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動機之申論

  創世紀第三章可以說是罪惡之總論,後面三個故事是分類討論,為更清楚地表明作者對罪惡的看法,順便說明一些別的問題。在作者的心目中,上述之犯罪的三個動機是三大類別,包括了所有的犯罪動機。

  第四章裡加音的罪,表面是殺人罪;但按動機而論,則是物欲之罪。「上主惠顧了亞伯爾和他的祭品。」(四4)怎麼知道呢?當然因為他得到了天主的祝福,事業順利,財富滾滾而來。是這情況使加音心生嫉妒而殺了弟弟。所以作者用這故事要說明的,是第一個動機的害處。

  創世紀把某些物質文明之創新,歸功於罪犯加音及其後代子孫(四17等)。此外這段敘述,是放在加音之犯罪故事,和拉默客之「復仇歌」的中間。因而許多學者認為,作者對物質文明沒有好感(房志榮,三十四頁;韓承良,一一一頁)。

  這種主張,與我們前面說的創世紀之堅決的人文主義和力行主義顯然衝突。我們覺得,文物發明之敘述與不可復仇之禁令有密切關係(四15)。作者為說明這道禁令合理,提出了兩個理由。在積極方面他說,壞人及其子孫的生命值得愛惜尊重,因為他們對社會或人類,能有正面的貢獻。這是文物創新之敘述的用意。在消極方面作者指出,復仇之後果非常可怕,因為仇恨會自然逐漸加深,拉默客的「復仇歌」(四23),即為指明復仇行動越來越猛烈的情勢。

  因貪財而殺人的情形雖然很多,但似乎該算極限情形。在補充說明犯罪動機的三個故事中,以洪水滅世之處罰最為嚴厲;但作者只說虛榮產生「強暴」(六11等),並未具體點明有殺人情事。從宗教觀點,貪求權勢是最嚴重的罪惡,而且比貪財更易導致殺人,但巴貝耳塔故事(第十一章)根本沒有影射這種作用。

  論到貪財,作者為何要提出極限作用呢?這裡該有個原因。我們覺得,他是為說明第三章丟下的一個重大問題,即罪惡怎樣導致死亡。天主曾說,人那天吃了禁果,「必定要死」(二17);但原祖犯罪後並沒有死。作者乃利用隨後的兩個故事,指出罪惡以兩種方式導致死亡:一是人禍(直接及間接慢性殺人),一是天災(洪水)。前者可以說是罪惡之自然效果,後者則是處罰。我們將看到,由於作者深信天主是愛護人類的,又重視個體責任,他比較注重罪惡之自然效果,也正因了他堅持上述兩個信念,在處理天災問題時,遂顯得手忙腳亂。

  洪水之傳說,在古代流傳極廣。考古學家在中東地帶已發現了十多種記載,最詳細的是Gilgame  sh史詩裡的敘述。創世紀的敘述,在情節方面,與該史詩十分相似。作者為何採用這項傳說呢?因為牽涉到一個重大的宗教和道德問題,即「集體處罰」是否合理。他不能說那事根本未曾發生,因為大家認定那是事實。

  多神論的解答,是把責任和過錯推在一個小神身上(Enlil),使他成了替罪羔羊,人神共棄的角色,此後又恢復了人神互惠的友好關係。對一神論而言,特別對相信天主之慈悲和正義的人,天災是最難解答的問題;可以說,至今仍然沒有絕對清楚又人人都肯接受的解釋。這是責任和價值方面的問題;純科學的解釋,則屬於機械式因果關係範圍。

  創世紀作者的用意,不是要改寫事實,而是改寫其意義。事情的經過究竟是怎樣,他認為不值得爭論,便乾脆把各種不同的傳說,都堆砌在他的敘述裡,以致前後不能一致。現在大家知道,古代的水災都是地區性的,但天災所牽涉到的宗教問題並無不同。

  為配合一神論精神的要求,作者用了兩個都相當牽強的辦法。第一,他強調(或誇大)人類之腐敗程度:「大地已在天主面前敗壞,到處充滿了強暴。天主見大地已敗壞,因為凡有血肉的人,品行在地上全敗壞了……」(六11)。作者用的都是廣泛字眼兒;在技巧方面,似乎不如索多瑪故事之戲劇化敘述高明(創十八章)。但我們覺得,這表示在思想方面,他比索多瑪故事之作者成熟,比較有自知之明。因為集體處罰,無論如何也不易使人心服口服。而在另一方面,任何哲學體系,也不能把宇宙及人生的一切問題皆解釋清楚,都要靠一些「信以為然」的主張補白,或把某些問題暫且「存而不論」。作者在這段敘述中故意用模糊字句,因為他自知理由不夠充足。

