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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俊餘作品集: 聖經今看,末代王孫 耶穌傳,孔孟的智慧,夏娃的身世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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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16 週日 201810:08
  • 光明與黑暗(聖經今看no.234)

在四部福音或耶穌傳中,以瑪竇福音最有條理;在這部福音中,又以山中講詞的條理最為明顯。然而在目前通行的版本中,這篇講詞的結構仍有兩處不合邏輯,似乎不是作者原來設計的模樣,而是經過調動的。
在討論身邊人際關係的六個事項中,兩項論男女或夫妻關係(瑪五27至32)兩項講該怎樣對待壞人和仇人(五38至 48)。這四項顯然每兩項成為一組,同一組放在一起,兩項前後相接。其餘兩項實際也有個共同性質,即是關於一般的人際關係,或說非特定的主客關係;所以按理屬於或構成一組,該放在一起。為什麼分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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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 no.2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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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15 週日 201713:20
  • 法律途徑(聖經今看no.233)

 
瑪竇山中講詞「不要抵抗惡人」這大段話,在原則上都該視為權宜之計,以免因小失大,而不是說絕對不可抵抗惡人。在冷靜思考抵制是否有效,及是否合算之後,可以採取你認為最適當的行動。耶穌受亞納斯審訊時,一個僕役打了他一個耳光,他曾當場提出抗議(若十八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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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4 週日 201713:10
  • 息事寧人(聖經今看no.232)

有時你覺得他人對待你的方式不合情理。基督徒該以什麼態度面對這類情況呢?「你們一向聽說過:『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我卻對你們說:不要抵抗惡人;而且,若有人掌擊你的右頰,你把另一面也轉給他。那願與你爭訟,拿你的內衣的,你把外衣也讓給他。若有人強迫你走一千步,你就同他走兩千步。求你的就給他;願向你借貸的,你不要拒絕」(瑪五38等)。
上面的話不是法律條文,不要求信徒按死字實踐。討論廣泛正義或人際關係六個事項的話,顯然都有誇張語氣,有似口號。這是為培養一種特殊精神狀態。有人主張法律之外無道德。一般大眾事實上也常拿社會性規範原理,當私人相處之原則。新約強調的觀念之一,是分清社會規範與個體道德修養之差別,即保祿分析的法理與情理之差別。主張禮法之外無道德是法利塞人的錯誤觀念。但是把個體修養之要求變成法律同樣不合理;這是教會的傾向。
「不要抵抗惡人」等語,原則上只指對待「外人」的方式;即是該避免正面衝突,力求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不可因小失大等等。關於親人關係,耶穌有另一套原則,不主張一味忍讓:「我來是為把火投在地上,我是多麼切望它已經燃燒起來!……你們以為我來是為給地上送和平麼?不,我告訴你們:而是來送分裂。因為從今以後,一家五口的,將要分裂:三個反對兩個,兩個反對三個。他們將要分裂:父親反對兒子,兒子反對父親;母親反對女兒,女兒反對母親;婆母反對兒媳,兒媳反對婆母」(路十二49等;瑪十34等)。這也是簡化誇張的口號,與耶穌有關社會及政治問題上的立場,構成極強烈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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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 no.2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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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0 週日 201712:56
  • 繼往開來(聖經今看no.231)

猶太人和基督徒等,都承認亞巴郎(亞伯拉罕)是聖經文化精神之創始人。聖經在講述他的事蹟時,一開頭便點明了這精神的基本要素:「上主對亞巴郎說:『離開你的故鄉,你的家族和父家,往我指給你的地方去。我要使你成為一個大民族,我心祝福你,使你成名,成為一個福源……地上萬民都要因你獲得祝福。』亞巴郎遂照上主的吩咐起了身」(創十二)。
亞巴郎是個追求理想的人。用新約常用的術語來說,他是個有信仰的人。信仰常是對某種理想之嚮往。但是他所追求的,不只是個人的利益和幸福,也不只是子孫的利益,而是全人類的利益:「地上萬民都要因你獲得祝福」。這層問題相當清楚。
然而追求理想,多少要求人脫離過去:「離開你的故鄉……」。這種脫離不一定是空間性的。從文化精神之傳承及人格成長的角度來看,「脫離」對追求理想的人是個非常微妙的問題。根據亞巴郎的實際表現,該說他並沒有與過去完全切斷關係;他堅持從他的家族中給兒子選妻子便是一個證據(創二十四等)。
關於脫離和傳承問題,初期基督徒曾面對兩個後果嚴重的考驗。第一個考驗是來自柏拉圖等之解脫學說的壓力。有些受希臘哲學影響的信徒,傾向清高的純精神主義,因而排斥舊約的人生觀及舊約的上帝,不接受舊約。這是玄識派及摩尼教的立場。正統信徒雖然保住了舊約,但是直到今天,希臘厭世心情的餘毒仍未除淨。一個明顯證據,是在上述心情影響下形成的原罪學說,仍然控制著各派基督徒。另一個證據在天主教內比較明顯:為教化信徒而選用舊約時,只偏重與耶穌之身分相關的章節。但是抽象的救世者觀念,無力抵制個人主義的「救靈魂」意識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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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7 週日 201711:45
  • 七十個七次(聖經今看no.230)

