誓言之直接利害關係人是接受誓言的個人或團體。許願時,直接受益者該說是神明,而間接和實質的受益者通常是宗教組織或相關人員,除非是直接許給人的願。耶穌在瑪五的一段議論,開頭提到這兩個問題,卻只就誓言一個問題發揮,是基於講話技巧的考慮。許願牽涉到宗教當局的利益;正面反對許願會製造敵人。

在上述那段話中,耶穌沒有必要提到許願。既然他把二者並列,該說他對發誓的立場,也適用於許願;簡而言之,可以說他主張不可許願。其實這也是舊約的精神。箴言說:「世人的腳步,由上主支配;人那能(事前)了解自己的道路?人若冒然說:『聖』,許願後才反省,這是自投羅網」(二十24)。訓道篇說:「不許願好過許而不還。不要放任你的口,使你陷於罪惡,免得你在使者(即司祭)前說是『錯許了』。為何要天主因你這句話而發怒,破壞你手中的工作?」(五3等)。

值得注意的是,按舊約之傳統古老禮法,還願的祭物不如感恩的祭物神聖。這可從肋未紀之相關法令的順序及處理祭物的方式看出(七17等。參看J.L. Mckensie聖經辭典九一六頁)。贖罪的祭物最為神聖,其次是和平祭及感恩祭,最後是還願的祭物。

在心理和宗教意識方面,發誓與許願的性質不全相同。發誓是強迫上帝為你擔保,以提高你在他人眼中的人格價值;無論你有無欺騙企圖,都是對上帝失敬。一人習慣用這方便手段提高自己在他人眼中的價值時,不可能全心貫注於自強不息,提高自己的實際價格。

許願多次是一種交易行為:上帝如果讓我得到什麼利益,我就為上帝做點什麼事情。這不是崇高的宗教情操,不利於培養使命感,或孔孟說的「天命」意識。這種人不把注意力放在「該做」什麼,完成此時此地上帝給的使命,而希望「改運」,希望上帝改變措施。

在聖經批判誓願的章句中,透露了與這兩種心理相反的正確生活態度。其中心觀念是使命意識。但是聖經想的使命,不只限於一些廣泛的人生原理或規範:這些原則雖然也該受到尊重,但也很容易變成意識形態。舊約晚期的智慧文學(勸世文學)及新約,特別強調上帝每時每刻給人的使命;而這使命是在眼前之具體處境中才能看出。「人那能(事前)了解自己的道路?」耶穌反對發誓的理由之一是:「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白或變黑」(瑪五33。參看雅四13等)。有些客觀情況不是人能隨意控制的;而在每時每刻只有一種行動是正確的,即那時的具體情況所要求的。

誓願不只不利於培養正確的使命意識,對正常行動軌道也常有干擾作用。人多少都有點怕神的心理。許多人覺得他對神的義務比他對人的義務重要;可以失信於人,絕不可失信於神。聖經記述了一件因誓願而造成的慘劇。依弗大民長(士師)在一次戰爭時許願說:「若你(上帝)把阿孟子民交於我手中,當我由阿孟子民那裡平安回來時,不論誰由我家門內出來迎接我,誰就應歸上主,我要把他獻作全燔祭」。結果他勝利歸來時,第一個出門迎接他的是他的獨生女;女兒的生命就這樣犧牲了(民十一30等)。

依弗大實踐誓願顯然不合情理。然而在怕神心理的壓力下,多次很難決定一個誓願是否該還。若不還願,心中難免感到疑慮不安,遇到任何不如意的事,都會疑慮是神明的報復。「為何要天主因你這句話而發怒,破壞你手中的工作?」這不是說你不還願,上帝真會報復;這裡說的是當事人的疑慮。但是心有疑慮,自然容易腳步錯亂,結果生活不順。

社會上有許多不合理的事情,不能靠法律的力量禁絕,例如賭博賣淫等。務實的法律不該採取絕對禁止之立場,只能設法使其破壞作用降到最低程度。這就是舊約禮法處理誓願問題的方式。大家自然有發誓和許願的衝動,禁止也沒有用。舊約的相關法令主要是為給這些人提供精神輔導,使誓願不致造成生活步調之錯亂。

舊約的措施之一,是明文規定,某些人許的願可以由利害關係人撤銷,視為無效(戶三十);有時所許的東西可以由別的東西代替(肋二十七1等)。為使這些規定自然發揮作用,當然該先有適當的宣導。

舊約另一個重要措施是宗教當局之裁決。縱然在有明文規定的範圍,當事人仍能疑慮不安,只有代表上帝的宗教當局能助他解開「羅網」,回到正常生活軌道。但在許多低級宗教中,這正是敲詐愚昧大眾的機會,並常故意鼓吹「花錢改運」。可惜在基督徒中,也有許多人把宗教組織之利益,放在當事人的權益之上,忘了耶穌的死亡正是為了使人獲得自由,解除人類自己製造的魔障。(註:此文於民國82925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226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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