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在瑪竇(馬太)福音記述的山中講詞中,談到了六項人際關係問題。第一項講該尊重他人的生命身體及榮譽。第二項講該尊重他人的婚姻。第三項講夫妻該尊重對方的權益。第四項講該持守信用:

「你們又一向聽過對古人說:『不可發虛誓!要向上主償還你的誓願!』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總不可發誓:不可指天(發誓),因為天是天主的寶座;不可指地,因為地是他的腳凳;不可指耶路撒冷,因為她是大王(上帝)的城市;也不可指你的頭發誓,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白或變黑。你們的話該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其他多餘的,便是出於邪惡」(瑪五33等)。

發誓與許願的意義不完全相同。在許願時,上帝或其他鬼神等算是直接受益者。在發誓時,直接利害關係人是接受誓言者,上帝或天地等只是見證。耶穌的話雖然集中於發誓問題,但他提出的原則,也該適用於許願。在希臘文中,誓與願是同一個字(orkos);三十三節後半句按文路該譯為願。這裡先討論發誓問題。

喜好發誓與虛榮心理有密切關係。他迫切需要別人看重他的人格價值,但又感到自己的人格價值不足以取得他人的信任,故以神明等為他擔保。耶穌反對發誓是根據純宗教理由:無論有無欺騙企圖,那都是對上帝失敬。你不能動不動就請總統為你擔保。發誓風氣太盛,難免有人用這方法騙人,而使神聖嚴肅的事物成為兒戲。

輕易發誓之習慣,對發誓者本人之人格成長也有不良效果。面對人生中的各種挑戰,大家都有避重就輕之傾向。有了發誓這個廉價又方便的信用卡,就不覺得需要常常自強不息,在實質方面提高自己的人格價值,成個真正值得信任的人。喜歡說大話的人必然不相信自己真有實力。

耶穌為反對發誓提出的理由雖然是純宗教性的,但因為瑪竇把這段話放在尊重他人之權益的上下文中,可知這段話的目的是為保護利害關係人的正當權益:他們有權利知道事實真相。多餘的文飾,常能使人上當。

「不要讓你的口習慣起誓,因為如此反增加許多過失;口裡不要習慣稱呼聖者的名字,也不要亂呼聖人的名字,因為你若如此,就難免無罪……時常起誓的人,必惡貫滿盈,他的家庭必會遭殃。他若違犯了,必然有罪:他若藐視(所發的)誓願,罪更加倍。他若發了虛誓,就不能稱為義人;他的家庭也必備受懲罰」。(德二十三9

上面說的,都是關於個人自動起誓。為了敬重上帝及其他神聖的東西,私人最好他不要求他人發誓。至論公共機關,如法院或教會組織,是否可要求人發誓,是個頗值得爭議的問題;如能以其他方法取代,可能更好。但是如果一個組織有這種規定,個體有責任服從,正如個體有責任服從不絕對合理的法律一樣。這與個體主動發誓是兩個性質不同的問題,不可混為一談。

喜好訴諸權威與喜好發誓,無論在心理方面或在客觀效果方面,都是同一類現象。在心理方面,訴諸權威也帶點偷懶取巧的色彩。用上一句「子曰」,可以加強自己之意見的可信程度。然而可信不等於可理解。為解決行政問題,訴諸權威是最簡便的方法;而法院的判決書,則必須列出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以昭公信。

但是依賴或濫用權威,必然破壞實事求是的精神,助長敷衍塞責的心理和官僚主義。在世界所有的宗教中,天主教是組織最龐大周密的宗教。但是這個龐大架構主要是靠權威支撐;結果其所付出的人力和財力,與所發揮的實質教化功能,絕對不成比例,有點像耶穌詛咒的那棵無花果樹:枝葉茂盛,但是不結果實。(谷十一13

就整體而論,神父的佈道內容,不如牧師的活潑動聽。神父的佈道帶點八股味道,不是發自生活體認,正是受了權威主義之害。按過去培育神父的方式,他們從十多歲就開始受隔離式的教育,與大眾的生活脫節。最後的四年神學課程,完全是以權威為依據;為證明一個主張合理,傳統神學不是分析這主張牽涉的各實際層面,而是以斷章取義方式,拿相關的聖經章句及教會文獻為依據。學生很難摸到某句聖經在原來的上下文中究竟有何意義,某個會議通過的某句條文究竟是基於什麼動機。總之,傳統的神學思想系統,是一具脫了水的殭屍。

神父出師後,自然也是靠權威走遍天下,不覺得自己的說教不切實際。天主教在元朝就傳入了中國,但是目前的信徒人數,卻落到晚數百年到中國的其他基督教派信徒人數之後。此外,南美及菲律賓居民幾乎全是天主教徒;這些地區的社會不上軌道,能說與教會的教化方式毫無關係嗎?依賴權威的地方,很難培養勇於擔當的獨立人格。「不要習慣稱呼聖者的名字……」(註:此文於民國82102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225篇。)

(作者:劉俊餘) 

 

arrow
arrow

    liujungh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