新約是以恩愛為骨架的人生哲學,強調恩愛是生命之根源,也是生活規範之最高原理。上帝是因了恩愛而創造了世界萬物,「叫死者復活,叫那不存在的成為存在的」(羅四17)。耶穌救世也是因了恩愛,並要求信徒:「你們該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了你們一樣」(若十五12)。若望在書信中說:「從來沒有人瞻仰過天主;如果我們彼此相愛,天主就存留在我們內,他的愛在我們內才是圓滿的」(壹四21)。
縱觀新約各篇作品,該說上述思想非常明確。然而很是奇怪;在瑪竇福音的山中講詞中,亦即在信徒之生活規範綱要中,只在論到該怎樣對待壞人及仇人時提到了恩愛問題。在耶穌教給徒弟的禱告詞中(天主經或主禱文),根本未提恩愛字樣;但是寬恕卻佔了人際關係三項問題中的一個:「寬免我們的罪債,猶如我們也寬免得罪我們的人」(六12)。這是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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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0 週日 201711:27
  • 不念舊惡(聖經今看no.229)

瑪竇福音的山中講詞,關於廣泛正義或人際關係提到了六項事情。兩項論男女關係(五27至32);兩項論一般人彼此間的義務,即尊重他人的生命身體及榮譽(五21至26),和守信用(五 33至37)。最後兩項講怎樣對待所謂的仇人和壞人;一是事情發生之當時,一是在事情發生之後。這裡先討論後一問題,因為其中提出了一個處世為人的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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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0 週日 201711:13
  • 行不必果(聖經今看no.228)

耶穌排斥發誓。這也是舊約晚期作品的立場:「好發誓的人所說的話,使人毛髮悚然」(德二十七15)。耶穌為反對發誓提出的理由,雖然是尊重上帝及與上帝有關的東西,但實際動機是為保護利害關係人的權益:「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其他多餘的,便是出於邪惡」(瑪五37)。發誓是文飾和誇張自己之信用價值;無論有無欺騙企圖,都能使對方產生錯覺,因而受害。孔子說:「巧言令色,鮮矣仁。」他又說:「剛毅木訥,近乎仁。」
梅瑟法律按字面只禁止虛誓:「不可妄呼上主你天主的名;因為凡妄呼他名的人,上主決不讓他們免受懲罰」(出二十7;申五11)。誓言所針對的事情有兩類。一類是針對客觀的事實,即某事是否正如你說的那樣;例如那個人是不是你殺的。至於約定或許諾性的誓言,直接針對的是你此時此刻的誠意,即你是否真決定實踐你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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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0 週日 201711:03
  • 什一奉獻(聖經今看no.227)

「凡土地的出產,或是田地的穀物,或是樹木的果實,十分之一應歸於上主,是獻於上主的聖物……凡牛群或羊群,由牧童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亦即全體十分之一,應獻於主」(肋二十七30等)。
把一切所得的十分之一獻給神,是個極古老的風俗(創二十八22);在古印度日耳曼等民族中也有這種習慣。其實這是一種課徵直接稅的方法。在社會組織不很周密的時代,這是使大眾肯自動分擔社群之公共經費唯一可行的方法。你向大眾解釋公共需要,大家會懷疑對自己有何益處,也會計較誰付的多,誰付的少。但是大家對神比較慷慨,無論動機是消災納福,是感恩或是贖罪。在我們目前的社會中,許多人為寺廟神壇及宗教活動極肯出錢出力,同時卻想盡辦法逃稅。但是說穿了神一無所得,卻是極好用的聚寶盆,事後大家也不追究錢的去向。那是獻給神的,盡了義務就安心了。沒有健全的監督制度,浪費是難免的。宗教人士的個人魅力愈大,弊端也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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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30 週一 201710:19
  • 使命與許願(聖經今看no.226)

誓言之直接利害關係人是接受誓言的個人或團體。許願時,直接受益者該說是神明,而間接和實質的受益者通常是宗教組織或相關人員,除非是直接許給人的願。耶穌在瑪五的一段議論,開頭提到這兩個問題,卻只就誓言一個問題發揮,是基於講話技巧的考慮。許願牽涉到宗教當局的利益;正面反對許願會製造敵人。
在上述那段話中,耶穌沒有必要提到許願。既然他把二者並列,該說他對發誓的立場,也適用於許願;簡而言之,可以說他主張不可許願。其實這也是舊約的精神。箴言說:「世人的腳步,由上主支配;人那能(事前)了解自己的道路?人若冒然說:『聖』,許願後才反省,這是自投羅網」(二十24)。訓道篇說:「不許願好過許而不還。不要放任你的口,使你陷於罪惡,免得你在使者(即司祭)前說是『錯許了』。為何要天主因你這句話而發怒,破壞你手中的工作?」(五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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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30 週一 201710:09
  • 輕諾寡信(聖經今看no.225)

在瑪竇(馬太)福音記述的山中講詞中,談到了六項人際關係問題。第一項講該尊重他人的生命身體及榮譽。第二項講該尊重他人的婚姻。第三項講夫妻該尊重對方的權益。第四項講該持守信用:
「你們又一向聽過對古人說:『不可發虛誓!要向上主償還你的誓願!』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總不可發誓:不可指天(發誓),因為天是天主的寶座;不可指地,因為地是他的腳凳;不可指耶路撒冷,因為她是大王(上帝)的城市;也不可指你的頭發誓,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白或變黑。你們的話該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其他多餘的,便是出於邪惡」(瑪五33等)。
發誓與許願的意義不完全相同。在許願時,上帝或其他鬼神等算是直接受益者。在發誓時,直接利害關係人是接受誓言者,上帝或天地等只是見證。耶穌的話雖然集中於發誓問題,但他提出的原則,也該適用於許願。在希臘文中,誓與願是同一個字(orkos);三十三節後半句按文路該譯為願。這裡先討論發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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