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中東地區,巴比倫的婚姻主要是一夫一妻制,而亞述人及猶太人則有多妻傾向。猶太人的始祖亞巴郎有一妻一妾;雅各伯(以色列)有兩妻兩妾。所謂撒羅滿(所羅門)國王「有七百個各地公主為妻妾,另外還有三百妃子」,該是誇張之詞(列上十一3)。

多妾的原因主要有三個。第一,希望多子多孫。亞巴郎收妻子的丫嬛為妾,是因為妻子不能生育。在許多民族中,這是唯一合法理由。第二是政治動機,為廣結良緣,如撒羅滿國王。第三是奴隸制度的副作用;有人買女奴就是為給自己或兒子當妻妾。這時她不可再被轉賣(出二十一8)。女戰俘也是一樣(申二十一10)。

在古今中外各民族中,一夫一妻都是主流,因為有其自然限制;如男女人口之比例,男人的財力,人性中之獨佔自然傾向。雅歌中的女主角寧願當牧羊人的妻子,而不願當王后;「皇后六十,嬪妃八十,少女無數;但是我的鴿子,我的完人,只有一個……少女見了她,都稱她有福;皇后與嬪妃也都讚揚她」(六8)。爭寵就有痛苦。

財力可能是多妻最重要的條件。不過在舊約提到的多妻人物中,也有中產階級,例如撤慕爾的父親(撒上一);也有屬於薪水階級的肋未人(民十九)。在依撒加爾支派中,多妻的現象可能最多(編上七4)。

在舊約和新約裡,都找不到正式禁止多妻的字句。公元後第二世紀的基督徒作家倫思定(Tustinus),指控當時的猶太人可以隨便有多少妻妾。猶太人正式禁止多妻是在公元後第十一世紀,先在法國和德國開始。住在回教地區的猶太人,到目前仍然可以多妻。

舊約雖然容許多妻,但不認為那是一件好事;其中有許多故事和歷史記述,指出多妻能引發的家庭和政治糾紛。申命紀警告民眾說:「不可使他(國王)有許多妻妾,免得他的心迷於邪途」(十七17)。按晚期猶太經師的詮釋,下面的話禁止大司祭多妻:「他應娶處女為妻;寡婦棄婦或受玷污的妓女,這樣的女人,決不可娶;只可娶本族的處女為妻」(肋二十一13)。

舊約推重的和樂婚姻是一夫一妻。德訓篇說:「有三件事,我心中喜樂,這三件事也是上主與世人喜愛的,就是:兄弟和睦、鄰人友愛、夫婦同心」(二十五1)。這是按發生先後排列的。那裡又說:「應為對你的婢女分外獻殷勤,甚或走近她的床前而羞愧」(四十一27)。

新約精神極重要的一個特色,是把個體之需要與社會之需要,分為兩個獨立的人生層面,道德理想與社會禮法不可混為一談,該按不同的原理處理。耶穌要求個體加強恩愛精神,但不要求立刻改革任何禮法。根據這個基本精神,如果假定早期教會容忍多妻,保祿書信中的兩段話,便好懂多了。

論到當主教和執事的條件保祿說:「必須是無可指摘的,一個妻子的丈夫……善於管理自己的家庭,使子女們服從,凡事端莊。誰若不知管理自己的家庭,如何能管理天主的教會?」(弟前三;鐸一)。所謂「一個妻子」,該是指不許多妻,而不禁止續絃。根據歷史資料,初期教會曾有續絃的聖職人員。假如一般信徒都不許多妻,「一個妻子」便是廢話。天主教中文本多加上「只做過」三字,使文章更加難懂;有子女,善管家,又正好喪偶:這樣現成的男人能有多少?

另一段話說:「若有人以為對自己的童女待的不合宜,怕她過了韶華年齡,而事又在必行,他就可以隨便辦理,讓她出嫁,不算犯罪。但是誰若心意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而又能隨自己的意願處理,這樣心裡決定了要保存自己的童女,的確作得好;所以誰若叫自己的童女出嫁作得好;誰若不叫她出嫁,作得更好」(格前七36)。

一般是把這話看為繼續討論獨身問題的:25等節是從當事男女之角度立論, 36等節是從家長的角度立論。這見解有些難題。第一,保祿為何不直說女兒,而說童女(Parthenos)?第二,為何不提兒子?第三,「不合宜」指「可恥、不正當」,含有極重的道德判斷意味。假定「童女」是指女奴,而主人與她有不正當關係,甚而有了身孕,所謂「事在必行」就好懂多丁。這時「沒有不得已的事」主要指妻子的權利。妻子不堅持把女奴趕走,似乎是可能性之一。按人情的角度,確實比把女奴嫁給他人合理。

「誓不兩立」不合福音的寬容精神。一夫一妻是大家該追求的理想;但若不留任何空隙,有時未免慘酷,也能形成被迫與前妻離婚的局勢。近四十年在台灣的大陸人中,有許多值得同情的例子。其他如一方患了嚴重疾病,成了廢人或植物人,也值得同情。鐵面無情的禮法主義派,對處於這類困境的人,提供了什麼協助呢?(註:此文於民國82918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224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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