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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保守的聖經學家,認為創前十一之寫成年代很早。我們主張那是公元前四百年左右之作品,根據三組理由。第一組,此作品與波斯之關係:第一章反對波斯之善惡二元論;第三章亞當被逐出樂園之情節,假定流亡巴比倫之經歷;巴貝耳塔故事,影射巴比倫被波斯滅亡事件。

  第二組,與希臘文化之關係:第一章所論之「光」與希臘哲學中的「道」(logos)似乎有關係;第一及第二章論男女關係與海希奧德之主張相比照才易理解;文物發明及葡萄酒等敘述似乎是為反對希臘古典神話。猶太人與希臘開始接觸可能很早,但在希臘文化對猶太思想構成壓力的時代,創世紀的反抗才易理解,也就是說至少在第一次波希戰爭以後(公前四九0年)。第三組,與舊約其他作品的關係:除了公前第二世紀的德訓篇和智慧篇外,在較早的舊約作品中,都沒有創前十一那些故事的影子(洪水故事例外)。

  在思想和表達方式那方面,前面已指出,創二及三是參考厄則克耳先知書寫成的:洪水故事之美女問題是為支持厄斯德拉異族通婚之禁令。最值得注意的,是加音故事之處理:殺人而不可處罰,對法理正義感極強烈的猶太人來說,乃是個驚人的主張,在明確的來生觀念的配合下,始能為人所接受;而明確的來生觀,只在舊約晚期的作品中可以找到。

   傳統聖經學家把創前十一看為客觀歷史。這主張有外在和內在雙重困難。關於外在困難,溫保祿說:「從人類的開始到編寫人淪落故事之間,大概相隔幾十萬年或甚至一百多萬年。因此,我們不能不問,人淪落故事的作者如何知道人類在起初所發生的事?」(二十四頁)所謂內部困難,即其所述不合時間順序的地方太多,情節又非常零碎。例如有人說,復仇歌除了人名外,與前文沒有任何關係(Clamer)。按我們的假設,則一切結構上的難題皆迎刃而解,情節是按主題之需要安排的,故不受時空之限制 ,可以讓諸葛亮用計算機。因而第四章便成了一篇主題明確,情節俐落的故事。其他敘述也是為表達主張而虛構的故事。

  文獻學派根據筆調上的差別,主張創十一是由雅威典(The  Jahwist  tradition)及司祭典(The  Priestly  Code)兩種文獻拼湊而成的。文獻學說對梅瑟五書其餘部分之理解,可能很有幫助;為理解創前十一則似乎毫無作用,甚而有反作用,即導錯探索方向。我們覺得,最好把創前十一看為集體創作。

  當初厄斯德拉回國修訂梅瑟五書,乃是受波斯政府之委派,任務是統一巴力斯坦地區的法律規章。為完成這項工作,南北兩國的學者都有代表參加,並達成協議(Grelot, La  Formation……)。關於民族史部分,進行方式相當簡單;原則議訂後,幾乎只是剪貼與修改工作。但關於太古史部分,他們沒有現成的資料。其編寫過程大概如下:先議訂宇宙觀、人生觀及歷史觀等之基本主張,然後分頭構想故事,最後共同加以修訂。寫族譜部分的人,對四周民族的歷史知識相當豐富。第一章可能也是他寫的。第二及第三章的作者對厄則克耳先知書極為熟習。加音故事與巴貝耳塔故事的技巧水準不相上下,可能是同一個人的構想。洪水故事本身是剪貼,前後情節是臨時配上的。

  創二及三用的天主之名稱,最能顯出其妥協精神。在舊約其他部分,常是或稱天主為雅威(耶和華),或稱為厄羅音(Elohim);而在創二及三則喜好連用,稱天主為「雅威厄羅音」,共二十次左右。在舊約其他部分,這稱呼共出現二十三次;其中一定屬於原文約有十六次,十三次在厄斯德拉上下兩冊(H. Renckens, p. 135)。創二及三可能就是厄斯德拉編寫的。

  針對原罪學說,這裡再補充幾點說明。按此學說,亞當是人類的代表,因此他的罪能遺害全人類。假如當初只有厄娃犯罪,而亞當沒有罪,後代人類就不會受害(Flick – Alszeghy,  p.378)。然而我們已經看到,創世紀是用厄娃象徵人類,並特意強調她與後代子孫的關係。在所謂「原始福音」中,只提到「女人和她的後裔」(三15);亞當與人類命運似乎沒有什麼關係,在全部故事中他只是配角。

