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處罰抑自然結果
所謂自然結果,在此是指各事物依其本然性能,及自然因果關係所產生的結果,無論這結果是直接的或間接的,必然的或偶然的,行為主體是有意的或無意的。而所謂處罰,是指由外力故意在自然因果效能以外強加上的。無知的嬰兒玩刀,而割傷了自已或他人,是自然結果。父母因他玩刀而打他屁股,是處罰。他怕打而逃跑,不慎跌了一跤,是自然結果,不是處罰……。
按傳統原罪學說,人類的一切痛苦以及死亡,都是原祖犯罪招致的處罰(主要是因了亞當的罪;厄娃的罪只關係到她自己本人,不能殃及全人類)。那即是說,人類的一切痛苦及死亡,不只是亞當受處罰而連帶產生的自然結果(那該稱為「原孽」),對後代人類且含有處罰之意義。故此當初推出「無痛分娩」時,曾有人懷疑信徒是否可以採用。既然是處罰(創三16),按邏輯當然不可,因為那是抗命,是罪上加罪。按此思路,生病時也不該治療。不知是幸或是不幸,許多人並不尊重邏輯(韓承良,九十四頁)。結果實在走不通時讓一點步,找個歪理自圓其說,但絕不放棄錯誤的前提,因為權威比真理貴重。
其實按創世紀的整體精神,不只把後代人類之死亡痛苦看為原罪之處罰是無稽之談,就是亞當的死亡,也不是因他犯罪而受的處罰。我們先須根據創前十一之整體精神,看作者心目中的天主究竟是暴君,或是慈父;然後再分析第三章的相關字句。
從宗教觀點,權力欲是最嚴重的罪惡,直接侵犯天主的權益;他是宇宙萬物的主人,誰也無權任意支配萬物。但在巴貝耳塔故事中,一點看不出天主的氣憤;他倒像作父母的,讓孩子們自己玩久了.有點不放心,要看看他們在搞什麼把戲:「上主遂下來,要看看世人所造的城和塔……」。結果他使人類分散,免得彼此傷害。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故事中並沒有「罪魁」。多少這也合乎事實:極權之情勢,多次是大家共同促成的。當初猶太人改行君主制度的經過,便是一個例子(撒上八)。但無論如何,巴貝耳塔故事的重心不是處罰,而是救援。甚而也可以說,這是每個犯罪故事的共同精神:作者注重的不是處罰問題,而是罪惡之自然效果,及天主為防止其破壞作用漫延而想出的補救方法,如第三章的「皮衣」,第四章「不可復仇」之禁令等。處罰與施救是兩個互相排斥的立場。這與猶太人向前看的精神是一貫的,而不是算舊帳的精神。全部聖經,只是一個救恩史;天主救世的行動,不是從耶穌開始:耶穌只是最出人意表的一招。
洪水故事之集體處罰,是使創世紀作者感到頭痛的問題。但他不得不接受古代傳說之挑戰,因為大家都信以為實。他提出的第一點解釋──即人類全數腐敗之說詞──他自己也知道牽強。故此,他用模糊的措辭輕輕帶過,而把重心放在第二點說明,一再強調天主不再這樣處罰人類。人類不變,天主變;人類不合天主的理想,天主降低理想標準。第一及第二章愛護人類之天主的形像不但保住了,而且加強了。這樣性軟又輕易讓步的天主,會因了亞當的罪,處罰無辜的後代嗎?而且傳統原罪學說,也沒有把厄則克耳先知的話放在眼裡:「兒子不承當父親的罪過,父親不承當兒子的罪過;義人的正義歸於義人自己,惡人的邪惡也歸於惡人自己。」(十八20)此外智慧篇說:「天主並未造死亡,也不樂意生靈滅亡。」(一13)但處罰該是外加的,故意扭曲自然因果關係之運作。人類之死亡若是處罰,怎能不是天主造的?
