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的法律准許休妻。但是猶太的先知又說:「我(上帝)憎恨休妻,休妻使人在自己的衣服上沾滿了不義」(拉二16)。耶穌說:「梅瑟為了你們心硬,才准許你們休妻」(瑪十九 8)。由此可以看出,在道德理想與社會現實之間,有個不易擺平的差距。

舊約有關休妻的法律,比古代這帶地區其他族群的法律簡短,該假定梅瑟承認當時流行的風俗習慣,他只是多加了一點限制;主要的是「該給休書」,並且她一經改嫁,不可以「再娶她為妻」(申二十四)。

這項規定的表面目的,是使休妻的人事前慎重考慮:一旦成了事實,再無反悔之餘地。其間接目的是保護女人的權益;而且在某些情況根本不許休妻(申二十二),舊約不提女人休夫的「法律」問題,因為沒有什麼必要;既然舊約准許多妻,男人不致因被妻子遺棄等情而陷入法律困境。但女人若沒有休書,永遠能受前夫之干擾。

新約強調上帝子女之尊嚴和自由,及個體責任,認為社會禮法不可能絕對合情合理。耶穌的使命是推展恩愛精神,不直接要求廢除或修改任何禮法。他未正面反對舊約規定的死刑,他的徒弟也不批評希臘羅馬社會的奴隸制度。新約有關離婚問題的字句,該按這個大原則解釋,就是說耶穌無意廢除各社會的相關禮法。

天主教的傳統立場,主張絕對不可離婚,只可分居;即是說分開的夫妻,不可另結新歡。但是教會承認某些婚姻根本無效,經法律程序認定後,男女雙方可重獲自由。但是這種政策,未必比准許離婚更合情合理。

先拿性無能使婚姻無效的問題來說,這只指交媾能力,該是在婚前已經存在的,且是不可能醫治的。嚴重精神病也該是婚前就有的,才使婚姻無效。這些情形顯然都不易證明,窮人沒有能力收集相關證據,並付專家之檢定費用,所以並不公平。

有的案子可能拖上十年或二十年才能結案。按法律原理,在未證實原來婚姻無效之前,當事人不能另外結婚。假如結果證實原來的婚姻無效,讓當事人苦等十年合理嗎?此外還要知道,如果某一婚姻實際無效,二人之關係等於姘居,按道德要求是罪惡,該立刻分開。這個難題固然能用「不知者無罪」之原則解答,但未免牽強。

有些婚姻無效的理由也能被人濫用。請看拿破崙的個案。一八0四年他要求教宗給他加冕。在前一天教宗得知他與約瑟芬未按教會法規結婚,須補行宗教儀式。他無可奈何,當晚在駐宮樞機主教手中行了儀式,但沒有證人。五年後他想另外結婚,要求教會承認前婚無效。第一審判定原婚無效,因為儀式不合法律規定;一是因為該由堂區主任神父證婚或由他委派代理,一是該有兩位證人。第二審又加了個無誠意的理由。

為了保護個體之尊嚴和自由,教會一直主張婚姻該是自願的,因此搶婚無效。這原則非常合理,但自願程度能有無限等級,不只有打罵是強迫。以前我國由父母決定婚姻的時代,許多女孩出嫁時談不上情願;如果婚後事實上並不如意,也談不上默認或追認。總之,單靠死板的法規,這類問題不能處理得絕對合理。

義國名科學家馬克尼與他英國妻子之婚姻判定無效,因為婚前他曾答應女方,若婚後相處不睦,願按英國教會的法規離婚。這也是個無法確定界限的理由。既然這類的雙方協定使婚姻無效,如果某單方有這類觀念,並實際遺棄了另一方,無辜的一方不該有再婚的權利嗎?

為了管制婚姻,教會浪費了許多人力和財力,也惹了許多麻煩;後果最嚴重的,是英國亨利八世國王的離婚問題,使英國脫離了羅馬教會。無論如何,靠禮法之管制,無法擺平道德理想與社會現實之距離。該承認那是兩層問題,該由不同的機構按不同的原則管理;混在一起,難免顧此失彼,造成許多難題。

在未上軌道的社會,教會直接干預一些屬於社會紀律的問題是合理的,也可以說是責任。在黑暗時代教會出面處理一些屬於世俗政權的事務,是事實上的需要,而且只有教會有此能力。但是在一個有完整組織的社會,教會該把這些事務還給世俗政權,而專注於自己的專門事務,即是教化工作。嚴格地說來,連社會福利工作,也不屬於教會的本位職務,雖然那是每位基督徒該關心的問題。

「你們要去使萬民成為門徒……教訓他們遵守我所吩咐你們的一切」(瑪二十八18等),但看星期天的講道內容,可知教會並未盡好教化使命。使青年有生理學知識,並知道用保險套的方法,固然不足以保護弱者的權益和人性尊嚴;但只強調人與上帝的關係並傳授法令知識,也不是完整的人格教育。(註:此文於民國82911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223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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