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穌排斥發誓。這也是舊約晚期作品的立場:「好發誓的人所說的話,使人毛髮悚然」(德二十七15)。耶穌為反對發誓提出的理由,雖然是尊重上帝及與上帝有關的東西,但實際動機是為保護利害關係人的權益:「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其他多餘的,便是出於邪惡」(瑪五37)。發誓是文飾和誇張自己之信用價值;無論有無欺騙企圖,都能使對方產生錯覺,因而受害。孔子說:「巧言令色,鮮矣仁。」他又說:「剛毅木訥,近乎仁。」

梅瑟法律按字面只禁止虛誓:「不可妄呼上主你天主的名;因為凡妄呼他名的人,上主決不讓他們免受懲罰」(出二十7;申五11)。誓言所針對的事情有兩類。一類是針對客觀的事實,即某事是否正如你說的那樣;例如那個人是不是你殺的。至於約定或許諾性的誓言,直接針對的是你此時此刻的誠意,即你是否真決定實踐你的承諾。

在人際交往中,一人說話時認真到什麼程度,多次不易看出。在約定或許諾性的事件中,發誓之功能有似一種公開儀式,表示你的承諾是認真的,不是在開玩笑,相當於現代常用的「字據」。

大家知道,有些字據及儀式在法律上根本無效,即按法律沒有約束力量。耶穌時代的道學家討論誓言時,關心的只是這層問題,而不關心毀約或不守信用,可能使對方受到的傷害和損失。故此耶穌批評他們說:「禍哉,你們瞎眼的嚮導!你們說:誰若指著聖所起誓,不算什麼(算無效);但是誰若指著聖所的金子起誓,就該還願。又昏又瞎的人哪!究竟什麼更貴重:是金子或是使金子成(為)聖(物)的聖所?還有:誰若指著全燔祭壇起誓,不算什麼;但是誰若指著那上面的供物起誓,就該還願。瞎眼的人哪!究竟什麼更貴重:是供物或是那使供物成聖的全燔祭壇?所以,那指著全燔祭壇起誓的,是指著它和那上面的一切起誓:那指著聖所起誓的,是指著它和住在它內的(上帝)而起誓」(瑪二十三16等)。

一項承諾是否有責任履行,只爭執形式層面的問題,例如有無字據等,對道德修養毫無益處,也不足以使人際關係更加和諧。耶穌關心的是人對他人的義務: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該完全負起責任。關於一般言論的責任他說:「人所說的每句廢話,在審判之日都要交帳,因為憑你的話,要定你為義人;也憑你的話,要定你為罪人」(瑪十二36)。不守信用能使他人受到損失,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不必多加分析。至於這罪過是大是小,該根據他人受到的損失評定,不可只看諾言之形式。

在人際交往中,不可能沒有約定及單方承諾之類的行為。此外,縱然在採取這類決定之前曾深思熟慮,仍能有想不到的情況發生,而使信守諾言成為不合理的事情。例如能使一方受到極嚴重的傷害;有時死守諾言也能對雙方都無益處。這時收回或修正承諾才是正確的為人態度。當然你有責任補償對方能因而受到的損失,並且該及早使對方知道事情真相,使他有心理準備。

孟子說:「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離婁下)。合理或「義」不是個一成不變的定點,而是個流動性的理念。原理及原則只是大致的指南,雖然該受重視,但固執而不知變通,必然起破壞作用,違反真正的「義」(宜也),也傷義氣。聖經裡常說:上帝是「活人的上帝」;他不是死人的上帝,也不是機器的上帝。機器的運作方式是死板的,「唯上知與下愚不移」(論語陽貨)。人的知識有限,只能摸索著前進,不必也不該每一行動都有始有終;出口的話,一發現不對就該收回。

箴言說:「我兒,你如果為你的朋友擔保,或為外人擊掌(起誓);你如果為你口中說的話所連累,為你口中的言詞所束縛,那麼,我兒,你既然已陷在你友人的手中,你就該逃脫,該這樣做:火速前去,央求你的友人,(這時你)不要合上你的眼睛睡覺,也不要垂下你的眼睛假寐,應急速解救自己,如鈴羊掙脫羅網,飛鳥逃脫獵人的圈套」(六1等)。這假定該補償對方能因而受到的損失,故說「央求你的友人」。

按舊約的法律,訂婚與結婚的效力幾乎相等。已訂婚的少女若與第三者性交,二人皆處死刑,與有夫之婦的通姦罪一樣(申二十二21等)。按瑪竇福音的記載,若瑟與聖母訂婚後,發現聖母有了身孕,「她的丈夫若瑟,因是義人,不願公開羞辱她,有意暗暗地休退她」(一18等)。聖經稱若瑟為義人,等於承認他毀約之決定是合情合理的。所以耶穌有關「不許離婚」的話,不可視為不可有例外的法律(瑪十九)。福音重視的不是死板法律和社會秩序,而是人格的成長;這要求不停的整合調配。(註:此文於民國82109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228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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