第四章的加音故事,對第三章之情節,最富闡明作用。其實洪水及巴貝耳塔故事,對第三章也有說明作用。因為按創前十一之整體結構來說,第三章是概論,其餘三個故事是分類討論。按讀者第一個本能感受,該說天主有袒護加音之嫌。固然,按我們前面的解釋,天主「不許報復」之動機,主要是外在的(即他人之利益),不是因了他愛護加音本人。然而要注意,作者是把積極理由放在第一位;而所謂對他人有益,其效能是來自加音,所以是他本身有值得愛惜的地方。
此外還要知道,加音這段故事,可以說是保祿後日以情理(他所謂的「信仰」)抵制法理的先聲。保祿的慧眼,看穿了在「一個兌換一個」之法理式正義背後,隱藏的是報復原理,並助長仇恨心理,和計較精神。早期希臘基督徒思想家們,受希臘傳統之悲觀思想影響雖然極深,卻沒有提出像拉丁神學家那樣堅決冷酷的原罪學說,是因了他們受的不是羅馬之算舊帳的法理教育。
現在我們分析加音犯罪後的處境,先從易懂的開始。「從此你即使耕種,地也不會給你出產。」(四12)這話顯然不合事實。無論好人或壞人,只要付出同樣的勞力,運用同樣的工具和技術,效果該沒有差別。天主不曾暗動手腳,因為「他使太陽上升,光照惡人,也光照善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瑪五45)以個人主義的,一等於一的,並且馬上兌現的正義觀點,現實人生情況是不可理解的。所謂「善有善報,惡有惡報」,若只看現世階段,絕對不合事實。但創世紀既然這樣說,就該有個理由。我們認為作者是把人和因素盤算在內了,並且注意的是集體效果。就一個社會整體而論,如果大家不但不互助合作,反而彼此破壞,惡性競爭,最後當然徒勞無功,誰也得不到實惠。
第三章而言,後面三個故事雖是「分類」討論,但「小類」仍然是「類」;換句話說,作者不是把加音故事當「純個案」處理。加音說:「凡遇見我的,必要殺我。」(四14)按死字面去看,事情發生時,世上只有四個人。亞伯爾死了,能殺加音的只有亞當和厄娃。他們會殺加音嗎?可見作者想的是「後世社會情況」。至於「不可復仇」之禁令,與後面的兩個理由比照來看,該按廣義解釋,是禁止一切報復行動。
關於亞當犯罪後的處境,也提到了耕種問題:「地成了可咒罵的;你一生日日勞苦才能得到吃食。地要給你生出荊棘和蒺藜,你要吃田間的蔬菜;你必須汗流滿面,才有飯吃。」(三17等)這話該比照第四章的話去懂,兩處有互補和互相闡明的作用。同時兩處都不只指耕種問題,而兼指一切生產活動。
工作上的困苦,可從客觀和主觀條件兩方面來看。我們先看客觀條件。在個不互助合作,每人只想不勞而獲,佔他人便宜的社會,既不會專心工作,更不會設法改善生產技術,只能使生產過程更加困難,最後使綠州變成沙漠,「地成了可咒罵的」。在落後地區,欺騙和偷竊現象較多。有人說,那是貧窮的關係。其實按整個社會而論,那至少是個惡性循環現象;恐怕一個社會貧困,主要是因為缺乏健全的道德精神。滿口我佛慈悲的高僧,居然發展出一套少林武學,是個很奇怪的現象。而西方中世紀的基督徒修行者,在同樣不安定的社會情況下,卻置自己之生命安危於度外,潛心改善農業技術,並推動其他社會福利工作。久而久之,兩個社會自然呈現出不同的景象。
在主觀方面,任何工作都帶辛勞成份。然而登山也辛苦,但喜好此道的人卻不以為苦;困難辛勞正是其可引以為榮,產生成就感的原因。所以只要改變心態,工作能是快樂之泉。在樂園中,人類也須工作。由上面的分析,可知「耕種而無收穫」之能成為事實,有待於他人之犯罪行為。既然作者假定一種以犯罪為王法的社會條件,所以嚴格地說那是「預言」,是警告,而不是「刑罰之宣判」。換句話說,「耕種而無收穫」是罪行之自然結果,而不是處罰。罪行之直接受害者是他人;但罪行引發罪行,較先的犯罪者,遲早也將是受害者。亞伯爾是加音之罪行的直接受害者;加音後來也死了,那是另一些人之大小罪行促成的。亞當之死亡,也該這樣解釋,而不是他自己犯罪直接招致的處罰。