  「後裔」兩字頗值得注意,原文是指植物的「種子」(zera)。這使我們想到希臘的另一個學說。他們主張父親是生育之積極根源,母親是被動根源。「種子」全部來自父親,母親只是一塊田地。在孩子出生前及出生後,母親都只是乳娘。在艾斯奇魯的一部悲劇中(Oresteia  of  Aeschylus,。公前四五八年演出),阿波羅神便是拿這理由,減輕主角殺母親的罪過;那裡也正好用「種子」這個名詞。中世紀神學家採納希臘這項主張,來說明只有亞當的罪能夠遺傳;但同時又肯定聖母處女生子,及耶穌與人類的血統關係,故耶穌有資格代表人類向天主賠罪:這兩點互相矛盾。

  按原罪學說,「因亞當犯了罪,我們生來便沒有了聖寵的生命」,或說沒有「聖化恩寵」,也就是沒有「寵愛」(溫十六頁)。若從天主之「愛意」那方面來說,這是無稽之談,每次犯罪事件後天主之救助行動便是證據。聖經上常說「天主是忠信的」,永遠忠於他決定造人時的初衷。若說在原罪後,天主只愛人的肉體生命,不再愛其靈魂或精神生命,則更加可笑。若從這愛意在人身上之作用或感受方面去看,則該說是因人而異。因為在亞當犯罪之後,人與天主的關係仍然能是友好的:「哈諾客常與天主往來」(五22),諾厄也「常與天主往來」(六9)。

  加音犯罪後,像亞當一樣,是住在「伊甸東方」(四16)。這似乎暗示,他在犯罪前,是住在伊甸樂園。他犯罪後,「離開上主的面」;所以在此之前,他是在上主面前生活。此外要知道,亞當被逐出樂園那段敘述,沒有提厄娃,好似厄娃沒有離開樂園。作者這樣安排情節,可以有兩個理由。第一,以厄娃為人類之代表或象徵而言,她不能離開樂園,因為疏離感是犯罪者個人的事。按同理,作者只說亞當將來要死(三19),而未說厄娃也要死:因為個體能死,人類不死。

  第二,以厄娃為「眾生之母」的資格,她也不能離開樂園;因為每一個新生命都該是從樂園開始。由此可見,作者並不是把樂園看成一個固定的地理區域,而是像新約所說的「天國」一樣,不受時空的限定;樂園和天國是在個人的心裡,是心境。

  按原罪學說,原祖的罪破壞了人的天性;後代人類生來就帶遺傳性的弱點,傾向犯罪。這個觀點,顯然不合創世紀重視個體責任和人為價值的一貫精神:如第一章的性善說,第二章天主對人類幸福之關切,第三章的犯罪動機之分析及個別審問等。此外在加音身上,找不到劣根性的影子,他是絕對自由的:「你若做得好,豈不也可仰起頭來?你若做得不好,罪惡就伏在你門前,企圖對付你、但你應制服它。」(四7)族譜中人的壽命逐漸減短,暗示那是罪惡逐漸累積的結果,也是強調個體責任的一種方式。

  大概為洗清天主的責任,原罪學說又主張,亞當在犯罪之前,享有許多神奇的能力,如「完全控制精神與感覺的自由意志的能力(即沒有貪慾)……得免痛苦、疾病和一切邪惡的桎梏……工作但並不感覺疲勞……具有自然的和超自然的知識」等等(溫十三頁)。亞當似乎比耶穌更得天獨厚!但這主張有三個弱點。第一,與創世紀不符。樂園裡的生存條件非常簡樸;由於上下文中的象徵色彩,可知那描述兼指肉體和精神的生存條件。至於亞當給動物命名的事,只是一種表達方式,為表明「他找不到合適的助手」不是由於無知,沒有別的用意。第二,難於想像原祖在那些優厚條件下怎會犯罪。第三,後代人類在生活的內外壓力下,犯罪非常值得原諒:但這不合創世紀強調個體責任及力行主義的原意。

  現代聖經學家,大都承認在創前十一裡,找不到現成的原罪學說。但有人認為,其中含有的某些資料,可以用來當建立原罪學說的起點和基礎(Scheffczyk, p. 394)。然而,我們前面的分析如果有根據,便可知道,要想利用創世紀的某些字句建立原罪學說,必然是斷章取義,違反詮釋學的基本原理。關於保祿羅馬書之詮釋問題,另有專文討論。

(作者:劉俊餘)

 

※中文參考書

但尼路著,王敬弘譯,開天闢地,光啟,民61年。

張春申著,原罪四講,光啟,民62年。

房志榮編著,創世紀研究,光啟,民70年再版。

溫保祿著,原罪新論,光啟,民71年。

岳雲峰著,「原罪新論」簡評,神學論集58期,一九八三年。

溫保祿著,再論「原罪新論」,神學論集59期,一九八四年。

韓承良著,創世紀釋義,思高聖經學會,民72年。

巴斯德著,楊牧谷譯,聖經研究,卷一,種子出版社,一九八三年四版。

包達理著,劉俊餘譯,奧斯定思想概論,聞道,民74年。

宋之鈞編譯,創世紀,見證月刊一六一至一七0期連載,民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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