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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督徒的修養工夫,在安身方面在於體認上帝的恩愛;在立命方面在於實踐恩愛精神。這兩層工夫都有無限的深淺程度。此外,二者雖各有不同的理路,但有極複雜的互動關係。互相影響,互相牽制。

按存在或本體關係,體認上帝之恩愛,讓先於恩愛精神之實踐;因為上帝是萬物之根源,也是恩愛之根源。事實上信徒之愛的能力。主要來自對上帝和耶穌之恩愛的體認:「基督的愛催迫著我們」(格後五14)。

自己感到充實,有安全感,比較容易慷慨大方。在溫暖和諧家庭中長大的孩子,在社會上容易與他人溝通合作,和平相處。但在歧視冷漠中苟且偷生的孤兒,長大後很難消除自衛和敵視社會的心理。汎神論常散發一股安祥和悅的氣息;因為這類思想消除個體與個體之間的對立意識,使人感覺自己的生命與宇宙的大生命是一體,故能心曠神怡。基督教義不消除個體區分之意識和意義;信徒被愛之體認,是被宇宙根源之意志無條件地愛護之體認。並且這意志所珍愛的是有這個特殊性格的個體,因為人是上帝的子女。

在原則上,該說每人都有被愛之感知能力;敏感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然而「愛」不是一種物體,擺在眼前讓人觸摸;那只是在事件中含有的可能意義,須通過主體之詮釋才能有被愛之「感受」。詮釋依據之標準是「對我有利」。

「對我有利」之標準本身並不清楚,因為事情之利與害多次是混合的,有無限配合之可能性;而且這個利能與那個利衝突,遠利與近利也能衝突。人對利的主觀評價也能有所偏執;大家重視的利,未必使我動心。

最後還要知道,「受益」不等於「被愛」。後者須假定事情之主使者「有意」使我受益,是以我的利益為其行動之目的。一棵樹結出蘋果來不是為讓我吃,不是為養活我的生命:這樹不能愛我。但是一個人的動機,外人無法直接認知,只能根據我得到的實際利益加以猜測。

而如上面所說的,客觀之利害關係的交織又是錯綜複雜的;更何況對我有利的事同時對行動主體多次也有直接或間接利益。我怎能斷定他的動機是為了愛我?怎能知道他的表白不是欺騙手段?外在事實代表的「是愛是恨,人不知道;二者都能來到他們身上」(訓九1

上述之問題,與人對因果關係之認知是類似的問題。從外表我們只能知道一個現象是發生在另一個現象之後,但不能知道在二者之間有「效能」之傳遞。由於人對自己之有意識和有目的之行動的體認,方能知道第二個桌球在與第一個桌球接觸後滾動,不只是兩個現象時空次序的外表接續,其中且有因果關係;因為我知道第一個球滾動是靠我用的力量。

同樣,由於我知道我的行動中有愛之動機,故能知道他人的行動中也有愛之動機。對自己之愛心及其效力認知越清楚的人,越能體會他人之愛心。從來不為他人付出的人,很難感知他人付出的關注,很難有歸屬感;這是一種自閉症。有人得自他人的很多,卻看不出有什麼知恩的表現,問題就在這裏;在他的意識中,那只是「受益」,而不是「被愛」。他不欠人情。

「愛」能直接認知,但「被愛」永遠跳不出猜測或「信以為然」的範圍。人對愛及被愛之認知是在身邊的人際關係中開始體認。但我之愛的能力有限;他人對我的愛心也有限,多次呈現相反的證據,所以有人最後根本不相信世間有愛。在另一方面,被愛之感知既是通過詮釋,而詮釋繫於觀點,故能因他人之指點而改變。福音信仰之作用就是從這裡切入,助人超越皮毛之見和本能反應。

在被愛之感受方面,成熟的信徒該深信上帝之愛的能力和策略是高深莫測的,深信「天主使一切協助那些愛他的人,就是那些按他的旨意蒙召的人,獲得益處」(羅八28)。既然表面對我不利的事最後能對我有利,則有意或無意害我而主使其事的人,就不可恨了。歐瑟亞對不貞的妻子至少到最後毫無恨意,因為她是上帝之大愛的工具,使歐瑟亞成了開導世人的先知。

在自己之愛的能力方面,每人都能有無力感,特別是關切面較廣的愛心。屈原認為「舉世皆濁我獨清,眾人皆醉我獨醒」,因絕望而自殺。與上帝之恩愛精神打通關節的人,能突破表面知識之限制,確知為更好世界之來臨而奮鬥的,不只有區區一個小我;個人的成功不是全面的成功,個人的失敗也不是決定性的失敗,故能「在絕望中仍懷著希望」(羅四18)。孟子論修養之深度說:「資之深,則左右逢其原」(離婁下)。(註:此文於民國791013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75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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