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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土地的出產,或是田地的穀物,或是樹木的果實,十分之一應歸於上主,是獻於上主的聖物……凡牛群或羊群,由牧童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亦即全體十分之一,應獻於主」(肋二十七30等)。

把一切所得的十分之一獻給神,是個極古老的風俗(創二十八22);在古印度日耳曼等民族中也有這種習慣。其實這是一種課徵直接稅的方法。在社會組織不很周密的時代,這是使大眾肯自動分擔社群之公共經費唯一可行的方法。你向大眾解釋公共需要,大家會懷疑對自己有何益處,也會計較誰付的多,誰付的少。但是大家對神比較慷慨,無論動機是消災納福,是感恩或是贖罪。在我們目前的社會中,許多人為寺廟神壇及宗教活動極肯出錢出力,同時卻想盡辦法逃稅。但是說穿了神一無所得,卻是極好用的聚寶盆,事後大家也不追究錢的去向。那是獻給神的,盡了義務就安心了。沒有健全的監督制度,浪費是難免的。宗教人士的個人魅力愈大,弊端也越多。

古猶太人的什一奉獻,在原則上是用為社會公務之經費。他們佔領福地後按支族分地盤時,肋未支族未分到田地,只分到了四十八座城鎮;以後他們也不可在其他地帶購置不動產。按梅瑟設計的社會組織,肋未族是當然的公務員,該靠薪水生活:「至於肋未的子孫,我(上帝)將以色列人的什一之物給他們做產業;這是為酬報他們在會幕內(辦公處)所服的勞役……肋未人在以色列子民中不應佔有產業,因為我把以色列子民獻給上主的什一獻儀,給了肋未人作為產業」(戶十八20等)。

後來耶穌要求專職傳道人員不可保有家產,是根據同一精神:他們不可為財產分心,對生財活動該站在超然的立場。他對一富有青年說:「你若願意是成全的,去!變賣你所有的,施捨給窮人,你必有寶藏在天上;然後來跟隨我」(瑪十九21)。保祿說:「你們豈不知道為聖事服務的,就靠聖殿生活;供職於祭壇的,就分享祭壇上的物品嗎?主也這樣規定了,傳福音的人,應靠福音而生活」(格前九4等)。

關於什一奉獻之支用的實際細節,舊約說的不很清楚。下面的話似乎是說,其中三分之一該用為社會救濟經費:「每過三年,你應取出全部出產的十分之一,儲藏在你的城鎮內,那沒有與你分得產業(同時又失業?)的肋未人,和在你城鎮內的外方人、孤兒、寡婦都可來吃喝,得享飽飫,好叫上主你的天主,在你所做的事業上祝福你」(申十四28等)。在實行君主制度後,稅務怎樣分配也不清楚(撒上八17;加上十31;十一35)。此外,什一奉獻算是基本義務,有人自動多獻(亞四4)。

每人都有責任分擔公共事務之經費;這是個明顯事理,沒有爭議的餘地。然而每人該分擔多少,卻是極複雜的問題。在早期猶太社會,財富相當平均,什一標準該算合理。在現代貧富懸殊的社會,稅務當然該有累進科則;這也是相當明顯的事理。

某天耶穌在聖殿銀庫前親看捐錢的群眾,見一窮寡婦投了兩個小錢,便向徒弟們說:「我實在告訴你們:這個窮寡婦比所有向銀庫裡投錢的人,投的更多,因為眾人都拿他們所餘的來投;但這寡婦卻由自己的不足中,把所有的一切,全部的生活費,都投上了」(谷十二41等)。

關於什一奉獻,舊約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規定。肋未族實際有兩個階級,高級的稱為司祭,由亞郎的子孫擔任。「你告訴肋未人說:幾時你們由以色列子民中,取得了我(上帝)賜與你們作為產業的什一之物,你們應由這什一之物中,取十分之一獻給上主,這算是你們的獻儀……應將這獻與上主的獻儀,交給亞郎大司祭」(戶十八25等)。這道手續的目的之一,大概是使肋未人也保持每人都有責任分擔公共經費之意識,同時也是為給大眾立榜樣。政府或教會之稅制該考慮這層問題,減少特權。

在現代社會中,絕大部分公共事務是由政府負責,教會不該要求信徒死守舊約法規。信徒當然該分擔教會的經費;但是硬性規定,至少在傳教地區有許多不便,例如能使有意信教的人因而卻步。

在整個基督徒的歷史上,救會之經費主要是靠樂捐。德國政府代徵的宗教捐,也只夠一部分宗教人員的生活費用。募捐成績與勸募者之人緣和技巧有密切關係。一般信徒比較信任神父牧師。但神父牧師若直接管理財政,一方面必然分散他們從事教化工作的時間和精力,同時也能招致某些信徒的不滿;所以最好把這些事交平信徒之組織負責。這正是初期教會增設執事職位的原因:「讓我們放棄天主的聖言(之傳授任務),而操管飲食(即救濟窮人的工作),實在不相宜」(宗六)。(註:此文於民國821023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227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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