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早就知道阻止懷孕的方法,敖難用的是最原始的。按當時猶太人的禮法,一男人去世未留後嗣,他的弟兄有責任娶他的遺孀,生的第一個兒子算是亡兄的。「敖難明知後裔不歸自己,所以當他與哥哥的妻子結合時,便將精液遺洩於地,免得給自己的哥哥立後。他作這事,為上主所厭惡,上主就叫他死了」(創三十八9等)。西方語言大都以「敖難主義」指人工避孕(onanism)。

過去的倫理神學課本常拿這段聖經當依據,主張以任何人為方法避孕都是大罪。這是傳統神學斷章取義的實例之一。敖難的行為實際非常陰險可惡。那時准許多妻,他是想獨吞亡兄的遺產。亡兄有無後嗣還是小事,但他破壞了寡嫂的權益。他本來可以把給亡兄立嗣的責任推給別人:「本城的長老應叫那人來,對他說明,如他仍堅持說:『我不願娶她』,他兄弟的妻子應當著長老的面,走到他跟前,從他腳上脫下他的鞋,向他臉上吐唾沫說:『那不願給自己兄弟建立家室的人,應這樣對待他。』從此他的名字,在以色列中,將稱為『脫鞋者的家』……」(申二十五7等)。敖難不放走寡嫂,又使她不能生育,顯然是想獨吞亡兄的遺產。上帝處罰他,與他用的避孕方法無關。如果他不與寡嫂同房,罪過一樣嚴重,或者更重。

自英國人馬爾薩斯提出人口與食糧之增長比例問題以後,人工避孕成了大家公開討論的課題。最初無論是天主教或其他基督教派都堅決反對,理由是人工避孕違反自然。到六十年代,天主教正統派仍然主張,只有利用排卵週期的方法合於道德要求。

教會強調的自然主義原理是正確的。教會根據嚴肅的學者專家之見解,隨時提供給信徒可靠的資訊,讓他們知道每類事情的利弊得失,也是教會應盡的責任。然而語氣不可太死,而該使信徒能根據自己的具體處境,作最適當的選擇。誇張任何事情之利或弊,結果都能害人。

剖腹生產有許多後遺症。有的醫生為了賺錢,有的醫生為練習剖腹技術,會慫恿產婦剖腹。這是不道德的行為。然而,如果因了片段的反面資訊或宣傳,使某些產婦對剖腹產生非理性的怕懼,就可能誤了剖腹的時機,害到嬰兒和產婦的健康或生命。這類資訊或宣傳顯然也不合道德,縱然宣傳者沒有惡意。

從道德的角度來看,人工避孕牽涉到兩層問題。第一個問題是誰有責任生育,以及該生育多少。第二個問題是沒有或不再有生育責任的人,用什麼方法避孕較好。

在創世紀第一章上帝對第一對人類說:「你們要生育繁殖,充滿大地」。但在第二章講男女關係時,卻未提生育問題;因為作者知道有人根本無此能力,雖然他們也需要男女合作,「二人成為一體」。生殖是全人類的責任,但不是每個人必然有此責任,也不是每對夫妻都有責任生育。這個男人與這個女人結婚,主要動機不必是為生兒育女。

舊約晚期作品指出,「沒有兒子而死,比留下不虔敬的兒子更好。因為一位智慧人,就能使一城人煙稠密;而罪人的家族,卻可使城池荒涼」(德十六 1等)。既然「留下不虔敬的兒子」不好,如果一人實在沒有能力教育子女,就有責任不生子女。當然所謂「教育子女」是指使他們成為正派人,而不一定要有多大學問及工作能力。此外,作者是從社會利益的角度立論;因此為避免造成嚴重的任何社會問題而控制子女數目,也是個道德責任。

至論避孕的方法,首先該認清,那根本就是個兩害取其輕的問題,雖然該選用副作用較小的,但不可要求絕對沒有副作用。完美主義多次反而害人誤事。且不管各種方法之優劣問題,若不使大眾知道避孕的方法和責任,更不合人道的打胎個案一定增多。既然避孕方法根本就是兩害取其輕的問題,所以一人若以強暴或欺騙手段與一女孩性交而使她懷孕,比設法不致使她懷孕者的罪過嚴重,因為女方受到的傷害比較嚴重。

按同理,玩弄良家婦女比玩妓女罪過嚴重,玩妓女又比自慰後果嚴重。你不要說玩妓女是雙方心甘情願的公平交易,因為對雙方的人性尊嚴實際有傷害作用。至少你一定不願讓妻子或女兒知道你強暴過良家婦女,或玩過妓女。離婚或有外遇等情的父母對子女心理造成的傷害,乃是每人都該知道的常識。

人生是個發育過程,有許多偏離正軌或失去平衡的可能。破壞他人的財物,大家都知道是罪過。但這類破壞,對受害人之人性尊嚴和心理平衡之打擊是間接的;不尊重異性則直接破壞雙方的人性尊嚴,使自己變成受本能支配的衣冠禽獸。更何況連禽獸求偶,也尊重一些儀式。(註:此文於民國82828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221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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