  第二個辦法相當巧妙。他等於是說:過去的事究竟是怎樣,根本追究不清;不過放心好了,天主不再這樣處罰人類(八21 ;11等)。從文章之比例,可知作者是把重心放在第二點。而且洪水尚未發生之前,就預告天主要與諾尼(現存人類之祖先!)建立盟約(六18)。換句話說,作者關心的是未來,不是過去。很有趣的是,作者拿「人心的思念從小就邪惡」(八21),當天主對人寬大為懷的理由,而不是處罰人的理由。

  這裡也須注意,他只說「從小就邪惡」,而不更進一步,說人「有劣根性」,因為那反而減輕了人的責任。此外,對不服氣集體處罰的人,這話同時也有反擊作用。誰敢說自己一生絕對無疵可指?所以問題之關鍵,最後繫於善惡之標準:好到什麼程度算是好人?反躬自省,能不感心虛的人大概不多:「人算什麼,而敢自稱潔淨,婦女所生的敢自稱正直?」(約十五14)。大概是這種心理,使傳統原罪學說能控制西方思想一千多年之久。

  然而,「道德潔癖」不合聖經精神,因為聖經裡的上帝是慈父,而不是暴君。而且道德潔癖或嚴肅主義,也阻得人格之發育;人需要從錯誤中學習,在摸索中成長。如果動則得咎,不做不錯,少做少錯,人之建設能力必陷於癱瘓。此外道德潔癖,也使人刻薄冷酷。試想,若非奧斯定冷酷無情,怎會忍心把未領洗而死去的嬰兒送入地獄?(包達理,二四三頁)創世紀作者的精神與新約是一致的,堅信天主是慈父;這點絕對不容置疑。

  洪水故事與虛榮心的關係也很牽強。作者先影射美女與英雄的關係,再影射英雄與暴力的關係(六113)。這段敘述只利用聯想,而不明確指出上述兩層關係,大概是故意的;因為把罪限定在某一類別,就很難是普遍性的,因而集體處罰之合理程度就會降低。「智慧篇」(公前一五0~一二0年作品)講的比較明顯:「在當初,當那些傲慢的巨人被滅絕的時候,世界的希望逃入了一葉扁舟……」(十四6)。「德訓篇」(公前二00~一七0年)也說:「對那些倚仗己力而背叛的古代巨人,上主沒有息怒。」(十六8)可見洪水是為處罰自命不凡之英雄。

  第六章開端的思路不很明暢,也是因為作者要同時支持厄斯德拉禁止異族通婚之法令。「天主的兒子」指猶太人,特別指他們的長官:「人的女兒」指異族婦女(六2)。在字面上,這段話與厄斯德拉的一段話相當接近:「以色列的民眾……為自己和自己的兒子,娶了他們(異族)的女子,以致聖潔的苗裔,與當地的人民混合:尤其首長和官員,是這罪孽的魁首。」(厄上九1等)為表示天主反對異族通婚,創世紀說天主決定把人的壽命,減短為一百二十歲(六3)。但在洪水之後,人的壽命仍是數百年(十一10等);前後情節配合得顯然不好。當然,所謂減短壽命,也可以只限於洪水前最後一代異族通婚者;如此在字面上面上便無衝突。我們這個解釋,比奧斯定等的更合原文精神;他們說,那是預言一百二十年後將以洪水消滅人類(Clamer, p.177)。

  虛榮心與權力欲是兩種不同的心態,雖然都可以說是驕傲。英雄追求的只是榮譽,並無意支配他人。真正的英雄絕不欺壓弱小。巴貝耳塔故事要說明的是權力欲。巴貝耳就是巴比倫,在第十章的族譜中已有影射:「雇士生尼默洛得,他是世界上第一個強人……他開始建國於巴比倫」(十8等)。這故事之編寫,該在巴比倫被居魯士滅亡之後(公前五三九年)。依撒意亞先知把居魯士看為弱小民族之權利的保衛者(四十四28至四十五3)。

  創世紀作者利用語言分歧之自然現象,證明各弱小民族之獨立權。「磚」象徵被統治的弱小民族或個體;統治者不許他們有自己的特色,大家都得符合同一個樣板。「城」象徵權力在被統治者身上的作用;「塔」象徵權勢侵犯天主的權益。天主使人類分散,對弱小民族有保護意義。不過分散只是暫時措施,平等互惠的合作才是理想,像夫妻一樣。但在未學得互相瞭解和彼此尊重之前,男女有別定必要的防範,為避免強暴情事。新約宗徒大事錄第二章的言語相通現象,宣告忠誠合作的時代已經不遠。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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