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只承認某些婚姻根本無效,但堅持有效婚姻絕對不可離異,最多只可分居。這等於說,婚姻有效者,絕對不准另外結婚。請看為這政策辯護的理由:

「不可離婚可能會造成悲劇性的處境,而離婚或許並沒有任何平常所說的那些慘痛後果;然而只根據一些特殊情況來評論不准離婚之主張,而無視於對其他婚姻及整個社會的影響,則是錯誤的想法。如果絕對不准離婚之法律對某一對夫妻產生的害處能多於益處,例外之可能性則對整個人類有破壞效果。嚴格的法律對某些值得同情的個體可能有害,然而卻更能有效地保護其他婚姻;不准離婚在特殊情況可能對某些夫妻不利,而且越是無辜者越是可悲,但卻促進公共利益。因為若可能分離(指正式離婚),結果會使結婚更加輕率」。

上面的論調,全是基於為了多數該犧牲少數之原理。這是政治家在處理事情時可以優先考慮的原理。但是以基督教義或教會之專有使命的立場來說,這精神無異是離經背道。新約強調的上帝子女之尊嚴和自由,及保祿有關法理及情理的論戰,都是為給特殊者爭取合理的生存空間。

作者接著說:「分居多次是罪惡的獎賞,離婚之希望則是火上加油;有罪的一方若能與情人自由結婚,將是因過而受賞。無辜者可能因不准離婚的法律而一生不幸,結果製造一些值得同情的犧牲品;但是准許離婚的法律製造的犧牲品更多」(護教百科全書,義文版一二八0頁)。

准許再婚是使有過者得賞之理由非常幼稚,背後的報復心理也違反福音精神。此外,這立場太高估了法律的強制功能。在今天的工商業社會,法律沒有什麼主動能力保護弱者或無辜者的權益。不准再婚對不忠於原配者能造成的唯一不便是遺產問題,但也只限於由長輩把持的不動產,誰也無法管制現金輸送。

一般說來,法律只能約束老實人,對居心不正的人只造成少許的不便:法律有許多漏洞。按理論,不准離婚對弱者及不講道義者之牽制是對等的,實際則使弱者陷於絕對不利的地位。吃軟飯的,永遠能利用切不斷的婚姻關係敲詐勒索弱者,使她還不如寡婦幸運。對這類弱者,教會能提供什麼實質的協助呢?有什麼資格限制她的自救權利呢?

離婚對夫妻都是不幸,對子女的傷害更大。但是每天打打鬧鬧的家庭對子女的傷害同樣嚴重,有時只有正式離婚可使子女得到安寧。而且只要這段孽緣繼續一天,就加深一層雙方的仇恨,遠不如早日了斷,各自重整自己的生活,設法忘掉過去,至少不再受到威脅。

只靠法律的直接約束,功能非常有限。現代某些社會的離婚率高得驚人,主要是社會結構問題,與准不准離婚的關係並不很大。以台灣的情況來說,許多離家出走的男女,並不謀求正式離婚;而正式離了婚的,許多並沒有再婚。不再婚可能是因為財力或年齡問題,但是心理問題也是一個原因:第一次失敗,能使人不敢再信任異性。

在過去的農村,每個人的一舉一動,都逃不過家人和村人的耳目,對個體形成一種無所不在的約束力量,使人不敢有越軌的行為。反觀現代都市的小家庭,外人的觀感對他們幾乎不產生任何壓力;如果受害人不訴諸法律,法律只是一堆空話。夫妻感情有了問題,弱者不可能每天忙著跟蹤或捉姦。警察對私人捉姦,恐怕也不如對檢查特殊營業感到興趣。

無論因為什麼原因而沒有結婚的,及離婚後沒有再婚的,仍然有生理上的自然需要。這些人當然易走向一杯水主義的逢場作戲。但這種行為破壞人格尊嚴,也破壞社會風氣,並對正常家庭多少構成威脅。保祿說:「為了避免淫亂,男人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人當各有自己的丈夫」(格前七2)。近話也適用於離了婚的男女。當然他們該先檢討第一次為何失敗。

生理的需要還容易解決,也不是必然須騷擾他人。最難處理的是感情問題。無論多麼堅強的人,有時也會感到需要有人關切,有人把他或她看為不可缺少的,不可取代的。一杯水主義的逢場作戲,不足以驅除孤獨感,也不產生歸屬感。德訓篇說:「有三件事,我心中喜樂,這三件事也是上主與世人喜愛的,就是:兄弟和睦,鄰人友愛,夫婦同心」(二十五1)。

輕率的結合,及輕率的離異,都說明現代人未能適應現代的人生處境。這不是上帝設計的人性處境,而是因為大家仍然停在農業社會時代的意識形態,好似人自然就知道人與人的相處之道。大家仍未發覺,在現代的複雜社會,個體的責任加重了,但卻沒有足夠的心理裝備。這是教育問題,法律無力補救。(註:此文於民國8294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222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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