撒意亞說:「若非萬軍的上主給我們留下些許殘餘,我們早已如同索多瑪……」(一9)。

  按創世紀所載,被焚燬的五個城位於死海一帶。地質學家發現這一帶,地下藏有石油,某些古代作家提到這裡有天然瓦斯。學者們猜想,這五城大概是因地震引起大火而燬,事情發生的時間不可能是亞巴郎(亞伯拉罕)時代。

  創世紀在故事開頭用廣泛字眼說:「他們的罪惡實在深重,我要下去看看……」(創十八20)。但故事的具體情節卻集中於同性戀。奉命調查的兩位天使到了索多瑪,當地的善人羅特主動請他們住在自己家裏,敬為貴賓。到了夜裡,「索多瑪男人,不論年輕年老的,沒有例外,全部來圍住他的家」。羅特提議把自己的兩個女兒交給他們蹂躙,他們仍不肯讓步,天使乃施用奇能,使這些禽獸不如的人無法得逞,不得其門而入(十九章)。第二天早晨,天使強迫羅特全家逃走後,「上主遂使硫磺和火,從天上上主那裡,降於索多瑪……」。亞巴郎在遠處看到的景象是:「那地煙火上騰,有如燒窯一般」。

  作者在同章緊接著講的,是羅特與兩個女兒亂倫的故事。因為在前面的故事中,羅特的角色是「善人」,所以作者強調他對亂倫行為毫不知情:「女兒幾時臥下,幾時起來,他都不知道」。作者使這故事與索多瑪故事連在一起,可能是為表示:同性戀比亂倫的罪過嚴重。按理論這是說得通的,同性戀確實比亂倫更違反天性。禽獸有亂倫現象,但無同性戀現象。羅特的妻子變為鹽柱那句話,似乎是後來加的,為使亂倫情節顯得自然。但那句話的位置與逃跑情節配合不上。

  在天火焚城事件發生之前,作者加了一段亞巴郎為索多瑪向上帝求情的經過(十八章)。善人的比例要多高,始能使一個社會免遭浩劫?這問題本身極有意義,但放在這裡似乎有點弄巧成拙。因為此處的浩劫是上帝直接發動的,不是人事演化的自然結果。上帝的直接干預固然能加強警戒作用,然而也有後遺症:集體處罰合理嗎?亞巴郎與上帝討價還價那段戲,蒙蓋了一個重大事實,那就是在約納先知書中(四11)上帝所指出的:在尼尼微這座大城,「有十二萬多不能分辨自己左右手的人,且有許多牲畜……」,怎可一起處罰?

  希臘史詩和悲劇的故事,多在天上與人間兩個軌道上發展。天上的情節(神的干預)是為使問題的關鍵公式化、理念化。但這技巧的效果也難控制。例如依里亞特;許多讀者的感受可能是:「人只是傀儡」。奧底賽的效果較好,那是因為掌管社會制度的雅典娜女神不現真身,不致掩蓋當事者之行動的作用。太強調上帝的直接干預,無論是處罰或恩寵,人的行動便沒有意義了。(註:此文於民國78422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4 篇。)

(作者:劉俊餘)

arrow
arrow

    liujungh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