上面分析的罪惡之外在自然效果,直接受害者是他人;然後假手他人,才回到犯罪者身上。但是也有一種效果,直接產生在犯罪者身上。天主對加音說:「你在地上,要成個流離失所的人。」(四12)疏離感和迷失感之產生,一部分固然是因了他人不友善的態度,但也有一部分是來自本人的心態。
伊川說:「如人雖有親黨,而多自猜疑,妄生乖離,雖處骨肉親黨之間,而常孤獨也。」(近思錄卷九)與宇宙(或較小團體)之生命洪流一心一德,融合相通之感覺是歸屬感,並產生安全感。犯罪,先有離異之心,然後產生離德之行動。為了眼前的個人利益,他情願與大家默認的生命動態及共同利益對立起來。既有了疏離之心態,事後才想到他人不友善之反應。這種心境,並不是隨意可以消除的,特別在有了犯罪之實以後。如果是因衝動或不經意而犯的罪,則容易起反悔之心,而且可以說原來就未曾有離異之念;因此,只要決定補救罪過之外在破壞效果,便能重新拾回歸屬感。
卡繆(Camus)說:「在戲台上和在社會上一樣,獨白是死亡的前奏。」(拙譯「反抗者」,二九八頁,三民)自言自語是決定離異的內心過程;殺人行動只使這決定變成外在的事實,在「決意」(或心態)之性質上並無實質的改變,只是堅決程度不同。卡繆又說:「在不可取代的友愛世界中,只要少了一人(即被殺),世界就荒涼了。」(二九六頁)變荒涼的,是殺人者內心的精神世界;外在世界變荒涼,則有待大家之罪行的累積。
殺人者之決定和行動,使他與宇宙的大生命絕了緣,斷了情。他心靈的世界不只是荒涼的,且是危機四伏的,因為他認同了以鬥爭為王法的生活原則。這正是加音的感受:「你今天將我由這地面上驅逐,我該躲避你的面,在地上成了個流離失所的人;那麼凡遇見我的,必要殺我。」(四14)按這裡的語氣,加音好似是被動的;其實那是自我放逐,縱然是活在人群中。他既唾棄了大家相依為命互助互惠之生命原理,就無法相信他人會尊重這項原理,雖然他人尚未有任何表示和行動。
「躲避天主的面」,因為天主是生命及其規律之根源;殺人者與這神聖的生命系統成了對立的。因了這種結果不是他事前刻意追求的,故可以說是意外的,被動承受的;但關鍵在於他的心態,而這心態並不是天主扭曲心理之自然運作規律特意製造的。
亞當犯罪後,也產生了上述之心境變化,只因為用的是象徵筆法,不易一眼看懂:「上主天主遂把他趕出伊甸樂園,叫他耕種他所由出的土地。天主將亞當逐出了以後,就在伊甸樂園的東面,派了革魯賓和刀光四射的火劍,防守到生命樹的路。」(三23等)從字面上,可以看出作者是按猶太人流亡巴比倫之處境編寫的。
伊甸樂園等於福地。的確。猶太人的祖先,原是來自巴比倫地帶,後來移民到福地;現在又流亡到原出生地,即伊甸樂園(或福地)的東面。加音犯罪後,也是住在「伊甸東方」(四16)。我們曾說,「生命樹」代表「正路」;在此處,意義有點轉移,而指「梅瑟法律」或者聖殿。大家知道,刻有梅瑟盟約的兩塊石版,是放在約櫃內;約櫃是放在聖殿的至聖所內,「在革魯賓翅膀下」(列上八6)。此外,「內殿和外殿四周牆壁,都刻有革魯賓」(六29)。聖殿是天主「永久的住處」(八12),是猶太人之神聖世界和精神生命的核心。放逐乃是遠離幸福生活的根源。按第三章的上下文及所用的象徵,作者顯然偏重集體意義的放逐處境,但也不絕對排除個體意義的疏離感。在這段話中,「亞當」究竟是專有名詞,或普通名詞(指人),不容易確定。
在古代,女人的生活意義全部繫於丈夫及子女。罪惡破壞人際關係,使人不易彼此信任,彼此溝通思想和感情。在罪惡氣氛的包圍中,妻子只好低聲下氣,提防丈夫變心:「你要依戀自己的丈夫,也要受他的管轄。」(創三16)「依戀」兩字在原文中有「回到」的意義,可能是暗示創二女人出於男人之情節。罪惡破壞了男女之平等關係,妻子成了丈夫的附屬品。至於「我要增加你懷孕的苦楚,在痛苦中生子」句,似乎也該包括養育和教育子女的辛勞。
(作者:劉俊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